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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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兼职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兼职管理。

第三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本单位的工作和发展。

第五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不得谋取私利或损害单位利益。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应当与单位的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加强对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的信息收集、统计和公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单位干部社会兼职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从事的社会兼职活动,接受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报告所取得的社会兼职收入和福利,接受管理机构的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的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机构应当对单位干部参与的社会兼职活动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干部社会兼职管理档案,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单位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为单位干部参与社会兼职提供必要的宣传和支持。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作压力日益增大,许多人在工作之余也希望有机会从事一些兼职工作,以丰富自己的生活、增加收入。

其中,领导干部职工也不例外,他们也有着自己的兼职需求。

然而,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往往受到了诸多约束,一方面是因为其身份特殊,有着行政权力和管理责任,兼职行为可能会对其主要工作造成干扰;另一方面,兼职行为也需要符合组织的规章制度,不能损害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领导干部职工兼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领导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2. 简政放权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职行为应给予领导干部职工一定的自由度和发挥空间,不应过分约束其个人的兼职选择。

3. 公平公正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组织或他人的利益。

4. 效益导向原则。

兼职行为应以实现双重收入、提升个人能力和服务社会为目标,不得损害主要工作的效益和公司形象。

5. 风险可控原则。

领导干部职工在兼职时应注意把握风险,不得选择与主要工作冲突或对组织造成潜在风险的兼职项目。

三、制度的内容1. 兼职登记制度领导干部职工在担任兼职工作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报酬情况等,并提交兼职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

申请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兼职。

2. 审批权限对于一般的兼职申请,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涉及到领导干部职工职责范围以外的兼职申请,应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3. 时限管理领导干部职工的兼职时间不得超过每周16小时,并且不得安排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

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应提前向所在单位请假或调整工作安排。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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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精简高效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职责分明原则。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可兼职以下工作:(一)校内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二)校内各部门、院系、年级组等;(三)校际合作项目、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应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领导干部兼职申请:(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兼职申请,提出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批兼职申请,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一)校长审批兼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兼职备案:(一)领导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公示。

第四章兼职职责与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兼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二)积极参与兼职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加强与兼职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条领导干部兼职要求:(一)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二)兼职工作不得收取额外报酬;(三)兼职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四)兼职工作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领导干部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兼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兼职申请、审批、备案等工作。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第 1 页共5 页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事业单位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干部兼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干部兼职管理,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充分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下设的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担任正职工作的同时,有条件、有能力、有需要兼职管理其他单位事业的干部。

三、兼职条件1. 本单位干部在担任正职工作期间,能够保障正职工作的正常开展;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3. 获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认可;4. 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兼职工作中。

四、兼职程序1. 提出申请。

干部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兼职申请,说明兼职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兼职时间、报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2. 部门审批。

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根据干部的申请,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署兼职协议。

3. 审批上报。

兼职协议签署后,所在单位领导应当将兼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任职管理。

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上岗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权限1. 兼职单位应当明确兼职干部的工作职责、权限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在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

2. 所在单位领导在对兼职干部进行考核和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成绩。

3. 兼职干部在兼职单位的一切行为、言论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兼职单位的利益和声誉。

六、收入分配1. 兼职干部在兼职单位所获得的报酬,应当由兼职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确定,兼职单位报酬不得影响其在所在单位正常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享受。

2. 所在单位领导应当充分了解兼职干部在兼职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兼职中可能出现的工作冲突和利益分歧。

七、绩效考核1. 兼职干部在兼职单位的绩效考核由兼职单位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应当向兼职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协助。

2. 所在单位领导应当将兼职干部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成绩等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进行考核评价。

中组部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组部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一、关于兼职管理的基本方针1. 兼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推进服务基层、服务裙众、服务实践,增强党的深层次通联和影响力,提高党领导工作的实效性、创造性和引领力。

2. 各级党组织要严明党的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组织生活规律,坚持兼职基本原则,强化兼职管理责任,推动领导干部兼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关于兼职管理的具体要求1. 兼职应当符合党的事业需要和领导干部岗位条件。

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申报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兼职工作符合党的事业需要和领导干部岗位条件。

2. 兼职申报的程序要规范。

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兼职申报的组织程序和程序要求,明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保证申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3. 兼职工作要充分发挥作用。

领导干部要把党的事业和全局放在心上,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承担好兼职工作的职责,不断提高兼职工作的实效。

三、关于兼职管理的主要措施1. 落实责任。

要明确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责任评价机制。

2. 完善制度。

要完善兼职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兼职申报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兼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明确兼职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要求,规范兼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兼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 强化监督。

要加强对兼职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严格兼职工作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要求,防范和纠正兼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兼职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关于兼职管理的主要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兼职管理工作,保障兼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健全机制体系。

要健全兼职管理的机制体系,完善兼职管理的制度规范,强化兼职管理的监督机制,推动兼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队伍建设,增强兼职队伍建设的实效性和创造性,推动兼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五、关于兼职管理的总体要求1. 推动党的事业向纵深发展。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1—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

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规范兼职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2—第二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第 1 页共5 页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 2 页共5 页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公司领导内部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领导内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内部兼职行为,明确兼职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公司领导内部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兼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合理兼职。

3. 公正透明原则:兼职事项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监督。

4. 高效廉洁原则: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确保廉洁自律。

第二章兼职条件第四条公司领导兼职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工作表现优秀,得到上级领导和同事的认可;4. 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五条公司领导兼职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个人申请:有意向的领导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兼职岗位、原因及预期效果。

2. 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所在部门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 人力资源部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领导兼职条件进行审批。

4. 公示:审批通过的兼职事项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六条公司领导兼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延长,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批。

第四章兼职职责第七条公司领导兼职应承担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按时完成兼职工作,确保兼职事项质量;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形象;4. 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私利;5. 定期向公司汇报兼职工作情况。

第五章兼职待遇第八条公司领导兼职期间,兼职岗位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与兼职工作量和效果挂钩。

第九条公司领导兼职期间,其本职工作的薪酬待遇保持不变。

第六章兼职监督第十条公司设立兼职监督小组,负责对领导兼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员工对领导兼职行为有疑义,可以向兼职监督小组反映,兼职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就规范领导干部的兼职取酬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由公司党委、行政任命
的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的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公司所属的合资联营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如:董事、监事等。

3、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职。

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由公司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领导干部退休时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职职务一并免除。

4、经批准的领导干部兼职不准在兼职企业取酬。

如果兼职企业发给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上报公司纪委,同时报酬如数上交公司计划财务部。

5、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转让、赠与的股份及其红利。

6、领导干部在兼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经公司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决定可给予适当奖励,但不得由其兼职企业直接支付。

领导干部所得的奖励金额,一并纳入当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范围。

8、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责任对象的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9、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公司党委和纪委应责令纠正,并如数清退上交兼职取酬的收入。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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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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