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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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0]5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57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5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和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实现跨越发展,现将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工作作如下分工: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
1、实施“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分管领导:陆广陵
受理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联系人:张黎红
联系电话:84648779
地址:珠江路696号
相关责任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督察办
2、实施“公平待遇”原则。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分管领导:郝健
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民营经济处
联系人:刘洪文、刘朝勋
联系电话:84210481、84210485
地址:建邺路148号301室
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督察办、市工商联
3、降低创业门槛。申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分管领导:陆广陵
受理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联系人:张黎红
联系电话:84648779
地址:珠江路696号
4、对新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予以补助。在南京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1.5%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补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分管领导:彭振宁
受理部门:市发改委外经处
联系人:翁晓泳
联系电话:83639510
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申办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内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由市发改委外经处负责认定。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保障性住房、新市镇、信息化、旅游开发、科技创新和总部经济载体、社会事业、公共服务、金融保险和城市环境等领域项目的建设。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特许经营、合股经营、BOT、BT、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分管领导:程晓蔚
受理部门:市发改委投资处
联系人:唐暐
联系电话:83639518
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
相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旅游园林局、市金融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各功能板块指挥部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分管领导:林岗
受理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李俊生
联系电话:84570945
地址:白下路300号
相关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申办流程: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⑴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⑵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⑸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
说明;⑹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及其相关设施等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交通集团
分管领导:曹建霞
受理部门:市交通集团投资发展部
联系人:刘丽
联系电话:83199124
地址: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4楼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的都市型产业园区,主动承接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商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对入园企业累计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