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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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
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0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谈话。
四、约谈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