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合集下载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程序,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和拆除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程坍塌、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中毒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责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并将结案报告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第六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向上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津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3•【字号】津政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地区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3•【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05]12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津建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津建发〔2018〕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工作实际,市建委修订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2018年3月14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基础、健体系、保安全”建设目标,狠抓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维护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工作会议第四章逐级监督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六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章检查告知第八章应急管理第九章责任制考核第十章表彰奖励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城市管理事业安全生产保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职责、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告知、应急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津建质安〔2015〕35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35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大气扬尘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数据监控及超限报警,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超限报警的处置管理;负责制定与视频监控相关的技术要求; 负责指导区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视频监控和监管信息纳入市级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设在市质安监管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建筑[2008]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建筑[2008]880号)为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面、统一、规范、准确、有效,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信息组成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自主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

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

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等。

(二)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篇幅不超过1000字。

要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

(四)不良信用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和其他六个方面(详见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1、下列情形为提示信息:(1)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但未受到处罚的行为;(2)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1
•【字号】建法[2008]1126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
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建法[2008]112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工作,创造城市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总结建委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市建委对建设管理、供水管理、燃气管理、客运交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进行了梳理,对具体处罚条款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中,严格落实“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为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执法工作。

附件内容可在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2、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3、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5、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安全组织第三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组织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安全组织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应明确,具体成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专业人员。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方应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施工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警示牌,确保施工人员和进出车辆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安全标识,明确施工区域和禁止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书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证书对应不同施工工作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有严重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且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反馈问题整改,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安全评价机构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更好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机构资质范围与开展业务,在机构内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活动,真正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入脑入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一是要做好组织实施。

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业务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制定专题培训方案并开展培训考核,大力营造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的学习氛围。

二是要注重学习质量。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要深入研读理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研究讨论,提高重大事故隐患辨识、排查能力。

三是要形成长效机制。

要将学习研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制度化,梳理总结经验,做好相关资料归档,持续提升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能力。

二、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

一是要逐项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评价。

对评价中发现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要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30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质安[2008]130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发生重特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008年10月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吊斗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

11月15日,杭州市发生一起地铁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4人失踪。

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挂篮坠落事故,造成17死亡,1人重伤。

进入冬季以来,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11月30日,由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北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施工总承包的宝坻区紫金泉城二期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的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为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
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