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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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价[2010]5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52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受国内外市场影响,我市燃气进货价格明显上涨的实际,为维护企业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市物价局决定从3月2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6元;10公斤装(净重
9.5公斤)中准价为6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9.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8.6元),老用户每立方17.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6.6元)。
三、管道天然气
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4.8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4.4元);老用户每立方4.2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3.8元)。
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五、各批发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