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公百姓生活活-秦前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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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与公民生活/秦前红-
产品质量是工业时代的话语,是物流丰富的表征,是市场经济的呼唤。

初民社会,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饮血,披荆戴棘,万物皆取之自然,似无产品之说。

农桑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纵有产品,不复有质量之争。

计划经济岁月,国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泽被万民之态势,将人、财、物全面掌控。

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应,排队抢购,挑剔产品质量,岂非奢谈?市场经济开启,人民个性张扬,产品极大丰富,消费需求变动不居,商家业主趁势逐利而行,甚至见利望义。

市场渐有失序之危,公民权益濒临侵残之险,于是乎法律生焉。

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达,是社会精神的形塑。

法律制度创造了公民特有的组织、思想习惯和风俗。

公民素质的绝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应付随之而来的冲突以及怎样利用法律谋求利益的实现而界定之。

是故,法国的勒内·达维颇具洞见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之生活。

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将使公民顿添无穷困扰。

回首当年,假冒伪劣充盈市场,公民使尽全身解数,惕然警之,也难避宵小之徒所设之陷阱。

全民防伪,运动打假,几成中国之特色,其既彰显我国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响经济发展之效率。

交易自由,选择自主,原本公民私生活领域之天然法则,政
府似不应干预。

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罕有调控产品质量之规则,因为竞争至上,需要决定生产。

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场失灵”,于是借助政府“公权”,建构良好之交易环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风险,减少消费者的茫然无措,成为公民的不二选择。

产品质量法应以公民权益为价值关怀之归属,而不应强化政府管制为目标。

我国过去产品质量法之诸多规定,在实行时却演成“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之保护伞,其中教训最深刻之处,与立法不良大有关系。

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尊重传统的交易习惯,方能使公民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

否则,投诉无门,处理拖沓,不仅使公民失去对法律之信心,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撑,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经济秩序。

产品的丰富多样,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会使公民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

因此,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大假冒伪劣之惩罚力度,也应是产品质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点。

工商业产品的好坏,与政治公共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

如果政治体制不优良,政治决策充满了恣意,政治权力能便利地“寻租”,官僚与资本能轻易“通奸”,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必然会遭受
藐视和践踏。

因此,改革政治体制,让人民真正决定公共产品的“产出”,一切政治权力处于人民监督之下,是公民获得优良生活之急务。

*作者系武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产权社会学视角下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探
究-
近年来,土地流转呈烽火燎原之势。

土地流转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节约化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流转模式、规范流转行为,有利于推动我国规模高效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土地流转也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方法而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如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明确提出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观点。

而当前各地在土地流转
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如土地权属、土地合同纠纷、乡村政府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等。

因此,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土地流转的因素进行分析,有助于对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当前,对土地流转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法学上。

它们分别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监管、土地流转的市场制度及交易成本等因素进行分析,而缺乏对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因此,笔者以社会学的嵌入性视角出发,提供一个产权社会学分析架构,对土地流转影响机制的解释进行新的尝试。

1一个分析框架:嵌入性的产权社会学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国内外的产权研究,吸收了经济社会学和经纪人类学家强调经济行为的嵌入性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经济现象必须嵌入于社会、政治、文化整体加以考虑,受到社会的制约田。

由此观点出发,产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涵盖着法律、国家、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社会现象,受到非正式的社会领域的影响。

我国学者的研究也指出,产权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表达,强调产权被社会、文化因素界定的可能。

对于产权的内涵,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其中包含3种产权面向:控制权、收益权、处分权。

完整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动和可转移性的特性别;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进行修正,认为产权有5个维度:第一,产权的客体,有形之物或无形之物成为财产的社会性,比如人成为财产,知识成为财产的历史性;第二,产权的主体,自然人还是公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男性还是女性,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财产的控制,比如不同社会对于土地的权利各不相同,有的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拥有使用权,一些权利的获得需要不同的资格;第四,权利的保障,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地方非正式传统规范等;
第五,让渡方式,是通过市场还是亲属继承;产权的继承,是由长子还是次子、男性还是女性等等。

上述5个维度都是一定历史、国家、法律、政治环境下所形成的。

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传统社会人们认为,智力成果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可以随意使用。

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传统与此密切相关,并导致人们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之相反的是,西方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将专利作为产权来加以保护,可见,对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产权制度,要结合一定社会文化进行分析。

这些分析给予我们深刻启发,产权本质上存在着被社会要素所制约的可能。

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引入嵌入性框架,考虑土地流转中所涉各种社会性的影响机制。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

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

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

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

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

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

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代理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

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

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
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

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

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

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

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

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

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

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

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

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

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

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

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

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

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代理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

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

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

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

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

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

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

比如,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

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

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

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
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

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

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

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

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

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

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赣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

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 000元的年价。

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 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

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

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

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
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

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

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

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3结论
在具有浓厚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土地流转不仅仅是一种市场行为,不仅仅只受经济规律的影响。

它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进行,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流转人和被流转人之间仍然还有一个相连接的纽带。

同时,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土地产权是残缺和模糊的,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核心处分权缺位,交易受限,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这也为乡村各种社会性因素的介入提供弹性空间。

因此,笔者从产权社会学视角出发,认为单单依靠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市场机制来讨论土地流转,脱离产权运作的社会环境的分析是不完全的,唯有加入地方制度分析,考虑国家、市场、地方性制度的互动关系和影响过程,全方位地看待土地流转这一经济现象,才能更清晰地解释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从而为解决土地流转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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