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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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

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16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大型银行县域金融服务能力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163号)

各大型银行:

为推动大型银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县域信贷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型银行做好县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发展县域经济,对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大型银行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是繁荣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应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高度重视县域金融服务,持续完善县域机构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合理赋予县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大型银行应完善信贷业务授权机制,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一是合理确定县支行信贷业务授权品种及额度,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县域客户融资需求、县支行信贷管理能力、当地信用环境等因素,差别化授权,避免“一刀切”。二是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支行,使其决策更加贴近县域市场和客户。三是完善授权后评价机制,加强对授权效果的监测、评估,实施授权的动态调整。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县支行要及时上收相应的业务审批权限,对管理不善、出现风险的县支行要审慎授权,对信贷业务管理好的县支行可进一步扩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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