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太阳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天津市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通知-津建科〔2014〕703号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天津市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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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公布2014年天津市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通知
津建科〔2014〕7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施工企业建设科技含量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文件)和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天津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通知》(建科〔2014〕183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发展实际,我委组织了2014年天津市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建设科技委专家组认真评审和网上公示,共评出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31项,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及时归纳、总结施工技术经验,抓好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加速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施工技术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4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市级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目录
2014年12月31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合并修编为《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十日——结束——。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区建委、各区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下放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管理。
对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各区负责工程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投资计划管理。
二、下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和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负责对单独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的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等前期管理。
三、调整市、区建设项目管理事项。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建设管理。
承担上级部门确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滨海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对涉及滨海新区跨区域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统筹确定管理权限。
四、各区要针对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进一步充实建设管理队伍力量,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水平。
五、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程序,实行执法标准化、规范化。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津建招标〔2018〕292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和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等行为,减轻投标人经营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发售招标文件费用收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此补偿招标代理的收入。
凡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除责成返还多收部分费用外,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禁超出法定的比例和最高限额收取。
鼓励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或保险代替投标保证金。
凡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
凡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基本内容、字体大小和页数限制(见附件),避免投标人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抄入技术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以精简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继续做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办建[2012]148号)要求,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继续组织我市2012年第二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要求。
示范项目选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边框面积)不低于15%,非晶硅薄膜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且必须由该品牌拥有企业自有工厂生产。
二、补助标准:本次批复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5元/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
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以降低。
三、项目申报条件、技术要求、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
四、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59958969附件:《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办建[2012]148号)(略)2012年11月12日——结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津建招标〔2018〕29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委对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二)开、评标情况,包括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三)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编号以及个人业绩;(四)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五)中标人名称;(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太阳能热水器各地政府支持政策
让太阳能和建筑融合起来我国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推广利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同时,据粗略估计,我国建筑能耗占我国总能耗的27%,有着巨大的节能空间。
专家表示,让建筑和太阳能融合起来的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将成为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太阳能建筑融合更为紧密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一个大趋势。
其中,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无疑是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郑金峰介绍,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现阶段主要有两种体现形式。
一是光热建筑一体化,现阶段大量服务于群众日常生活的太阳能热水器、采暖器等,便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再加以利用。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太阳能热水器和热水系统总保有量达到1.45亿平方米。
按普通煤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相当于节省了225亿元;按商业用电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相当于节省了560亿元。
同时1.45亿平方米的集热面积,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碳4451万吨。
二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即将太阳能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充分利用建筑外表面,安装多种光伏发电产品,所产生的电能或供自身使用或并网输送。
2009年,我国新增了160兆瓦以上的光伏系统安装容量,累计安装超过300兆瓦。
与2008年40兆瓦光伏系统安装量相比,2009年新增安装量增长了4倍。
随着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太阳能屋顶计划”和“金太阳”工程的实施,2010年光伏安装量将延续快速增长势头。
太阳能已越来越融入到建筑之中。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申文明说,太阳能和建筑并不是依附关系,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做的是“加法”。
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与常规能源综合应用一体化,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深度结合。
近年来,光热建筑一体化,通过太阳能热水系统、取暖系统和制冷系统等载体,得到了长足发展,两者的融合也更为紧密。
推动光热建筑的一体化,已成为政府和企业共识。
因此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与《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地方法规,比如,在建筑行业实行新建楼房必须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全放置设施,实行安装资格证制度,进一步促进光热建筑的融合。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
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2009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一文,现予以转发。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无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光电新政解读——重点扶持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
过示 范项 目Βιβλιοθήκη 收评 估 .及 时 总结经 验 .相 关部 门将 在 此基 础上 制
订 完善相 关技 术标 准 、规程 .提升 太 阳能 光 电建筑应 用 设计 、施
工 能力 。
如何 具 体 申报 和 实施 太 阳 能 光 电 建筑 应 用 工 程 示范 ?
本迅 速下 降 .目前 已降 至 2 元 , 以内 。二是 安装 应用成 本 包 0 瓦 括设计 施 工 平衡 系统 、电网接 入等 . 据与 建筑 结合 利用程 度 根
的不 同 实 际安 装应 用成本 差 异较 大 一 体化 程度 较高 的安装 应
政部 将拨 付 余下 3 % 补贴 资金 。 两次 拨付 资金 的规定 , 0 分 主要
补 助 资金 拨 付 程序 是 怎样 规 定 的 ?
《 金办 法》规定 . 政部将 项 目补贴 资金 总额预 算 的 7 资 财 0 % 下达到 省级 财政 部 门 . 由省级 财政 部 门会 同建设部 门及 时将
资 金落 实到 具体项 目。示范 项 目竣 工验收 达到 预期效 果 的 . 财
支持 光 电 建筑 应 用 示范 政 策 力度 有 多大 ?
近年 . 国太 阳能 光 电产 品主要 出 口国外 ,国 内建筑 安装 我 应用 量较 小 。 实施 意见 》和 《 《 资金 办 法》的出 台将加 快光 电在 建筑 领域 的应 用 , 当年符 合条 件的 光电 建筑应 用量 将受 到工 但 程项 目进 度 、建 筑一体 化 应 用程度 等 因素影 响 .因 此 .目前 国 内光 电建 筑应 用量 尚难 准确 测算 。中央财 政将 根据 2 0 0 9年符 合条 件 的光 电建筑 实 际安装应 用量 相应 安排 补贴 资金 . 以确 保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津建财〔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津建财〔2018〕58号各区财政局、建委,市财政局征收局: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企业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作为市级执收部门,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不再负责收费工作。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或市配套办已同意自行配套)未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或已签订《供热配套合同》未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的项目,应完善手续,按照原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或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到市配套办办理缴费手续,并于2018年6月30日完成缴库,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供热配套合同》,并已缴纳部分费用的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缴纳全部合同款项,其中《供热配套合同》缴费手续,由市配套办根据市供热办出具的资金收取委托证明办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58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58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我委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并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施行,取得了成功经验。
目前,在全市全面推行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从7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建设工程要全面实施项目部配置管理。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要求,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2、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尚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各施工企业要做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凡持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含安全“三类人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和试验员等岗位证书的,可经岗位确认后换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4、市、区(县)建设招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审查工程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和施工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情况,不按标准配置的企业不得中标。
5、市、区(县)建设市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在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配置项目部人员、配置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符以及管理人员脱岗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档案。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津住建设〔2019〕45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津住建设〔2019〕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号)的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65-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建科教〔2008〕395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7月25日
——结束——。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1月4日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一)省级推荐。
2015年,有意愿的省份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于2015年2月下旬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5年2月底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一)资格审核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10公里。
4.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含至少1年的项目运营期)。
(二)竞争性评审重点评审以下内容: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我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与咨询作用,提高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
市建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家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专家组主要任务1.协助我委制订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发展政策、规划;2.对推行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供咨询;3.协助制订节能工程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技术标准。
为制订鼓励、推广、限制、淘汰的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提供咨询服务;4.对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和实际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措施。
二、专家组组织形式1.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是专业技术咨询组织,成员受聘于市建委。
按照有关专家咨询组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专家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咨询课题等方式开展工作。
3.专家组成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定期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第一批)名单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第一批名单序号职务姓名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备注1首席专家王殿池中怡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顾问总工标准编制人2首席专家伍晓亭建筑设计院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3首席专家胡德钧建工集团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标准审查人4首席专家陈敖宜建筑设计院结构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5首席专家尹秀伟建筑设计院弱电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6专家顾放建筑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7专家李宝瑜建筑设计院建筑学高工科技质量部部长标准编制人8专家安学义一建建筑施工高工顾问总工9专家付金栋二建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10专家杨少元三建工程施工正高工副总工11专家杜家林住宅研究所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12专家吕强房屋鉴定勘测院暖通高工副总工13专家杜春礼建材设计院结构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李福江质量监督站采暖通风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15专家沈勤龙翔建设开发工程施工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王向东仕敏监理公司工程监理高工标准编制人——结束——。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财办建〔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2022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探索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和路径,构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体系,留住乡亲、护住乡土、记住乡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把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把我国农耕文明优秀遗产和现代文明要素结合起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生不息,让中华千年农耕文明彰显新时代的魅力和风采。
二、支持方式和条件2022年,在全国范围选择40个左右传统村落集中的县(区、县级市、旗及直辖市下辖区县,以下统称县)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示范期2年。
示范县应拥有5个及以上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
其中,示范县数量在5个及以下、6-19个、20个及以上的省份分别可以推荐1个、2个、3个县参加示范县评审。
2020年中央财政已支持的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州)所辖县本次不再参与申报。
中央财政对示范县予以定额奖补,其中东、中、西部示范县补助基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根据示范县拥有中国传统村落数量情况赋予相应奖补系数,拥有5-9个、10-19个、20个及以上中国传统村落的示范县补助系数分别为1、1.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