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物业服务收费也成为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一项重要经济关系。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服务企业。
三、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定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同类型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合规。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详细说明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收费标准项目及其费用计算公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业主,以免引起纠纷。
四、计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单价计费方式或者固定计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计费方式和使用情况,以便业主了解情况。
3.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计费方式变更、未约定的费用等手段向业主乱收费。
五、收费调整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定期评估收费标准,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并经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后调整收费标准。
2.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通过不同渠道及时公示,并向业主发出通知或者复函,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
六、费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费用归属、核算方法及流转情况,并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注意费用的合理使用、突出投入效益,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护。
七、违规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业主缴纳不合理费用,不得采取威胁、诱导、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
2.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降低收费标准,如发生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作性质,所以,在物业管理中建设有效能的团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绩效就显得很重要。
下文是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
(优质)(物业管理)汕头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汕头物业收费标准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时间:2012-08-31点击:19740次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 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服务:指提供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卫生、安全等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企业:指经国家规定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3. 业主委员会:指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机构。
4. 共有部位:指小区中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地面、夹层、楼梯、门厅、过道、电梯、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居住环境。
2.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组织业主委员会选举,并协助其履行职责。
4. 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2. 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并报告给业主大会。
3.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4. 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合理使用。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2.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 监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2. 准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3. 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物业管理的监督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汕头物业管理费标准
汕头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汕头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物业管理费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下面将就汕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维修资金两部分。
基本物业服务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保洁、绿化、保安、照明等服务的费用,而公共维修资金则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根据《汕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报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其次,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高档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小区通常配备了更多的公共设施和提供更多的高端服务,而经济适用房或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小区的建筑结构、楼层高度、绿化面积、配套设施等也会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产生影响。
再次,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政府政策的影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小区居住环境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物业公司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从而导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相应上涨。
同时,政府也会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关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物业公司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商定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总之,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只有通过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合理、公正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小区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本文能对汕头市物业管理费标准有所了解,并能够引起大家对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汕头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界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范围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划分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自然界限为界,如道路、河流、山体等;(二)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范围为界;(三)以实际使用情况为界,如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个产权人时,以实际使用情况划分;(四)以方便管理和服务为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三)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数量;(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五)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面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情况。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决定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五)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应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施配套现状,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选择服务等级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汕价[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2〕59号)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高新区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房屋管理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约定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一)或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参考样式见附件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向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应提交如下资料:(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三)和填写《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申请表》一份;(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住宅小区命名批准文件复印件或房产主管部门出示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复印件;(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四)经住宅物业服务小区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已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业主用户名册(样式见附件五);(五)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复印件。
四、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具体样式见附件六)和收费许可证。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汕头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汕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1. 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并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务写字楼、物流园区等各类不同类型的物业。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其管理责任,保障业主的权益。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解答居民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权益1.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过程,对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 业主有权对公共区域的利用和装修进行监督,并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五、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楼栋或房屋面积的比例缴纳,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营和设施设备的维护。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3. 物业费用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物业管理的投诉和纠纷解决1. 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存在异议或投诉时,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给予答复。
2.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事项。
3. 若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政府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
4.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265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分步实施、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二)。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一次性收取,每户15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证(卡)5元。
四、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处理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清运费按每吨不超过 50元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从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04〕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21号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21号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平、龙湖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
物业管理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各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的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265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分步实施、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二)。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一次性收取,每户15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证(卡)5元。
四、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处理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清运费按每吨不超过 50元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从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04〕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108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物业收费标准
汕头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汕头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服务费、维修基金等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并公示。
二、停车费。
对于有停车场的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停车费是业主和租户必须支付的费用之一。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大小、设施等因素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汕头市,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三、清洁费。
清洁费是指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清洁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清洁工作量和清洁费用,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清洁费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执行。
清洁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虚假成本或不合理加收的情况。
四、绿化维护费。
绿化维护费是指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内部和外部绿化环境的维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绿化维护工作量和费用,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绿化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执行。
绿化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加收或滥收的情况。
五、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其他费用时,应当明确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加收或滥收的情况。
总之,汕头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项目内的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维护、管理、改善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支付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示在物业项目内的醒目位置,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证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因素。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参照当地物价行情、社会物价指数等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约定,用于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路灯、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以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总额、支出项目、余额等信息,以便业主了解收费的使用情况。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265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分步实施、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二)。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一次性收取,每户15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证(卡)5元。
四、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处理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清运费按每吨不超过 50元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从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04〕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汕头物业收费标准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时间:2012-08-31 点击:19740 次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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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布文号:【汕价〔2004〕230号】颁布日期:2004-12-8执行日期:2005-4-1第壹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应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施配套现状,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选择服务等级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于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包含以下六项管理服务内容:(壹)综合管理服务;(二)房屋管理;(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四)维护公共秩序;(五)保洁服务;(六)绿化养护。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约定服务的项目和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壹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壹致。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符合同期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规定。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现超过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于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及拒绝付费。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选项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壹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享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中央空调运行养护费用,于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分摊办法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分摊办法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摊办法。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对满意率达不到等级标准要求的,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等级收费标准,且根据修改合同的约定,相应追减己缴物业管理服务金额,追减幅度应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情况,对应相应的等级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壹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能够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产权证的,双方能够按购房合同面积协商确定计费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按季计收,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壹年。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于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为壹、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服务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收费许可证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十壹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各类代收费等有关情况。
物业管理应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标价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且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关联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其二次供水价格的加压设备运行费用分摊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的,应当于征得关联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场所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于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且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壹条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汕价〔2000〕8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