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底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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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底线论文
浅析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
摘要: 2021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体制改革
不断深化的当下,理论界和司法机关应不断的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坚守防止冤家错案的
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冤家错案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一、冤假错案的恶劣后果
继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家错案之后,冤假错案又一次重演。2021年,曾被视为“零口供经典案件”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案经审理被认定为又是一起冤案。一时间,冤假错案问题成为了国人讨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冤假错案的血腥和荒
谬再次强烈的震撼了国人的心灵。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冤家错案使
当事人无辜受刑、无故受罪,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冤者的人格、名誉、财产、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冤假错案造成了公众对政府机关的怨气、
恨意,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损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极大的破坏了社会主义
法制和社会安定团结。
二、有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称:“一段时间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
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
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①近几年来,司法界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也进行了深刻的总
结和反思,努力挖掘其根源所在,为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而作出了很多制度
改革。具体体现在:
一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2021年至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完善刑事
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在2021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吸收为法律
规定。
二中央政法委出台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2021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
权等做出了重申性规定,并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三健全错案防止机制
2021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四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案件质量明确责任人
202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办案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三、坚守防范冤假错案法律底线的路径选择
马克思曾提出:“诉讼与法两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像植物外在于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与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
诉讼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冤假错案的预防是司法
机关实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建立健全
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将“坚守防范冤假错案法律底线”贯穿于司法机关
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始终,把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加以
落实。结合近期的司法改革,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
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坚持刑事诉讼原则,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1.转变“命案必破”观念。“命案必破”是很多地方比较推崇的口号,也是侦查部门
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命案必破”作为一种侦查理念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出了公
安机关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打击恶性犯罪。然而,在
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命案必破的观点却常常被错误解读,并成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命案必破”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对破案率的过分强调,一部分侦查
人员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偏执的追求破获率、抓捕率,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换
取案件的侦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
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和决定。
让每一个犯罪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是所有国家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所在,但通过什么方法
证明犯罪,从古到今人类曾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道路。②在法治不断完备的今天,为了依法
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迫切需要转变“命案必破”的观念,正确认识实体公正
问题。从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为了确保实体公正,国家刑罚权应保持应有的克制,
不能为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把冤枉无辜的风险转嫁给公民个人,更不能将人仅仅视
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工具。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英国著名的法律改
革家丹宁勋爵曾说过:“推理往往使人误入歧途,最初的印象往往是错误的,人们的认识
会被偏见所歪曲。”③长期以来,受有罪推定惯性思维的影响,部分办案人员在面对疑罪时,不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从而为案件质量埋下了祸根。例如佘祥林案件,法院就是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而作出“疑罪从轻”的裁判。刑事司法理念是诉讼
行为的指导。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现刑事司法机关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已成为预防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且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
“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疑义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疑罪从无”。第二,不
得强迫自证其罪,即不能因为被告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第三,最终认
定被告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无罪推定作为国际通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如在
我国司法中得以确立和切实贯彻,将使我国在今后的预防冤假错案的司法改革中步履轻松。因此,在近期有关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底线的司法改革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极大地肯
定和重视。例如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
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
利于被告的处理。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加强与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将会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实现。
二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证据在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此,英国法学家、论理学家、
思想家边沁曾作出这样的高度概括:“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④导致冤
假错案的原因看似很多,但都与证据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证据”存在问题是冤假错案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核心因素。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是防范冤假错案
的根本,具体细化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强化证据审查两个方面。
1. 树立“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法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侦查
人员仍持有“口供是证据之王”的错误观念,一味迷信口供;二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非
法证据被错误赋予了优越的证据效力和能力。对此,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曾尖锐地指出:“目前侦查程序的特点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