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东组字[2005]3号)上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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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

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五、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新提任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党委组织部进行申报。 2. 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3. 由学校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进行研究审批。 九、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对兼职单位所付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的情况报告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 (任职)的情况报告 自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开展以来,编办积极贯彻落实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三、清理规范过程、主要做法及清理成效 编办要求每个人填写干部职工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谈话,讲明了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干部职工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出现。通过排查摸底,编办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人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 四、清理后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此次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将上级精神传达到了每位同志,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所有人员全部上报。编办未发现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今后,编办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XX年4月30日 篇二: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太原市民营区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太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监察局、太原市民政局并纪发[20XX]6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具体流程如下: 、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份;()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份。 、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市委组织部

2016年4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 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 ◆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报批材料清单及材料模板

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报批材料清单 1.兼任社团职务情况一览表 2.社会团体向学校党委发出的邀请函 3.社会团体章程 4.辞去有关兼职材料 (1)本人向有关社会团体递交的辞职信 (2)社会团体的回复材料 5.兼职承诺书(干部本人亲笔签字,分类注明本人在社团、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兼职情况) 备注:按以上顺序整理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兼任社团职务情况一览表》应提供电子版。

兼任社团职务情况一览表 挑”人员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双肩挑”人员。 2.“职级”栏,填写“正处级”“副处级”等。 3.“目前兼职届数”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2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次类推。 4.“是否报批”,以学校党委下文为准。若已报批,请填写学校党委批准文号及时间;若属此次报批,填“正在报批”。 5.“是否取酬”“是否报销工作经费”栏,如存在取酬或报销工作经费情况,需注明兼职以来的具体数额。 6. 此表由兼职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交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关于邀请×××同志兼任××学会××的函 中共重庆文理学院委员会: ××学会是……(社团性质)的社团组织。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我会诚邀×××同志担任××学会××,兼职不兼酬,兼职时间从××年××月××至××年××月。 特此函达 ××××××学会 ××年××月××日

关于辞去××××××的申请 ××××××学会: 本人×××,自××年××月起担任××××××学会秘书长至今。由于……(辞职原因),现郑重提出辞去××××××职务。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同意×××同志 辞去×××学会××职务的函 中共重庆文理学院委员会: 你校×××同志,自××年××月起担任××××。现根据其本人申请,经××××学会研究,同意其辞去××职务。 特此函告 ××××××学会 年月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十三、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

清理领导干部兼职工作总结

清理领导干部兼职工作总结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自查清理报告XX市体育局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的自查报告 根据宜组通[20XX]36号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本局高度重视,通过认真摸底排查,按照清理范围、对象和时限要求,逐人核实并登记造册,全面落实纠正清理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市体育局下设6个科室共计在编在岗在职人员22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事业编制5人。退休3人。 二、主要做法 1、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本局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局各科室认真开展了自查,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集中清理。 3、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完善兼职(任职)台账。

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活动中,经过确认核实,当前本局未发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 局党组书记: 20XX年9月11日 篇二:关于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报告关于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题报告 省委组织部: 我校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全校内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强化思想认识。我校以开展规范清理工作“回头看”为契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思想工作,妥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规范清理“回头看”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全面排查摸底,扎实进行规范清理。我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了再次排查、逐一甄别,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经全面摸底排查,我校不存在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同时,校党委明确要求,在今后工作中若发现有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专此报告!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第九条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次及时间按兼职单位有关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如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兼职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一)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单位),由本部门(单位)部(处)务会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本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经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二)各中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中层党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第 1 页共5 页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

干部任用案例(领导干部企业兼职)

吉林3名违规在企业任职原副省长身份曝光 2014年06月17日00:39 中国经济周刊收藏本文 自动播放田学仁因受贿被判无期 【特别报道】“吉林三名原副省级官员违规任职”始末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伟 | 北京、吉林报道 近日,“吉林三名副省级官员在企业违规兼职被处理”的信息,被众多网站转载,并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 此消息来源于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中共吉林省委关于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在“关于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问题”部分中指出,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这3名原副省级干部是谁?有网友不满意地说:“通报说得太含糊,感觉像是交作业一样。”有媒体表示:对于高级别官员的违规兼职处理,这般遮遮掩掩,反而会给公众留下处理上“身份有别”的印象,不利于展示治理的决心。 三高官任职企业,曾被视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一道新的风景线” “在长春,这三个人都很有名,因为都是副省长退休后去企业当领导,拿高薪的。”吉林省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们分别是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董事长田学仁,吉林省原副省长、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牛海军,吉林省原副省长、东北证券(000686.SZ)原董事长矫正中。 记者随后在吉林省政府、相关企业官网、新华社等网站上,查询有关信息后发现,田学仁、牛海军、矫正中均于2008年1月从(常务)副省长职位上退休,并分别于退休前后在金融机构任领导职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这一任职现象还在当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并称之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如2008年3月,有官方媒体刊发了《吉林三位副省长下海执掌金融机构》的报道。 该报道称:“日前,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吉林又一位重量级人物——副省长牛海军离开政府出任该公司董事长。加上之前的副省长矫正中出任东北证券董事长、副省长田学仁出任吉林银行董事长,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几个月时间内吉林先后有三位副省级高官离开政府岗位,转而前去领军金融机构,成为吉林金融产业发展的一道新的风景线。” 报道还称,当地有关人士对三位副省级高官领军金融机构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说明地方政府对发展地区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看出吉林金融业呈快速发展态势;据记者了解,高官的加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矫正中到东北证券不久,公司董事会就推出再融资的决议,解决公司净资本偏小的问题;当地一些人士非常看好东北证券的未来发展。 田学仁受贿1919万元,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田学仁,1947年出生,曾先后担任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职。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1年11月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田学仁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7月,田学仁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田学仁受贿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吉林省吉林市委书记、延边州委书记、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知情人士称,田学仁就是通报中说的“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的那名原副省级干部。 矫正中“因工作安排原因”离职,东北证券“高度评价、衷心感谢” 矫正中,1950 年7 月出生,吉林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先后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厅长,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副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 职问题的通知 篇一: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篇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自查表 自查情况统计表 自查单位: 自查时间:XX-03-04 1.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明细表 2. 本单位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情况表 篇三: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 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 (组通字[199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司(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了清理。目前各地、各部门已陆续报来中央管理的干部(包括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下同)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请示。根据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以上规定适用于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现仍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同名4868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

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社会团体兼职的请示

社会团体兼职的请示 社团注册申请书尊敬的各位老师:您好!我是测通学院04—2班的学生,我叫孟凡超。在大学这个人生的大舞台上,我认为不仅把所学的专业课学好,还要在走出学校到社会上去,去锻炼自己。我也是这样做的,每当我看到那些学生在学校的宣传板处徘徊时;每当我听到大学生被社会上的那些不法之徒所欺骗时,我的心在痛,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大学生。怎么会上当呢?答案只有一个因为他们的社会经验太少,他们还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去适应社会。所为我决定创立大学生创业联合会。为那些想锻炼自己的人找到一个合适的锻炼机会。不图从中能得到多少物质上的享受,只想看到同学们的笑脸,同学们毕业时找到一个好工作,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想我应该付出。以下是我的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成立伊始,各个部的负责人以民主投票的形式选出,分配相应的任务,让整个协会开始运作,也为之后的有序正常工作打下基础。主要内容如下:外联部通过与其他社团(或协会)联系或者采取校外记录的手段搜集家教,市场调研员,招生,商场促销员,发卡员,网站建设工作人员等工作,并要求做到信息准确及时。组织部对外联部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会员的信息(包括个人自己的信息及参与工作的信息)进行登记,做到会员有档可查,查而不乱。对协会的召开进行组织和策划,把每一次协会召开的流程单列出来。文体宣传部把本协会宣传给在校的大学生,准备一些本协会特色的节目,让本协会被在校大学

生了解认可,制定下一届的会员纳新计划。人事部主要是搞好新会员与老会员关系,解决会员不懂及有疑问的问题,修改协会章程和计划。财务部把收上来的会费进行财政预算,把本学期的财政支出列出表格,做到账目清晰明了,收支平衡。预期的目标:在本学期内,为本会的会员介绍至少一份家教、兼职等工作,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勤工俭学的机会。当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与别的协会交流一下收获和经验,或者以联谊的方式进行活动。望给予批准!谢谢!答案补充是要包括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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