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01-08【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大企业2(含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 千户集团数据采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
(1.0分)A 千户集团会计B 千户集团财务负责人C 千户集团数据联络员D 千户集团法人代表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印发《千户集团数据联络员管理办法》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9号规定:第三条千户集团总部设置独立或兼职联络员1名,与税务机关大企业管理部门直接对接,是千户集团数据采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 2018年度千户集团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主要涉及年度为()。
(1.0分)A 2016年度、2017年度B 2015年度、2016年度C 2014年度、2015年度D 2017年度、2018年度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千户集团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8〕45号)规定:二、采集年度和内容。
(一)采集年度。
此次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主要涉及2016年度、2017年度。
3. 2018年,某千户集团需要采集涉税电子财务数据,其主要采集内容是()。
(1.0分)A 会计核算类、部门架构类、报告类B 财务报表类、会计核算类、报告类C 财务报表类、会计核算类、公开信息类D 会计核算类、公开信息类、部门架构类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千户集团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8〕45号)规定:二、采集年度和内容。
(二)采集内容。
此次采集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类、会计核算类、报告类等3类数据。
4. 2018年度千户集团开展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工作采取的模式是()。
(1.0分)A 成员企业对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对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B 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省税务机关对集团总部、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C 成员企业对集团总部、省税务机关对集团总部、省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D 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省税务机关对集团总部、省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千户集团涉税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8〕45号)规定:三、采集方式和时间。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国税发[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4、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比照省局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总结,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存在的问题,等等。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明确相应的分工,同时注重协调配合。为了强化我省纳税评估的协调、指导工作,省局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全省纳税评估工作。成员由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计征处、进出口处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陈滨成员:阮诗雄、沈家骏、姜苏、董昌芳、李晖、郑元芳。
日常办公室设征管处。其职责有:
1、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建立反馈机制,开展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考核,等等;
2、统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今后各专业管理部门开展的具体评估工作任务,需经纳税评估工作小组统一协调下发,避免出现多头评估、日程冲突等现象;
3、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协调开展对有关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的集中共享工作,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计算机自动分析方式,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4、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纳税评估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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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0]6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
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
(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