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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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银行理财业务操作风险

作者:卜祥瑞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2-18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理财,已经是当前最热门的词汇之一。纷繁复杂的理财业务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巨额的中间业务收入,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一系列风险。本文仅就银行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理财操作风险——银行无法回避的现实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行《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统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对银行操作风险进行定义,并明确了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银行监管的统一框架,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这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提并论。

操作风险是与银行业相伴而生的最古老风险之一,它从银行产生的那天起就在不停的演进,以至于近些年来愈演愈烈,如2008年1月24日,法国兴业银行的交易员杰洛米?科维尔在套利操作过程中因违规豪赌股指期货,造成该行税前损失49亿欧元(约合人民币510亿元)的巨额损失事件。这成为世界银行业迄今因一名员工理财违规操作而蒙受的单笔最大金额损失案件。在国内,某商业银行自2005年以来,因代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担当理财顾问等引发被诉案件高达700多件,银行败诉率95%以上。

借鉴国际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探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操作风险中防范迫在眉睫。

银行理财业务的五大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操作风险”中提出操作风险概念,它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在上述方面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

理财主体风险。理财主体的风险既包括理财机构,也包括理财参与人,换言之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

理财主体风险主要是理财参与人适格性。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符合理财业务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作为理财业务参与人包括银行从事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客户。银行理财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仅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尚未强制推行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与国外、境外相对成熟的银行理财监管机制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香港监管机构对无财富管理牌照银行业人员擅自代客理财则进行则较重的经济处罚。目前,取得国际理财师资格的银行从业人员还很少,国内理财师资格的数量也远远不能适应日趋火热的银行理财市场需要。

商业银行在营销理财产品时,必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要求对客户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确定客户的产品适合度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面签,否则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经销理财产品应当合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在理财主体方面,银行从业人员还必须正确面对第三方理财问题。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近万家,但第三方理财在管理资金的安全性、品牌性、市场资格准人、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银行与之合作应采取审慎态度,银行从业人员也不宜向客户推荐第三方理财。

理财流程风险。理财流程的不完善或存在问题极易引发风险事件。从各商业银行理财实践活动看,客户在理财过程投诉乃至诉讼最多的是开放式基金、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个人账户外汇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理财流程问题。

一是理财产品设计风险。理财产品的名称不得包含只赚不赔、无风险等误导性宣传,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并遵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有关保证收益、研发流程、成本与收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现客户分层、目标分群。如某银行设计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竟然低于同期外币存款利率,引发客户广泛投诉,最终无法销售,无疾而终。

二是营销风险。营销是理财产品与客户投资联系起来的关键环节,也是理财产品流程风险最突出的环节。其风险集中表现为客户评估流于形式、理财顾问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格式合同涉及客户责任条款缺乏解释、不利的投资情形和后果等风险揭示不全面、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等等;营销人员违反银监会规定,任意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和方式的理财产品,在有关材料中不得标明预期收益率或者最高收益率;简单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客户风险评估或理财产品销售等。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主要表现为理财

产品属性不透明、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完备、不按时提供理财产品对账单据、市场行情报告、收益情况

报告,未与客户明确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仅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属于仍然属于信息披露不当行为。银行还应与客户明确约定联络和信息传递方式。

四是售后服务风险。理财产品营销需要服务,服务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产品。售后服务风险集中体

现在客户投诉上。实践标明,大量客户投诉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演化为法律诉讼,甚至是集团诉讼。银行

缺少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不仅影响客户利益,也会严重地损害商业银行信誉。

理财系统风险。早在198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算机和系统中的风险》,专门对商业银行

系统操作风险进行提示。理财系统操作风险是指系统中断及系统失灵,包括硬件、软件、电信、设备故障

或中断而引发客户财产、收益损失,还包括与第三方交易不能损失、交通费用损失、误工损失等等,广义

理财系统包括自助设备维护、管理后果。如果商业银行未能够有效维护和管理自助设备,客户因此产生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赔偿。理财系统风险还必然涉及系统供应方的法律责任纠纷等问题。

理财外部事件风险。外部事件引发商业银行理财操作风险事件屡见不鲜,金融危机、外部欺诈犯罪、

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交通事故、外部销售商和供应商违约等都会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重大风险。其中

尤以金融危机、外部欺诈犯罪、自然灾害为重。如2006年11月,招行发行“金葵花”——雷曼兄弟农产品指数表现联动理财计划,该产品与雷曼兄弟农产品指数挂钩但招行将保证此理财计划项下的本金安全,并

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计算和兑付收益,随着雷曼公司的破产,不排除收益泡汤的可能。2007年9月,北京

银行发行0770号和0771号两款信用挂钩型理财产品,该产品主要用于购买美林、雷曼兄弟等信用主体的债券,原本预计于2008年9月17日到期。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违约事件”,理财目标无法实现。可以说,金融危机事件的发生对与之相关的理财产品而言是灾难性的风险。

理财法律风险。银行在创新开展理财业务时,可能会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引发理财行为合规性风险,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商业银行超越经营范围经销理财产品进行处罚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处于比较

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操作性法律风险当属高发期,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理财业务

法律等风险仍是当务之急。

防范风险的四大对策

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涉及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防范理财业务操作风险必须

从多维度入手。

其一,规范理财人员资质,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操作风险的控制离不开人,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推行,人的因素更是关键,无论是信息不对称

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还是不完全合同导致法律风险都离不开人的作用,建立高素质的理财专业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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