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忠诚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夫妻忠诚协议
作者:郭曼雅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7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地的离婚率呈现出普遍上升的趋势,体现出了我国大多数婚姻、家庭愈发不具有稳定状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固,合法婚姻存续状态中的夫妻双方就选择了签定夫妻忠诚协议。导致婚姻中夫妻双方感情较大波动的因素自然而然就成了忠诚协议中主要的条款内容,于此同时还约定了一些违反条款的惩戒措施来保障协议双方的权益。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他们的效力如何等问题,进一步解决实务问题。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实义务;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1.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
夫妻忠实义务,古称贞操,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夫妻需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2.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订立夫妻双方不能做的事情,如婚外性行为、违约责任以及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以及家庭和睦的协议。
3.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大部分忠诚协议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两方面,一般都对因违反某种身份上的义务(如忠实义务)则需承担财产减损后果进行了规定,它既不是单纯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收养协议),也不是专门的财产关系的协议(如婚内财产约定),实质上是一种人身及财产双重属性的广义的契约。
4.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由于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忠实义务的内容不尽一致,相关违约赔偿、惩戒条款等不同,协议可被划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离婚赔偿型、外遇赔偿型、空床赔偿型、爱情基金协议。
[1]
离婚赔偿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应该赔条款中写明的赔偿金额。外遇赔偿协议理论上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違反协议的一方按约定的赔偿条款给付被伤害方赔偿金额。空床赔偿协议理论上以婚姻期间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空床期限为条件,赔偿被空床方一定的空床费。爱情基金协议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夫妻义务时理论上失去获得爱情基金的权利。
二、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限制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例如,在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离婚赔偿金,这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理念,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在协议中约定,婚姻的过错方不得探望子女,这无疑非法剥夺了父亲或母亲一方对于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在实践中这些条款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会被判定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细节需要依据伦理道德判断
例如,在协议中约定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性生活,夫妻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夜不归宿,不得对对方爱答不理等。因为忠诚协议是订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感情稳定和家庭和睦,因此法律条款对此一定程度上很难做到进行特别详尽的规范和限制。当依据法条并不能给出确定的该协议条款是否有效的答案时,我们就需要借助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来判断。法官在实践中,应充分了解夫妻双方的真实感情状况,从感情基础着手,结合夫妻遇到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分析,最后根据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以及裁判经验作出最为合乎情理的判决。
3.约定的内容不清楚的视为未约定
由于夫妻双方在拟订协议时,大多数用的都是比较通俗易懂的,有时甚至是特别直白的语言文字,不是法言法语,以致于法官在判定时并不能明白该条款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夫妻双方在拟订协议时对于一些问题或概念界定不清楚,表达不明确,这也导致了法官不能依据此协议的条款进行裁判。因此,对于这些约定有瑕疵的条款法官可以视为未约定。
三、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
1.有效说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将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具有可诉性。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遵守法律就是履行最低标准的道德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本身是道德上义务,且符合民法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与婚姻法上夫妻之间相互爱护、扶持的法律条文,夫妻忠实义务
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将夫妻忠实义务更加具象地表达出来,由此使得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和谐与家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设立的某些条款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某些行为进行了约束,对夫妻尽到忠实义务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比如约定夫妻进行性生活,这就是说夫妻性生活具有了严格的排他性,是维系夫妻双方情感的纽带,更是增进夫妻感情的良好基础。
[2]
2.无效说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其违背了夫妻一方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例如有些夫妻在拟订夫妻忠诚协议时约定过错方不可主动提出离婚等问题,如果要求夫妻双方都要严格遵守该条款,其实是限制了这一方的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人权。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涉及人身关系的认定,而《民法典》中《合同编》主要规范的是财产关系。在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解与适用上,其实是遵循了契约精神,依据《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认定问题与解决问题。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某些甚至是大多数条款都对人身关系进行约定与限制,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本上不应该是合同法。
第三,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义务,并非法律义务,并没有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于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所以夫妻忠诚协议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而让夫妻双方去遵守和履行其实是违背了法律的。然而,法官再依据忠诚协议进行裁判其中的道德义务,可能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实务认定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实际上是秉持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即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仅是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五、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只有每个家庭的夫妻关系和谐时,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夫妻忠诚协议作为新时代维系夫妻和谐关系的产物,有他存在的合理性。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有效利用,才能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琴娥.夫妻忠诚协议浅谈[J].法制与社会,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