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企业(不含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总数的3%。
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范围。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年度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实施检查。
检查内容应包括当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中公示和不公示信息,可以包括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被检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被检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被检查企业出现以上不予配合情形两次及以上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并作出检查结果,经审批人员签字或在网上工作流程中确认,视为检查结束。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五类。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说明隐瞒或虚假的事项及其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
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对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十九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记录在企业公示信息中。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