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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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
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从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6 次增资及1 次净资产折股。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 月10 日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07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07.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06A3009-2号”验资报告。2007年6月28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2008 年7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08年7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3204004000075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计税金额税
率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
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
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0、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今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6)派送红股的涉税处理
2006、2007年度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总结
依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4日),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及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总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