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矿用本安型监测终端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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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矿用本安型监测终端企业标准
————————————————————————————————作者:————————————————————————————————日期:
Q/JLD 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LD 74-2013 CW4000矿用本安型温度检测仪
20 - - 发布20 - - 实施
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确定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

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在防爆安全方面严格遵守GB3836-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CW128矿用本安温度巡检器”的技术特点而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单位生产的“CW4000矿用本安型温度检测仪”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起草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河、李正乾。

本标准于20 年月日首次发布,20 年月日实施。

CW4000矿用本安型温度检测仪企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CW4000矿用本安型温度检测仪”(以下简称“检测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CW4000矿用本安型温度检测仪”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 B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011-2008 利用随机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 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 210-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AQ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型号名称及含义:
C W 4000
数据存储容量
温度
测定器
4 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检测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防爆型式采用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标志为“Exib I”。

4.1.3外形尺寸:295mm(L) x 205mm(W) x 75mm(H)。

4.1.4质量:约4.0 kg。

4.1.5工作环境条件
a) 环境温度:20℃~ 40 ℃。

b) 平均相对湿度:≤95﹪(+25℃)
c) 大气压力:80kPa ~ 116kPa
d) 贮存温度: -40℃~ +60 ℃。

e)使用场所:煤矿井下具有甲烷气体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

4.1.6关联设备
a)KXB-A矿用本安型声光报警器。

4.2 主要技术参数
4.2.1工作电压范围: 6.0 v ~ 8.4 v
4.2.2正常工作电流:< 530mA
4.2.3待机电流(休眠模式):< 2mA
4.2.4 正常工作时连续工作时间:> 4 h
4.2.5检测仪电池充电时间:< 3 h
4.2.6射频通信基频:260.0000 MHz ± 0.0010 MHz
4.2.7调制方式:GFSK
4.2.8射频发射功率:+31 dBm > P >+27 dBm(配接标准50Ω负载电阻及电缆)4.2.9二次谐波功率:< - 25 dBm
4.2.10检测仪给声光报警器供电电压范围:8.0v ~ 6.0v
4.2.11检测仪与声光报警器连接距离: > 50m(传输电缆,线芯面积1.5mm2)
4.2.12数据传输性能:
A) 非井下传输:(用于计算机配置检测仪)
1. 传输方式:双工、RS232、单极性;
2. 传输速率:9600bps
3. 通讯信号的电压峰-峰值:±12v;工作电流幅值:< 5mA
4. 最大通讯距离: 1.5m
B) 井下传输:(用于远距离传输数据)
1. 传输方式:半双工、RS485、双极性;
2. 传输速率:115200 - 2400bps(可设定)
3. 通讯信号的电压峰-峰值: +5v;工作电流幅值:< 50mA
4. 最大通讯距离:10Km
4.3 外观与结构
4.3.1壳体采用FX-502酚醛玻璃纤维制造,表面平整光滑不允许有明显的划痕和缺陷,观察窗、显示4.3.2彩色液晶屏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痕、污垢和缺陷。

4.3.3自制天线与天线托架的配合要紧固。

4.3.4所用部件、零件要清洁,无腐蚀现象,元件应牢固可靠安装,焊点无虚焊、漏焊无气泡。

印刷电
路板在元器件焊接完毕后应涂覆两遍三防(防霉、防腐、防潮)漆。

所用线路板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应不小于3mm, 涂层下爬电距离应不小于1mm。

4.4 基本功能
4.4.1 检测仪具有与“GWD85(20-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等设备无线数据通讯、检测温度数据显示、设备控制功能。

4.4.2 检测仪具有LCD显示功能。

4.4.3 检测仪具有开机自检、数据查询、数据存储、参数配置、故障提示等功能。

4.4.4检测仪具有电池容量查询、欠压提示、欠压自动关机保护功能。

4.4.5检测仪具有外接报警器“超温报警”功能。

4.4.6检测仪具有红外遥控功能。

4.4.7检测仪具有RS485、RS232通讯功能。

4.5电源及充电
4.5.1 检测仪采用2组锰酸锂YP18650/1400mAh可充电锂电池供电,每组电池具有过流、过压、短路、
过充电保护装置。

电池组置于专用保护外壳之内,并用环氧树脂胶进行灌装密封构成本安电池组件。

A)最高开路电压Uo:8.4V;
B)最大输出电流Io:2.5A。

4.5.2 检测仪使用专用充电器在地面充电。

A)充电电压: DC 9-12V;
B)充电电流: < 800mA。

4.6 工作稳定性
先对新装配好的检测仪进行完全的充电、放电3次后,再将检测仪在常温环境下累计运
行 2 d,应符合4.4要求。

4.7 电气安全
4.7.1绝缘电阻:检测仪本安电路与外壳之间,常态下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交变湿热试验后,
应不小于1.5MΩ。

4.7.2介电强度:检测仪本安电路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500V、50Hz、历时1min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且漏电流不大于5mA。

4.8 环境适应性
4.8.1检测仪在工作温度试验后,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的要求。

4.8.2检测仪在贮存温度试验后,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的要求。

4.8.3检测仪经交变湿热试验后,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及4.7.1的要求。

4.8.4 检测仪经振动试验后,插接件和零部件无松动、脱落,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的要求。

4.8.5 检测仪经冲击试验后,插接件和零部件无松动、脱落,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的要求。

4.8.6 检测仪经跌落试验后,插接件和零部件无松动、脱落,基本功能电气性能符合4.4的要求。

4.9 防爆性能
4.9.1检测仪采用矿用本质安全型的防爆结构且满足GB3836.1-2010和GB3836.4-2010的有关
规定。

4.9.2电子保护须双重化,电子元器件必须经老化筛选。

任何与本质安全性能有关的元器件,必须符
合应符合GB3836.4-2010中规定。

在正常工作和第五章规定故障条件下,不得超过元件安装条件和温度范围规定的最大电流、电压和功率额定值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工作。

4.9.3检测仪外壳防护性能应满足GB 4208-2008中防护等级IP54的要求。

4.9.4检测仪应能通过GB3836.4-2010规定的火花点燃试验。

4.9.5检测仪在正常工作或故障状态下,元件及导线的最高表面温度应不大于150℃。

4.9.6检测仪外壳结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应符合标准中4.3.4的规定。

4.9.7 检测仪外壳防护性能应满足GB 4208-2008中防护等级IP54的要求。

4.9.8本安参数:最高开路电压Uo:8.4V;最大输出电流Io:2.5A。

4.9.9电池组应通过机械力和电解液漏泄试验。

5 试验方法
5.1 环境条件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 温度:0 ℃~ 40 ℃;
b) 相对湿度:45 %~ 75 %;
c) 大气压力:80 kPa ~ 116 kPa;
5.2 试验用主要仪器
5.2.1数字频率计:测量范围为10 Hz ~ 2000 MHz;精度:
5.2.2频谱仪:测量范围为10 Hz ~ 2000 MHz;精度:
5.2.3高频毫伏表(或功率计):测量范围为10 mV ~ 100 V;精度:
5.2.4电压表及电流表:四位半数字万用表。

精度:
5.2.5示波器:测量范围为0-200MHz。

精度:
5.3 外观、基本性能检查
5.3.1 用目测方法检查检测仪外观,应符合4.3要求。

5.3.2 通过无线收发装置(GWD85(20-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测试检测仪基本功能。

5.4 工作稳定性试验
将检测仪在常温环境下累计运行 2 d,应工作正常。

5.5 主要技术参数测量
使用5.2试验仪器测量检测仪各项参数,其应符合4.2要求。

5.6 电气安全试验
5.6.1绝缘电阻试验
按MT210-9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6.2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按GB3836.4-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7 环境适应性试验
5.7.1 低温工作试验
试验按GB/T 2423.1-2008中试验Ab规定的方法进行,在环境温度为(0±2)℃条件下进行。

检测仪稳定2h后,测定温度基本误差,以后每1h测定一次基本误差,共3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5.7.2 高温工作试验
试验按GB/T 2423.2-2008中试验Bb规定的方法进行,在环境温度为(40±2)℃条件下进行。

检测仪稳定2h后,测定温度基本误差,以后每1h测定一次基本误差,共3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5.8贮存温度试验
5.8.1 低温贮存试验
按GB/T2423.1-2008 试验Ab规定的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 40±2)℃条件下持续16h。

监测终端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试验箱中恢复到4.1.5规定的条件下保持2h,检测仪基本功能应正常。

5.8.2高温贮存试验
按GB/T2423.1-2008 试验Ab规定的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 60±2)℃条件下持续16h。

检测仪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试验箱中恢复到5.1规定的条件下保持2h,检测仪基本功能应正常。

5.9交变湿热
按GB/T2423.4-93中的试验Db规定的方法进行。

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8±3% 条件下,持续12d。

检测仪非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

试验后在试验箱中恢复到4.1.5规定的条件下保持2h,检查其基本功能,并检查其外观。

5.10振动试验
按GB/T2423.10-2008中的试验Fc:规定的方法进行,严酷程度:扫频频率范围:10~150Hz 加速度幅度为50m/s2;扫频循环次数为5次;检测仪不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试验后检查其基本功能,并检查其外观。

5.11冲击试验
按GB/T2423.5 -1995中试验Ea规定的方法进行,严酷程度:峰值加速度为500m/s2 ,脉冲持续时间为(11±1)ms,3个轴线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共18次),冲击实验时应避开天线安装位置,检测仪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试验后检查其基本功能,并检查其外观。

5.12跌落试验
按GB/T 2423.8-1995中试验Ed规定的方法进行,严酷程度:跌落高度0.5m,以正常使用方向自由落向平滑、坚硬的混凝土面上2次,跌落时应避开天线安装位置,检测仪放入包装箱内,不进行中间检测,试验后检查其基本功能,并检查其外观。

5.13 防爆试验
5.14.1检测仪的防爆性能试验方法按GB 383
6.1-2010、GB 3836.4-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由
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进行。

5.14.2与本质安全性能有关的元器件检查按照GB383
6.4-2010中7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3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按GB 4208-20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4 最高表面温度按GB383
6.4-2010中第10.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量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14.6 电池电解液漏泄试验按GB383
6.4-2010中10.9.2条规定得方法进行。

5.14.7 本安参数测量
检测仪正常工作时,用计量合格的仪表进行测量与核对,其结果不得超过标准中的规定值。

5.14.8 检测仪火花点燃试验应按照GB383
6.4-2010中10.1规定的方法进行。

5.14.9 电池浇封面的机械力试验按GB383
6.4-2010中规定进行。

5.15 电气性能试验
5.15.1 试验仪器和设备
a)GWD85(20-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
b)KXB-A矿用本安型声光报警器;
c)FYF1遥控器;
5.15.2以下为5个GWD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测试连接图
检测仪
KXB-A FYF1
1# 2# 3# 4# 5#
GWD85(20-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1- 5#。

图1 检测仪接线图
5.15.3 试验步骤
a) 配置“检测仪”的定时采温时间,并启动定时采温功能。

b) 将GWD85(20-85)℃煤层温度检测探头1- 5#配置为手动工作模式。

c) 配置“检测仪”为手动测试模式:
1.按下遥控器“开关键”,将检测仪配置为手动测温模式,约1-2分钟后,检测仪以无线
网络形式接收1-5#测温探头的测温数据,之后检测仪、检测探头将自动进入休眠模式。

2.再次启动检测仪,待其进入功能选择模式后,连接设备,查询检测仪,应有实时测温记
录。

d) 配置“检测仪”为自动测试模式:
待配置好的定时采温时间来到时,检测仪、检测探头将自动启动,并进入测温连接工作模式,待测温结束后(约1-2分钟),检测仪、检测探头将再次自动进入休眠模式,查询
检测仪,应有实时测温记录。

e) 按下遥控器任意键,启动检测仪,待进入“功能选择”界面时,用遥控器选择“开启
超温报警”,KXB-A报警器应发出报警声。

f) 充电测试:
将万用表调到电流档位置,并串联于充电器与检测仪回路中,待检测仪休眠后,其充电电流及充电时间应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检测仪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检验项目表。

6.2.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其检验项目见检验项目表。

6.2.1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抽样与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3台(批量为:10~20台),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若受检产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

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外观及结构 4.3 5.3.1 ○○
2 基本功能检查 4.4 5.3.2 ○○
3 主要技术参数测量 4.2 5.5 ○○
4 工作稳定性试验 4.6 5.4 ○○
5 充电性能检查 4.5.2 5.
6 ○○
6 绝缘电阻试验 4.7.1 5.7.1 ◎○
7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4.7.2 5.7.2 ◎○
8 工作温度试验 4.8.1 5.8.1、5.8.2 —○
9 贮存温度试验 4.8.2 5.9.1、5.9.2 —○
10 交变湿热试验 4.8.3 5.10 —○
11 振动试验 4.8.4 5.11 —○
12 冲击试验 4.8.5 5.12 —○
13 跌落试验 4.8.6 5.13 —○
14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9.6 5.14.5 —○
15 最高表面温度 4.9.5 5.14.4 —○
16 外壳防护 4.9.7 5.14.3 —○
17 本安参数 4.9.8 5.14.7 *○
18 漏泄试验 4.9.9 5.14.6 —○
19 火花点燃试验 4.9.4 5.14.8 —○
20 浇封面机械力试验 4.9.9 5.14.9 —○
注:打“○”表示必须检验,“—”表示不检验,“﹡”表示出厂只检验4.9.8 a),“◎”表示抽检
7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贮存、运输
7.1 产品标志
外壳明显处牢固粘贴产品铭牌。

铭牌明显处应有“Ex”标志和“MA”标志,其中“MA”标志应符合AQ1043-2007的规定。

铭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型号、名称;
b)防爆标志、安全标志;
c) 煤矿安全标志号;
d) 防爆合格证号;
e) 主要技术参数;
f) 电池型号规格;
g) 制造厂名称;
h) 出厂编号或日期;
7.2 使用说明书
检测仪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2008的有关规定。

7.3 包装
7.3.1包装箱外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c) 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d) 外形尺寸及毛重、净重。

e) 标明有“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警示字样及发货作业标志。

f) 制造厂名称。

7.3.2 出厂的产品先外罩塑料袋装入专用机箱,并将相关配件一并装入机箱,内带配件装箱明细清单,
再用纸箱包装,纸箱空闲处应用软填充物塞紧。

7.3.3包装箱内应有随同产品出厂的文件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无爆炸危险品、无腐蚀性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室内。

贮存点应远离热源、振动源及有碍产品贮存安全的危险有害物品。

7.5 运输
包装好后的产品均能以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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