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

不得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统计法》明确规定的“十三个不得”

(一)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的3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不得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2个“不得”

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3个“不得”

6.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7.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8.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

9.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0.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1.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2.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检查。

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