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德林(皋市监处罚〔2021〕0300780号)
黄德林(皋市监处罚〔2021〕030078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030078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 【处罚日期】2021.11.15【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黄德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2:50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0300780 号当事人:黄德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社区(城北市场内)联系电话:13*****10 其他联系方式:无2021 年 9 月 1 日,本局对监督抽验中发现的黄德林销售不合格桔子进行核查处置。
经初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 年 9 月 9 日,经请示局分管局长同意,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9 月 9 日,本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江福祥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证。
如皋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如皋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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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托抽样检验项目招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托抽样检验项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对食品安全委托抽样检验项目(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谈。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食品安全委托抽样检验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三、采购项目预算:四、采购项目内容:五、竞谈人资格要求:(一)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进行查询,竞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竞谈。
(三)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竞谈,则必须提供与该竞谈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竞谈将被拒绝。
(四)按本项目要求,竞谈人必需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为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2、具有开展食品定点委托检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项目经验,参加食品安全国家级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经验,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3、投标人或其实验室必须具备有效的计量认证CMAF/CMA(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提供计量认证CMA F/CMA及完整的后附表);4、近3年无食品检验数据造假等问题;近3年无因质量问题受到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管理部门的通报;5、获得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国抽、省抽承检机构资格。
六、谈判文件获取:(一)凡符合竞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竞谈者,请于本公告截止日期前登录《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谈判文件。
沈小华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小华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小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沈小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沈小华【当事人-公司】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水瑞林周欣欣【代理律所】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小华【被告】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沈小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规定,经营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证、章缺一不可,不能相互替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沈小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为保障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及安全,国家对生猪产品建立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用以规范生猪屠宰、防疫、检验、运输等生产和流通环节。
张宏军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宏军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宏军;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宏军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宏军【当事人-公司】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宏军【被告】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本次申诉针对的是其与易德锋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
对于该纠纷,上诉人已经两次向原如皋工商局提出过申诉,并进行过处理,上诉人亦提出过相关诉讼。
上诉人的本次申诉明显属于重复申请,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一审法院经过阅卷,认为在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庭审理,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不构成审判程序违法。
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讲解内容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讲解内容尊敬的相关人员:大家好!欢迎参观市场监管所四星所的验收现场。
我是负责本次讲解的导游,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些有关市场监管所四星所的基本情况和验收现场展示内容。
市场监管所四星所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为一家四星级所,它的建设标准非常高,旨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高效的监管工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市场监管所的大门。
这座气势恢宏的大门象征着市场监管所的威严和权威。
通过进入大门,我们可以看到一面镶有金色标志的墙壁,上面刻有市场监管所的名字和标志,在夜晚的灯光下别具一格。
接下来,我们将来到市场监管所的前厅,这里是市场监管所办公和接待的地方。
前厅的设计简洁大气,注重层次感和舒适度。
墙壁上挂满了市场监管所的相关荣誉证书和领导的合影,展示了所的辉煌历史和优秀成果。
然后,我们将进入市场监管所的办公区。
办公区设计得非常人性化,为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每个办公室都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和高速网络,使工作人员能够高效地处理工作事务。
而会议室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会议环境,方便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讨论和决策。
此外,市场监管所还设有各类专业实验室,用于检测和分析市场上的商品和食品等。
在实验室里,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确保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除了办公区和实验室,市场监管所还设有培训中心和展示厅。
培训中心用于培训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展示厅则用于向公众展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成果和丰硕成果,加强公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最后,我将带领大家参观市场监管所的领导办公区。
领导办公区位于所内的中心位置,是决策和管理的核心区域。
办公区的设计简约大方,窗外的景色尽收眼底,为领导提供了一个轻松愉悦的办公环境。
领导办公区的设置彰显了市场监管所对领导工作的重视和尊重。
以上就是我对市场监管所四星所验收现场的讲解。
沈良余(皋市监处罚〔2022〕1400243号)
沈良余(皋市监处罚〔2022〕140024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2〕140024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3487862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348786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4.22【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沈良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41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2〕1400243 号当事人:沈良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1608836住所: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星港村九组 15 号经营者:沈良余身份证件号码:*******************2022 年 3 月 8 日,我局依法对位于如皋市磨头镇星港村九组 15 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当事人经营者沈良余现场陪同检查。
在经营场所内发现 1 台“佐奇"燃气灶,灶具铭牌显示名称:家用燃气灶,使用气种:液化石油气(20Y),产品型号:JZY-A,产品货号:LB010A,生产日期为202O 年 11 月18 日,生产厂家:中山市家国电器有限公司。
上述燃气灶无 CCC 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燃气灶的CCC 认证证书。
当事人涉嫌销售已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2022 年 3 月 14 日,经分管局长同意,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燃气灶具系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从如皋苏湘电器经营部购进,后置于店堂内用于销售。
焦小波(皋市监处字〔2021〕0300342号)
焦小波(皋市监处字〔2021〕030034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字〔2021〕03003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310000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10修正)21061191200200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10修正)210611917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处罚日期】2021.05.2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焦小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16 17:40:01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字〔2021〕0300342 号当事人:焦小波类别: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2718经营场所: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城北市场内经营范围:日用小商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身份证号码:3206****895x联系电话:13****9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十四组 45 号2021 年 3 月 8 日,我分局在对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城北市场内焦小波经营的店面检查中发现,其店内摆放有 30 扎斗香。
2021 年 3 月 9 日,经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 2021 年年前从送货上门人出购进了斗香放在其店内销售,售价为 120 元/扎。
至 2021 年 3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有 30 扎斗香在售。
当事人销售的斗香均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
李汉彬(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5号)
李汉彬(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27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5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0.09【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李汉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6:40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0800655 号当事人:李汉彬注册号:320682601379971经营场所:如皋市九华镇杨玛村 28 组经营者:李汉彬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2021 年 9 月 1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李汉彬在现场陪同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成品库内发现有斗香待售,数量为 25个。
成品斗香上贴有“福"字、有“财源茂盛、万事如意"等字样。
成品斗香上均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
2021 年 9 月 1 日,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9 月 14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李汉彬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卫生香制售,同时将部分生产出的卫生香捆绑制作成斗香,售价为 100 元/个。
2021 年 9 月 1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销售场所内发现的斗香系当事人自行生产并准备用于对外销售。
成品斗香上均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生产销售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夏秀兰(皋市监处字〔2021〕0800419号)
夏秀兰(皋市监处字〔2021〕080041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字〔2021〕08004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处罚日期】2021.07.06【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夏秀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3:4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字〔2021〕0800419 号当事人:夏秀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2600050325经营场所: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内经营者:夏秀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2021 年 4 月 26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九华镇九华综合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内在售的鲫鱼和鳊鱼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鲫鱼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QZSJ202102603。
鳊鱼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QZSJ202102605。
2021 年 5 月 19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如皋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鲫鱼和鳊鱼的库存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赵美(皋市监处罚〔2021〕1000749号)
赵美(皋市监处罚〔2021〕100074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100074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243447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10【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赵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3:51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1000749 号当事人:赵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T3C3U9P经营场所:石庄镇闸口社区 10 组(管电站西)7 号楼由东向西 5-6 两间经营者:赵美;公民身份号码:******************2021 年 9 月 23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放置有待售的 5 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4 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净含量:480ml,酒精度:42%vol),上述 9 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所述行为。
同日,经分管局长同意,本局对当事人货架上的上述 9 瓶洋河蓝色经典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强制〔2021〕0923-10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肖亚兰(皋市监处罚〔2021〕1400640号)
肖亚兰(皋市监处罚〔2021〕140064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1400640号【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39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0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30【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肖亚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6:35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1400640 号当事人:肖亚兰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T2XRF0F经营场所:***经营者:肖亚兰身份证件号码:***2021 年 8 月 17 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磨头镇新港豪庭 113 号的肖亚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第二排陈列有待销售的:1、“逗儿宝宝清凉花露"4 瓶,标注:清凉防痱|舒爽怡人,净含量:2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 2016026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8;2、“逗儿宝宝草本金露"2 瓶,标注:舒缓不适|清凉去痱,净含量:2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 2016026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8。
以上两种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分管局长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从南通新巴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逗儿宝宝清凉花露"和“逗儿宝宝草本金露"共 12 组(即 12 瓶),购进价格均为 15 元/组(瓶),用于店内销售,销售价格均为 25 元/组(瓶)。
孙留明(皋市监处字〔2021〕1200331号)
孙留明(皋市监处字〔2021〕120033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皋市监处字〔2021〕120033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 【处罚日期】2021.05.2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孙留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16 17:39:59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字〔2021〕1200331 号当事人:孙留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22************经营场所:如皋市江安镇周庄村二十四组45号经营者:孙留明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21年3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协同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韭菜进行抽检。
2021年3月31日,本局收到南通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NCP*****)和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FF21-00800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潘广碧(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4号)
潘广碧(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0.30【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潘广碧【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7:00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0100704 号当事人:潘广碧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82600248774经营场所:如城镇城北社区(城北市场内)经营者:潘广碧身份证件号码:***2021 年 5 月 10 日,本局对如皋市百家好超市经营的姜进行抽检。
2021 年 5 月 25 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21F*******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如皋市百家好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
经调查,如皋市百家好超市所售不合格姜系当事人 2021 年 5 月 10 日所售。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 年 6 月 2 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 2021 年 5 月从山东农户处采购了不同批次的姜,采购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21 年 5 月 10 日,当事人向如皋市**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了一袋姜(9kg),销售价格为 82 元,如皋市**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将上述 9kg 姜销售给如皋市百**超市。
马维(皋市监处罚〔2021〕0100741号)
马维(皋市监处罚〔2021〕010074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010074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1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09【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马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7:25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0100741 号当事人:马维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25XD2X32经营场所:如皋市如城街道武定苑 208-101身份证件号码:**************0049联系电话:159****13132021 年 6 月 4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武定苑 208-101 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进入大门共有 4 个房间,其中正对大门房间有一张餐桌,桌上有容器分别装有青菜豆腐汤、牛肉粉丝、黄瓜炒蛋、金针菇番茄、煮南瓜等菜品,餐桌周围有数名学生正在用餐;另一间房间内有一张长桌子,桌子周围有学生正在用餐,现场清点共有 24 名学生正在用餐。
当事人反映现场的菜品均系其自行采购食材,烹饪后供学生食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请示局长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事餐饮生产的燃气灶、消毒柜事实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陈文忠(皋市监处字〔2021〕1300449号)
陈文忠(皋市监处字〔2021〕130044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字〔2021〕130044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3249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处罚日期】2021.07.16【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陈文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4:41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字〔2021〕1300449 号当事人:陈文忠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编号:320682600560106经营场所: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六组(搬经农贸市场内)经营者:陈文忠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七组 88 号2021 年 5 月 12 日,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文忠的位于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六组(搬经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
经广电计量检测(合肥)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购进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库存数量为 8kg 的鲈鱼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检验报告。
2021 年 6 月15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陈文忠现场陪同检查。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6)货币处理专用设备(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 如皋市联众电脑有
局成交一笔订单
限公司
0.3
2022-06-01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0%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 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TOP5
广悦文件袋办公用品拉链袋资料 如皋市广锐办公用 袋女士帆布手提包公文包定制 品批发商行
0.2
2022-06-01
TOP6 竹纤维抹布去油污不掉毛抹布
如皋市汉思办公用 品有限公司
0.2
2022-06-06
TOP7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 如皋市广锐办公用
局成交一笔订单
品批发商行
0.2
2022-04-28
局成交一笔订单
限公司
0.4
2022-06-3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4/1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3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 如皋市仕盛办公设
局成交一笔订单
备经营部
0.4
2022-04-28
TOP4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 如皋市仕盛办公设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再造市场监督管理流程 规范对外劳务中介行为——如皋工商局监管对外劳务中介市场情况的调查
再造市场监督管理流程规范对外劳务中介行为——如皋工商局监管对外劳务中介市场情况的调查
印露;范亦男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近几年.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劳务纠纷不断、侵权行为频发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工商局不惧困难,重新审视传统的监管模式,总结和反思原有的管理流程,重塑理念、大胆探索,再造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新流程,实现了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监管流程的环环相扣,有效规范了对外劳务中介行业。
【总页数】4页(P63-66)
【作者】印露;范亦男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工商局;江苏省如皋市工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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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在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暨电子商务价格行为规范培训班上的讲话 [J], 卢延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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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行唐县工商局的实践看市场监督管理与市场服务相分离——关于河北省行唐县工商局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与市场服务相分离的调查 [J], 张培侃;田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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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多维构建行刑衔接机制探析 [J], 李增席;罗秋;傅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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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千万要细致--记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丁堰分局副局长孙云志
执法办案千万要细致--记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丁堰分局副
局长孙云志
陶彦宇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监管》
【年(卷),期】2022()5
【摘要】每每推开办公室的门想请教问题,孙云志的办公桌前都不见人影,问起办公室的同事,总是那句回复:“他在现场。
”作为一名在执法稽查条线工作了20多年的老兵,说起执法办案,大家都会对他竖起大拇指。
孙云志有句口头禅:“执法办案千万要细致!”秉持这个理念,他在办理案件时,对每一份笔录、每一个证据都会仔细查看,认真审阅。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陶彦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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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场执法队5.建言献策促发展一枝一叶总关情--记罗田县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毛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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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第二部分2016年度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2016年度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称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并监督管理。
4.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商标和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6.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举报工作。
7. 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市质量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强市发展战略;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制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
9.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计量工作。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管理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在全市的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
10.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和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参与有关技术机构的考核工作。
11.承担全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责任,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2.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监督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收集、上报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13.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14.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5.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安全考核督查等工作。
16.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算构成单位有:(一)局本级;(二)十四个派出机构:如城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陈分局、丁堰分局、白蒲分局、下原分局、九华分局、长江分局、石庄分局、吴窑分局、江安分局、搬经分局、磨头分局。
(三)一个挂靠事业法人单位:市政府直属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两个下属事业法人单位:如皋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挂“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牌子)、如皋市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一是深化改革有担当,在优化如皋市场监管品牌上迈出了新步伐。
从全省首家完成“三合一”改革,组建全省首家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到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成立全国首家市场监管综合指挥中心,如皋市场监管的品牌示范效应得到更大彰显。
借乘“三合一”改革走在南通甚至全省前列的东风,乘势而上持续稳妥推进深化改革。
主动顺应李克强总理提出试行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要求,组建了全国第一家综合指挥中心,在部分领域把“双随机”抽查作为检查方式的有益补充,得到了省编办、中编办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2016年初,全国机构编制工作会议暨综合行政执法现场会在如皋市场监管局召开。
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承接了商务、粮食划转给我局的行政处罚职能,为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暨综合执法现场推进会提供了现场。
二是服务发展有成效,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上实现了新突破。
从提升服务效能释放商改红利、拓展融资平台破解资金难题,到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强市、商标品牌助推转型升级,如皋市场监管部门提振实体经济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积极支持行政审批权局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委托事项,不断提高委托审批事项质量。
全力支持标准化机构的组建,全国滚动轴承标委会滚动体分委会获批,全国食品安全卫生和智能化制革机械两个工作组落户如皋,分别填补了南通和如皋的空白;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南通唯一一家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积极申报如皋首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如皋黄酒。
牵头召开全市质量工作会议,强化责任,凝聚质量工作合力。
2016年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省著名商标8件、省名牌产品5件。
获评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10家,总量居南通前列。
以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股权出质方式助企融资23.6亿元。
三是监管执法有力量,在整治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了新成效。
从线上线下市场一体化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加大隐患整改保持特种设备安全平稳态势,到突出信息监管联合惩戒,高效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的主力军地位赢得更大认同。
2016年度,累计接受消费者咨询19741人次,受理调解消费纠纷56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
受理投诉举报1271件,其中诉转案96件,按期办结率100%,满意率98.3%。
开展各类专项整治32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812件,罚没款突破1200万元。
与农委建立联合监管衔接机制,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
在西皋、城北市场设立便民快检中心,免费向市民开放。
全市电梯5409台已全部粘贴维保信息公示卡和96333安全警示牌,电梯贴牌覆盖率100%。
加快推广电梯责任保险,投保率超过50%。
开展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应急救援演练54场次,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
牵头推广使用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有效助推全市40个部门间涉企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四是自身建设有实招,在提升队伍能力素质上落实了新举措。
从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全面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到出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如皋市场监管队伍建设迈出更大步伐。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突出领导带头,清单式、项目化务实推进。
创新开展了“廉政书画摄影比赛”、“家规家训”、“走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等丰富多彩的廉政教育活动。
细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分层级责任落实,形成了上下贯通、环环相扣、清单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的责任体系。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查重处震慑违纪行为,抓早抓小践行“四种形态”,认真履责回应群众关切。
开展各类明查暗访12次,下发监察通报15期,立案查处违纪案件2件。
以能力建设为着力点,组建覆盖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案件审核等各类业务培训27期,全面提高队伍业务技能。
第二部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第三部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成立,由原市工商局、质监局和食药品局合并组建,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划入原如皋市食安委日常工作、如皋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并从2015年起财政保障体制从省财政下划至地方财政。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均为9175.8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647.13万元,增长21.87%。
主要原因一是政策性调资及养老保险金和人员增加形成的基本支出增加;二是增加在职在编误餐补助支出;三是承接农委、商务、粮食划转过来的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增加相关监管和执法支出;四是增加基层分局建设经费;五是继续加大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力度,增加食品安全监测经费。
其中:(一)收入总计9175.81万元。
包括:1.财政拨款收入9175.81万元,全部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1647.13万元,增长21.87%。
主要原因一是政策性调资及养老保险金和人员增加形成的基本支出增加;二是增加在职在编误餐补助支出;三是承接农委、商务、粮食划转过来的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增加相关监管和执法支出;四是增加基层分局建设经费;五是继续加大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力度,增加食品安全监测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