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铁建投资集团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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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考核扣分 日常考核扣分由集团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对建设 项目进行各类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信用评价考核标准进 行扣分。 (三)其他考核扣分 1. 施工企业在考核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引起各级关注 的质量问题、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通报 的,直接进行扣分。被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5 分;被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10 分; 被股份公司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15 分;被国家有关 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20 分。 2.已运营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工程使用或构成安全、 质量等级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监督部牵头,联合运营管理部门进 行现场调查,依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附件 2 标准拟定扣 分建议,报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奖励加分 (一)奖励类别及加分额度 信用评价奖励加分包括获得奖励或荣誉加分、特殊建设项目 加分及征拆奖励加分。 1. 获得奖励或荣誉加分 各参建施工单位在考核评价期内获得以下奖励或荣誉的,可 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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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与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系统内 部招投标挂钩,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1.招标当期在 A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建 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依据《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 和招标管理办法》(中铁建投投控〔2015〕260 号)附件 1“施工 招标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加分、排名。
2014 年 1 月 18 日印发的《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投安质〔2014〕15 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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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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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健全信用管理 体系,规范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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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评价期内未因征地 拆迁工作影响投资计划完成及控制性工程节点目标实现的,加 1.5 分;
(3)全力协助项目管理机构,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联 系沟通,按期解决被项目管理机构列为当期征拆重难点问题的, 加 0.5 分。
(二)奖励加分认定 项目管理机构在上报加分考核意见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 3 日,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在上报的加分考核意见 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加分考核意见必须证明材料齐全、理由充分,必要时附相关 影像资料。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在收到项目加分考核意见后,组 织相关部门结合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认定。 在一个考核评价期内,一个施工企业的考核加分事项只能使 用一次,同一加分事项不能在不同考核评价期重复使用。
2. 招标当期在 B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评标不予加分。
3. 招标当期在 C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扣 3 分。
4.招标当期在 D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取消在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投标资格 1 年。
(3)应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府请求或项目管理机构安排,积极参与抢险 救灾,获得书面感谢的,加 1 分;获得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2 分。
2. 特殊建设项目加分 对列入股份公司年度技术重难工程的项目,承建单位能够按 计划完成节点工期目标的,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 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同意后,加 2 分。 3. 征拆奖励加分 对积极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 部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奖励加分。 (1)施工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在 8 个月内全部完成的,加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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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获得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标
准化工地”及其他安全、质量、履约方面的奖励、表彰的,每获 一项加 1 分;获股份公司或省部级的,每获一项加 1.5 分;获国 家级的,每获一项加 2 分;
(2)承办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标准化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 活动并获得好评的,加 1 分;承办股份公司或省部级的,加 1.5 分;承办国家级的,加 2 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法人单位及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主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签订合同的工程局集团和承担施工任 务的工程公司同时进行信用评价。原则上首先对工程公司进行信 用评价,然后在集团公司全部建设项目范围内,根据工程公司信 用情况,汇总评价工程局集团总体信用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 7 月和次年 1 月进行 评定、公布。
第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每个合同段考核得分按单项累计得 分计算。同一施工企业同时进行多个合同段施工时,得分按参评 合同段得分平均值计算(评分公式见附件 3)。
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办法对所属建设项 目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考核,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征询意 见一周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汇总表见附件 4)。
编 号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扣分标准
责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授权建设管理 部公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A、B、C 级有效期原则为半 年,D 级为一年;信用评价期限自进场施工开始至建设项目交(竣) 工验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监 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
B、C 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考核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 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考核评价期内参 评的重难点工程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 果报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征询各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意 见(征询期为一周);在征询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由项目管理机构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做 出是否变更考核结果的决定。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 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督。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集团公司分管建设管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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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建设管理部负责人 成 员: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部,负 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建设管理部负责人任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工作 进行管理,建设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需现场考核时,成立现场 考核组,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章 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信用考核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段为单 位进行,采取项目考核和集团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项目管 理机构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项目考核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建设 管理部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集团公司考核牵头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考核评价期。一个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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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建设管 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扣分标准
2. 已运营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 扣分标准
3.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4. 项目管理机构评价结果(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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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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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D 级;发生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直接列为 C 级;发生 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直接列为 D 级。
(二)工程局集团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工程局集团信用评价得分为所属参建工程公司得分的算数 平均值,评价等级为: 1. A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 2. B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75 分(含)~85 分; 3. C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60 分(含)~75 分; 4. D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 第十条 信用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施工单位按得分多少排 名。信用评价得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分减去考核扣分,二 是奖励加分;基础分满分为 100 分,奖励加分最高为 5 分。 第十一条 考核扣分 考核扣分包括现场考核扣分、日常考核扣分及其他考核扣 分。 (一)现场考核扣分 1. 现场考核扣分由集团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现 场考核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照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 1)对 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考核组现场检查的重点是管理体系建设、施工组织管理、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廉政纪律等方面内容,并结合各项目处于建 设期的不同阶段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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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 价;施工期不足 3 个月的,不进行评价。一个考核评价期内,项 目管理机构对每个合同段进行现场考核 2 次,集团公司考核 1 次。 上半年信用考核评价期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下半年信用考 核评价期为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项目管理机构每季度末上报 项目考核结果。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建投建管〔2016〕209 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完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信用管理体系,规范施工企业的履
约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集团公司对《中国铁建 投资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投安质 〔2014〕15 号)进行了修订,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评价期的最终得分中,项目考核评分占 40%,集团公司考核评分占 60%。
第十七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对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建设实 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信用 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交(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 录并予以扣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按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信用好(A)、 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D)共四个等级。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考核评分确定。 (一)工程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1. A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 2. B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75 分(含)~90 分; 3. C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60 分(含)~75 分; 4. D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 考核评价期内工程公司承建的施工标段实际完成建安投资 总额低于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的当期建安计划总额 90%的,原则上 不得评定为 A 级;非因建设单位设计供图、资金保障、征地拆迁 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施工进度考核低于当期计划 60%的,直接列
各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评分,上报的评价结果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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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档次。一个考核评价期内考核评定为 A 级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 得超过参评施工单位总数的 1/5。
第十九条 确定 A 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项目 排名第 1 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 1 次数相同的,以建设项目 排名第 2 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第二十五条 对因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主要管理人员,或连续发生 2 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管理人 员,直接清出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市场,并在处罚公布 3 年内不允 许进入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在信用评价考核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集团公司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日常考核扣分 日常考核扣分由集团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对建设 项目进行各类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信用评价考核标准进 行扣分。 (三)其他考核扣分 1. 施工企业在考核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引起各级关注 的质量问题、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通报 的,直接进行扣分。被县、区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5 分;被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10 分; 被股份公司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15 分;被国家有关 部门通报的,每起扣 20 分。 2.已运营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工程使用或构成安全、 质量等级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监督部牵头,联合运营管理部门进 行现场调查,依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附件 2 标准拟定扣 分建议,报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奖励加分 (一)奖励类别及加分额度 信用评价奖励加分包括获得奖励或荣誉加分、特殊建设项目 加分及征拆奖励加分。 1. 获得奖励或荣誉加分 各参建施工单位在考核评价期内获得以下奖励或荣誉的,可 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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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与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系统内 部招投标挂钩,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1.招标当期在 A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建 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依据《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 和招标管理办法》(中铁建投投控〔2015〕260 号)附件 1“施工 招标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加分、排名。
2014 年 1 月 18 日印发的《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投安质〔2014〕15 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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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健全信用管理 体系,规范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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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评价期内未因征地 拆迁工作影响投资计划完成及控制性工程节点目标实现的,加 1.5 分;
(3)全力协助项目管理机构,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联 系沟通,按期解决被项目管理机构列为当期征拆重难点问题的, 加 0.5 分。
(二)奖励加分认定 项目管理机构在上报加分考核意见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 3 日,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在上报的加分考核意见 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加分考核意见必须证明材料齐全、理由充分,必要时附相关 影像资料。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在收到项目加分考核意见后,组 织相关部门结合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认定。 在一个考核评价期内,一个施工企业的考核加分事项只能使 用一次,同一加分事项不能在不同考核评价期重复使用。
2. 招标当期在 B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评标不予加分。
3. 招标当期在 C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在参与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招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扣 3 分。
4.招标当期在 D 级有效期内的施工单位,取消在集团公司 建设项目系统内部投标资格 1 年。
(3)应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府请求或项目管理机构安排,积极参与抢险 救灾,获得书面感谢的,加 1 分;获得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加 2 分。
2. 特殊建设项目加分 对列入股份公司年度技术重难工程的项目,承建单位能够按 计划完成节点工期目标的,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 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同意后,加 2 分。 3. 征拆奖励加分 对积极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初步考核加分意见,经集团公司建设管理 部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奖励加分。 (1)施工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在 8 个月内全部完成的,加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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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请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获得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标
准化工地”及其他安全、质量、履约方面的奖励、表彰的,每获 一项加 1 分;获股份公司或省部级的,每获一项加 1.5 分;获国 家级的,每获一项加 2 分;
(2)承办集团公司或地市级标准化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 活动并获得好评的,加 1 分;承办股份公司或省部级的,加 1.5 分;承办国家级的,加 2 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法人单位及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主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签订合同的工程局集团和承担施工任 务的工程公司同时进行信用评价。原则上首先对工程公司进行信 用评价,然后在集团公司全部建设项目范围内,根据工程公司信 用情况,汇总评价工程局集团总体信用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 7 月和次年 1 月进行 评定、公布。
第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每个合同段考核得分按单项累计得 分计算。同一施工企业同时进行多个合同段施工时,得分按参评 合同段得分平均值计算(评分公式见附件 3)。
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办法对所属建设项 目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考核,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征询意 见一周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汇总表见附件 4)。
编 号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扣分标准
责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授权建设管理 部公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A、B、C 级有效期原则为半 年,D 级为一年;信用评价期限自进场施工开始至建设项目交(竣) 工验收为止。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监 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
B、C 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考核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 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考核评价期内参 评的重难点工程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 果报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征询各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意 见(征询期为一周);在征询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由项目管理机构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做 出是否变更考核结果的决定。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 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督。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集团公司分管建设管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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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建设管理部负责人 成 员: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部,负 责信用评价日常工作,建设管理部负责人任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信用评价工作 进行管理,建设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需现场考核时,成立现场 考核组,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章 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信用考核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段为单 位进行,采取项目考核和集团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项目管 理机构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项目考核责任主体,集团公司建设 管理部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集团公司考核牵头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考核评价期。一个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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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建设管 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扣分标准
2. 已运营项目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 扣分标准
3.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4. 项目管理机构评价结果(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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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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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D 级;发生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直接列为 C 级;发生 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直接列为 D 级。
(二)工程局集团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工程局集团信用评价得分为所属参建工程公司得分的算数 平均值,评价等级为: 1. A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 2. B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75 分(含)~85 分; 3. C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60 分(含)~75 分; 4. D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 第十条 信用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施工单位按得分多少排 名。信用评价得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分减去考核扣分,二 是奖励加分;基础分满分为 100 分,奖励加分最高为 5 分。 第十一条 考核扣分 考核扣分包括现场考核扣分、日常考核扣分及其他考核扣 分。 (一)现场考核扣分 1. 现场考核扣分由集团公司、各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现 场考核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照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 1)对 各标段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考核组现场检查的重点是管理体系建设、施工组织管理、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廉政纪律等方面内容,并结合各项目处于建 设期的不同阶段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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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 价;施工期不足 3 个月的,不进行评价。一个考核评价期内,项 目管理机构对每个合同段进行现场考核 2 次,集团公司考核 1 次。 上半年信用考核评价期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下半年信用考 核评价期为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项目管理机构每季度末上报 项目考核结果。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建投建管〔2016〕209 号
关于印发《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完善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信用管理体系,规范施工企业的履
约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集团公司对《中国铁建 投资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铁建投安质 〔2014〕15 号)进行了修订,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评价期的最终得分中,项目考核评分占 40%,集团公司考核评分占 60%。
第十七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对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建设实 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信用 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交(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 录并予以扣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按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信用好(A)、 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D)共四个等级。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考核评分确定。 (一)工程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1. A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 2. B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75 分(含)~90 分; 3. C 级:信用评价得分为 60 分(含)~75 分; 4. D 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 考核评价期内工程公司承建的施工标段实际完成建安投资 总额低于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的当期建安计划总额 90%的,原则上 不得评定为 A 级;非因建设单位设计供图、资金保障、征地拆迁 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施工进度考核低于当期计划 60%的,直接列
各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评分,上报的评价结果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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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档次。一个考核评价期内考核评定为 A 级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 得超过参评施工单位总数的 1/5。
第十九条 确定 A 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项目 排名第 1 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 1 次数相同的,以建设项目 排名第 2 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第二十五条 对因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主要管理人员,或连续发生 2 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管理人 员,直接清出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市场,并在处罚公布 3 年内不允 许进入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考核单位在信用评价考核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集团公司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