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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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
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津市场监管药通〔2017〕77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
“两票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津市场监管药通〔2017〕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顺利实施,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医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方案》中的界定原则,对纳入实施“两票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企业之间股权关系)、股
权关系图、与国外药商签署的代理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材料真实性声明等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药化流通处受理上述材料。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415室。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各药品经营单位购入的药品销售或配送到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应严格按照“两票制”的要求办理;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品营销追溯体系,确保销售或配送的药品可追溯。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已经我委2017年12月5日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处理第一节投诉管辖第二节投诉的提出第三节受理和调解第三章举报处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投诉的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举报的范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投诉举报平台、电话、上门等方式提出。

第四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建设方案1.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建设方案1.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建设方案天津市信息中心2015年8月目录一、项目概况 (3)1.1项目背景 (3)1.2项目建设目标 (5)1.3项目建设原则 (5)1.4项目建设内容 (6)二、系统需求分析 (7)2.1现状 (7)2.2业务分析 (7)2.2.1 外部接口 (8)2.2.2 执法信息数据录入 (8)2.2.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1)2.2.4 案件信息公开 (12)2.2.5 统计查询 (12)2.2.6 软件接口 (13)2.3功能需求 (13)2.4性能需求 (16)2.5安全性需求 (16)三、总体架构设计 (16)3.1系统应用模型 (16)3.2系统架构设计 (17)3.2网络结构 (17)四、技术开发路线 (18)4.1系统运行环境 (18)4.2软件系统架构 (18)五、系统功能设计 (19)5.1总体功能概述 (19)5.2执法信息录入子系统 (19)5.2.1一般程序案件 (20)5.2.2简易程序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执法巡查数据录入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综合查询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统计报表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6执法监督数据字典维护子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三总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市市场监管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市场监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全面工作。

委副职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

六、委副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主任汇报;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内外事活动;委主任外出离津期间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委领导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7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准予许可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
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17〕2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七站等26家检验检测机构符合相关许可规定,准予首次/复查许可,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准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附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项强制性地方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项强制性地方标
2016-12-30
2017-04-01
10 DB12/T686-2016 规模化猪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1 DB12/T687-2016 规模化蛋鸡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2 DB12/T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商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6
DB12/T702-2016 商贸物流配送管理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27 DB12/T703-2016
商贸物流仓储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8 DB12/T704-2016
商贸物流运输管理要求 2016-12-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
9 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京津冀跨省市省级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等 46 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告

9
2

各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3 DB12/T689-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16-12-30 2017-02-01
14 DB12/T690-2016 机动车维修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15 DB12/T691-2016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机构通用条件
48
DB12/T720.2-2016
快速消费品配送质量控制规范第 2 部分:生鲜农产品 2016-12-30 2017-01-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9项强制性地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等9项强制性地方
2016-12-30 2017-04-01
7 DB12/68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6 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2016-12-30
2017-04-01
8 DB12/68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7 部分:体育场馆
2016-12-30 2017-04-01
9 DB12/685-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8 部分:文博场馆影DB12/680-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3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2016-12-30
2017-04-01
5 DB12/681-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4 部分:医院
2016-12-30
2017-04-01
6 DB12/682-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 15 部分:超市
2016-12-30 2017-02-01
19 DB12/T695-2016
天津品牌指数及评价方法 2016-12-30 2017-02-01
20 DB12/T696-2016
天津市名牌产品评价准则 2016-12-30 2017-02-01
21 DB12/T697-2016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2016-12-30 2017-01-01
笼车一般要求 2016-12-30
2017-01-01
39 DB12/T715-2016
笼车装卸操作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0 DB12/T716-2016
物流企业诚信评价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41 DB12/T717-2016
物流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规范 2016-12-30 2017-01-01
2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
准证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对博海星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9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明细
2019年11月8日附件
注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明细。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44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三章异议处理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样品处置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一、基本情况2023年,市市场监管委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主动进位、争当主角,全面实施市场监管“五大工程”,以市场监管之为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添秤添彩。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各项监管执法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权责清单共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宏观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其他等13类职权,职权事项共计549项,其中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440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类别30项。

全系统本年度办结各类行政处罚案件2.4万件,罚没款1.37亿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5件。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提质增效,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1.全市新增经营主体30.4万户,经营主体总量达到177.8万户,同比增长7.9%。

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通过“政策技术”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报制度,构建个体工商户政策咨询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2.“一网通办”能力显著提升,政务服务网办率超过80%,电子证照服务种类上升到148类,电子印章发放64.6万枚。

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新增数据强制订阅和扫码签收功能,归集“证照分离”数据364万余条,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部门从2022年的20个增加到35个,实现市级机关政务数据汇聚共享。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属各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分局、认证中心,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药品生产企业:《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3 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7日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认定或委托开展的药品GMP认证及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药品GMP认证和相应的跟踪检查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委认证中心承担我市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安排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的综合评定等工作;负责检查员的培训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委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津教委办〔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教委办〔2015〕100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市投诉举报中心: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近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现就本市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校服管理工作的原则1.校服采购本着自愿原则。

各区县(或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组成以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本着学生自愿订购校服原则,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2.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采购单位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国家质量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

二、加强校服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做到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对本市校服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组织校服生产和出厂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大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公布全市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和投诉举报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等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和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5〕9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管理,规范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减少电梯故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行为,提高电梯维保质量,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电梯维保单位考核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考核异议的申诉受理、年度考核结果公示等。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在本辖区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维保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记分并录入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

各电梯检验单位负责统计所辖检验范围内各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自检和定期检验相关情况。

天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市特设协会”)负责统计汇总全市范围内电梯自检和定期检验情况。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津市场监管企〔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企〔2018〕31号各区局:自2018年7月起,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为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就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区局遵照执行:一、需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有关企业名单本通知中的“有关企业”是指由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

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各批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整理《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名单》并逐批发相关区局。

二、工作程序(一)责令变更。

各区局接到《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向名单中的企业制发《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附件1),要求企业在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

(二)送达文书。

送达《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7〕20号)的有关程序进行,并制作《送达回证》(附件2)。

(三)终止情形。

有关企业在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期限内,其法定代表人所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被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或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不再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加油站》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3部分:加油站》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部分:加油站》等8项地方标准的通告第10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监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质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批准发布《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部分:加油站》等8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8项天津市地方标准2017年12月2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2/T724.3-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3部分:加油站2017-12-262018-05-012DB12/T724.4-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部分:石油库2017-12-262018-05-013DB12/T724.5-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017-12-262018-05-014DB12/T724.7-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2017-12-262018-05-015DB12/T724.12-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2017-12-262018-05-016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2017-12-262018-05-017DB12/T724.21-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2017-12-262018-05-0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2017-12-262018-05-0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06
•【字号】津市场监管药注〔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药注〔2018〕30号
天津世纪药业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君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新制药厂: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函》(药典化〔2018〕1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勘误内容修订质量标准,我委将加强涉及品种的药品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关于勘误藻酸双酯钠片标准的函》(药典化〔2018〕179号)请登录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
/view/ff80808161653a930163a96189997210?a=KWHXYP。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6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6号系统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已经我委第二十三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为理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药协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事宜通知如下:一、撤消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履行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及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职责的委托。

二、将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交由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二)负责天津市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并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三)负责制定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四)组织开展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五)总结天津市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六)负责天津市执业药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取得学分的确认、登记和管理。

三、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应按照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组织做好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为执业药师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学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7〕158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7〕15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安监管一〔2017〕74号)及《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后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管理,落实《规定》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安装、改造、修理、生产作业等活动时应严格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二、加强人员培训,进行隐患排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针对季节特点,做好预防雨雪冰冻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从各自实际工作出发,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三、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规定》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存在高处作业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应督促各单位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续一)第一章法律节约能源法裁量细则第一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裁量细则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一)产品尚未售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产品已售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裁量细则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的:(一)产品尚未售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产品已售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裁量细则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一)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尚未销售的,处5万元罚款:(二)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已售出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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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企业(不含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总数的3%。

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范围。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年度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实施检查。

检查内容应包括当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公示和不公示信息,可以包括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被检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被检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被检查企业出现以上不予配合情形两次及以上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并作出检查结果,经审批人员签字或在网上工作流程中确认,视为检查结束。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五类。

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说明隐瞒或虚假的事项及其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
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对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九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
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市场监管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录在该企业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公示信息义务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委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度报告样式、抽查及列入异常名录等相关工作文
书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关于检查、列入或移出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行政执法文书的保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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