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体系)【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章经济法的体系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③联系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
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b.在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修改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促进经济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经济法体系同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由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规范;而组成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经济法规范,而且包括调整平等经济关系的民法规范和调整其他经济关系的其他法的规范。

③联系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大多数以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少数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

b.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需要制定和修改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促进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经济法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由调整或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

b.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不仅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而且包括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或主要调整对象的,它不包括调整或主要调整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4)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学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法学体系的则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③联系
a.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着这个国家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

b.一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5)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教材体系的关系
①经济法的教学实践表明,不能要求把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经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②根据实际需要,有些虽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可以列入经济法教材体系之中。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1.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的。

2.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

3.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
(1)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
①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a.市场监管的概念
市场监管,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b.关于“市场监管法”这一语词的使用
相较于“市场管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调控法”等词语,使用“市场监管法”这一语词,是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并且具有政策、法律上的充分依据。

c.市场监管法的定义
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含义是:市场监管法属于法的范畴;市场监管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市场监管法又不同于同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宏观调控法。

②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a.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b.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但是不能将市场监管法视为处于核心或中心的地位,而将宏观调控法置于市场监管法周围的地位。

c.市场监管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第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们的调整对象又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它们是并列关系。

第二,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是并列关系,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与民法、行政法部门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d.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属性。

调整服从关系的市场监管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

③市场监管法的体系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有自己的体系。

市场监管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对于市场监管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对于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