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
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津国土房法〔2016〕24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
现将2016年动态清理工作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年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10月24日2016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津价房地[2008]259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9号)市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一)网络服务费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和平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东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西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南开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红桥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东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津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西青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北辰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塘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开发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汉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大港区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滨海新区直属登记区域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武清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宝坻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蓟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宁河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静海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保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海河教育园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它热源,其供热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一)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92元。
(二)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其中热源为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每建筑平方米150元;(三)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一)热电联产热源: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二)锅炉房及其它热源: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三、供热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四、供热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地区以外各区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测算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向市物价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备案后施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4•【字号】津政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4.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4月4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5|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1|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font>(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font size=+1>------------------------------------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 1.5|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1|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0.5|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font>(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8•【字号】津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天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国家安全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港澳工作办公室)天津市监察局与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旅游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版权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中共天津市委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天津市文史研究馆)列入政府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我委组织编制了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地铁及隧道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10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9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有关要求,我局对原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管理方面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废止原因及政策衔接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8〕531号目前按《建设项目核定用地技术规程》DB12/T831-2018执行。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地字〔2009〕23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5〕306号)执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名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9〕408号目前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工作措施的通知》(规业字〔2018〕180号)执行。
4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11〕146号目前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1号目前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2.27【实施日期】2005.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按照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的,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7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津国土房法〔2017〕22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超过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9日2017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发文件目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津地税地[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8号)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
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71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71号)市房管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函》(房计[2002]208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中有关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费是实施房产测绘全过程所收取的费用。
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规定的要求。
三、房产测绘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
收费标准是:住房每平方米1.36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元。
存量房的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需重新测绘的,其收费标准按照新建房屋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委托人交纳。
四、房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有关单位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上述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单位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咨询收费的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价房地〔2008〕136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
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荔丰花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房地[2009]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荔丰花园
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9〕84号)
天津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荔丰花园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铁东北路东侧承建的荔丰花园小区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该小区对外销售住宅总建筑面积71428.34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4510元自
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518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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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荔红花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房地[2009]8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荔红花园
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9〕83号)
天津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荔红花园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铁东北路东侧承建的荔红花园小区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该小区对外销售住宅总建筑面积96973.19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4510元自
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518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