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价[2010]5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52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近期受国内外市场影响,我市燃气进货价格明显上涨的实际,为维护企业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市物价局决定从3月2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9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96元;10公斤装(净重

9.5公斤)中准价为6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9.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8.6元),老用户每立方17.3元(3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6.6元)。

三、管道天然气

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4.8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4.4元);老用户每立方4.2元(3月抄表综合结算3.8元)。

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五、各批发经营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