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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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在现实中引起很大的争议。我们将从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性质、继承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继承方法等进行研究,以期对解决实务纠纷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虚拟财产遗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1 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首先,虚拟财产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第二类是涉及到金钱的虚拟货币;第三类则是个人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等著作权相关的个人资产。通过对虚拟财产的三种类型研究,关于虚拟财产的含义,广义上是指长时间在虚拟世界中形成的各种虚拟关系所产生的实际财产利益;狭义上是指数字化、虚拟化的财产形式。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虚拟财产占有的双重性。网站和网络游戏由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用户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的数字物品。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这些虚拟财产。第二,虚拟财产类别不同,用户享有的权限也不同。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但对个人相册、电子文件等具有用户人身属性的数字物品,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第三,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虚拟财产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
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继承人需要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完成对虚拟财产的继承。
2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外延范围不仅局限于实物的范畴,它包括各种有形、无形财产,甚至财产权益,只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就可以认为是合法财产,并且要同时符合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基本特征。由此看来,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在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基础上创造出虚拟财产,其形式合法,并且符合财产的特征,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参考各国立法和相关判例,大多数均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总的来说,应当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将其纳入财产的范畴予以保护。
3 虚拟财产继承的应然性、实然性基础
3.1 应然性基础
身份上的承继关系是继承能否启动的应然性基础。那么对虚拟财产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这种身份上的承继关系,则是继承能否启动的关键。虚拟世界中,自然人在网络上创建一种虚拟主体身份,并通过此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引起各种社会关系,这是现实主体在虚拟世界中的适当性分离。虚拟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旧是与现实自然人主题联系起来的。对虚拟财产主张权利的被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与该虚拟财产之所有人具有身份上的承继关系,就有发生继承的可能性。
3.2 实然性基础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其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财产属性,它是由当事人花费时间、精力创造出来的财富,故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切身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现实纠纷中也表明当事人大多围绕其财产利益产生归属之争。
虚拟财产具有纪念价值。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已成为人们精神世界的伊甸园,人们的部分活动已转移到了网络之中。这些虚拟财产带给人们精神上的巨大需求,例如儿子可以通过与父亲之间往来的邮件来缅怀去世的父亲。
4 虚拟财产继承的方法
4.1 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以长远计,可以进行专门性的单独立法,制定一部系统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将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割等财产纠纷,以及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均纳入其中,确立以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为中心,由《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构成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各法互相补充、协同作战。
从近期看,就我国现有法律来说,可以进行修补型的间接立法模式。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从而合理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可以说,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才是最直观、最根本的方法。
此外,从当前状况看,国家能够出台单独的《虚拟财产保护法》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当然好,即使没有,现有法律也足以保护虚拟财产。杨立新教授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比如,解决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物权法》,调整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是《继承法》,都有直接的适用性。”所以,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完全可以适用《继承法》来保护。
4.2 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有关虚拟财产继承案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继承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主要是运营商基于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网络财产。如淘宝店主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每个淘宝店主的实名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这种与网络运营商订立的合同,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修改,允许虚拟财产的转让、赠与和继承。这是大规模解决这类问题的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能够使广大的用户接受。
4.3 网络公司“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目前,数字遗产继承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它主要为当事人代理保管网络遗产,在确认当事人去世之后会发给最初指定的联系人。这是一种新兴的解决虚拟遗产继承的方法。
4.3.1 国外网站继承服务介绍
deathswitch网站是美国新出现的“数字遗产守护者”中的一员。该网站规定,通过在该网站进行注册,当事人可以创建30封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如果当事人在自己限定的时间内没有登录网站,这些电子邮件会自动发送到自己指定的地址列表。
4.3.2 国内网站继承服务介绍
网络遗嘱服务yizhu.cn提供专为意外死亡而设计的终身托管服务,具体是可以花29元购买一个网络遗嘱保管箱,在保管箱内写下情感告白、储存个人私密信息等并留下指定联系人,如果用户离世(网站客服人员会根据用户的死亡证明文件对照用户的身份证件,并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后确认),则把保管箱传递给指定的联系人。可以说,这种网站参与的方式在现阶段是比较可行的。
5 结束语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在创造着属于这个时代的数字遗产。希望我国加快数字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以保证每个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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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 greory lastowka,dan hunter.虚拟财产的理论分析.余俊,译.网络法律评论,2008(1).
[3] 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兰台世界,2011(12).
[4] 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