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渔业协会,各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宁德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深落细落实。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宁德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宁德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和市食安委《2020年宁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大黄鱼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大黄鱼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紧盯大黄鱼产品中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大黄鱼产品中各类违禁药物超标的违法行为。全面强化大黄鱼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深化落实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下大力气防止药残超标大黄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原料控制
1.收购企业。全市大黄鱼收购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责任,加强原料采购、原料验收等原料控制,对收购的大黄鱼全面实行药物残留逐批检验制度,检验可实施快检或送检的方式,落实氧氟沙星项目必检要求。所有大黄鱼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坚决禁止收购药残超标大黄鱼产品。
2.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大黄鱼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大大黄鱼产品原料进厂查验力度,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全面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度,严格规范药物残留特别是氧氟沙星项目检验实施,保证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经营单位。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冷冻库等大黄鱼经营者要严格落
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追溯凭证,禁止采购、销售药残超标的大黄鱼产品。市场开办者要严把大黄鱼产品市场准入和检测关,落实检验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二)健全自查制度
市渔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牵头引领作用,指导督促大黄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评价,并将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局备案,生产企业年度自查率要达到100%。各生产企业对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是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超标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追溯体系
1.收购企业。原则上全市大黄鱼产品收购企业在收购大黄鱼原料时应当查验上游供货者提供的追溯凭证并与货物相符,追溯凭证内容应当涵盖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药残检验情况。如因特殊原因上游供货者确实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收购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购的大黄鱼原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并做好相应记录,实施赋码管理;在销售产品时要向100%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2.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带码进厂”要求,原料来自大黄鱼产品生产企业自有养殖基地的,应当按照追溯管理要求,施行源头赋码及原料出水前药残预检制度,检验合格后开具追溯凭证完成进货查验;原料采购自大黄鱼收购企业的,原则上必须具有收购企业开具的追溯凭证并与货物相符,追溯凭证内容应当涵盖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药残检验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上游供货者确实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做好检验控制,确保不发生药残超标现象。同时,销售产品时10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3.经营单位。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确保进场和离场的水产品纳入追溯管理范围,督促场内水产品批发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销售的水产品应当开具追溯凭证。农贸市场、超市等大黄鱼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查验检验责任,实施入口查验,能够提供追溯凭证的水产品方可进入市场(超市)销售;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开展质量抽检
依据大黄鱼养殖过程中药物使用情况,以检查大黄鱼产品中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禁、停、限用药物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为重点,对进入生产经营环节的大黄鱼原料及其制品全面开展实物质量抽样检验。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药残超标的不合格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并做好相应的核查处置工作。
(五)严格行政执法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和海洋与渔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间的密切
配合,加大对生产经营企业以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检验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对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存在无追溯凭证收购、未经检验收购、收购不合格原料、追溯凭证与货物不相符、未开具追溯凭证、未经出厂检验销售、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实物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处罚到人”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站在保护“宁德大黄鱼”产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治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支持,加大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力量投入,及时研究、报告、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保障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推广追溯凭证。全市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注册和使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可逐步替代原有的许可证、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等材料。企业按照要求赋码管理并正确使用追溯凭证且追溯凭证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以视同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三)明确时间要求。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重点检查无追溯凭证收购、未经检验收购、收购不合格原料、追溯凭证与货物不相符和未开具追溯凭证的行为。2020年4月起,全市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要求全面实施药残检验制度并将数据实时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系统。2020年4月30日前,全市大黄鱼生产企业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2020年6月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大黄鱼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发现氧氟沙星等药残超标行为的,从严从重查处。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总结报送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针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解决。同时,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宣传,发现、宣传成效与案例,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和统计表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食品生产科电话(略)。
食品流通科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