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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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标 签】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4﹞122号
【发文日期】2004-09-04
【实施时间】2004-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
发[2004]18号).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总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剖新;忠于职守,深人实际,
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
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总局领导职责
六、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七、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总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总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总局负责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上报国务院的税收政策建议,总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总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三、以总局名义上报国务院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总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局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总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
力和水平。
十七、总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税务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税务部门规章要及时报国务院备案,接受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十九、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二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总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十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总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总局应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总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六、总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总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要加强总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在全国基层税务机关推行
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八、总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类。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会议.包括全国
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总局对全国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许可证制度。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局务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