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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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岗位)及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统筹督查、绩效考评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

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

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协调本系统信息化日常工作。

负责本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维护。

(二)法制执法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指导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

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

负责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核准,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综合应急管理股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宛政办〔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1日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职责。

2.取消组织机构代码年检职责。

3.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职责。

4.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职责。

5.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1.承接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职责。

2.承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职责。

3.承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职责。

4.承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职责。

5.承接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职责。

6.承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颁发职责。

7.承接省下放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市场局三定方案

市场局三定方案
3.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与指导,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组织架构
1.设立市场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管工作;
2.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若干个处室;
3.配备相应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4.设立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工作。
四、职责划分
3.强化市场监管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5.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实时收集、处理和分析;
6.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与指导,通过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市场主体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落实财政保障;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4.加强沟通协作;
5.严肃党风廉政建设。
七、监督评估
1.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2.整改问题;
3.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市场局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市场准入: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许可等相关工作;
2.市场监管:负责市场监管各项工作;
3.执法监督:负责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4.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工作;
5.信息化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6.综合管理:负责市场局内部管理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4.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丽政办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设立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

2.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市场执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行业管理,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州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18〕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办《关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17〕161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改革的通知》(州委办字〔2017〕36号),组建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划入原州盐务管理局州级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责。

(二)划入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加强对微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加强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和强检计量器具及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四)取消、下放、合并、转办省、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合并、转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3号)、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14〕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4〕13号),设置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将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职责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2.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工作职责。

3.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4.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太原市“质量强市、名牌兴并”发展战略,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烟办字〔2014〕32号)和《中共招远市委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远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招发〔2014〕23号),设立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招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承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零售企业行政许可。

4.承接由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5.增加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职责。

6.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门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便捷高效、宽松平等、规范统一的准入环境。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新政办〔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三)划入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四)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质监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郑州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HJ5MM〗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珠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5〕1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1.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管理。

2.将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的“非长输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电梯司机”资格认定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反垄断观察”公号特别说明:8月7日上午,便看到该规定在微信朋友间转发,晚上看到个别公号已发布,但截至本公号发布前,仍然没有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官方公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XX州委办公室、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州办字[2015] 号),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主要负责本县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商和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划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举报投诉中心,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投诉体系,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制售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和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规范食品药品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八)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组织推进质量发展振兴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转变和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编办[ ]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政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编办[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编办[ ] 号)精神,经县编委会研究,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商务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1.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3.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三)取消的职责国家和省、市文件明确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按照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原则,研究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市场监管体系。

2、加强生产、流通环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等公共服务,把食品相关产品放在与食品同等重要的地位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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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x委办公室、x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x]71号),组建x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挂x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x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工商行政管理局、x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和x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整合的职责1.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x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职能转变按照x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落实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x、x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组织认定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依法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承担x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承办x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场监管局内设16个职能股(室)。

(一)秘书股负责机关文电、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和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机关老干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

(三)法制监督股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与设备设施采购计划,负责预算绩效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五)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订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私营协会工作。

(六)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网络经营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文本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负责牵头组织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认定全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负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质量与信用股(认证监督管理股、标准计量股)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负责全市认证活动及各类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承担市政府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产(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定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指导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商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食品监督管理股承担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抽验等工作;拟订生产环节、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综合与应急管理股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推动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和监督实施市场监管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市场监管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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