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2008】127号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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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建设[2008]233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
设计奖单位和个人表彰的决定
(建设[2008]233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不断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经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华剧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海河综合开发起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大沽桥工程、天津市勘察院完成的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万顺国际公寓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天津电力公司供用电综合楼等115项工程荣获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37项,三等奖58项。

为了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创优活动,市建委决定对获奖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心设计、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技术先进、充分展示天津城市文化底蕴的优秀作品,为天津的城市建设
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
2007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市政类)。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建质安[2008]796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79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市建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每个区、县督查4个建设项目,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推荐2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2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督查2个建设项目,其中企业推荐1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1个项目。

此次督查采取专家打分评议的方法。

二、督查时间及安排督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5日),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30日),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督查。

由专家组成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和华苑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组督查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第三组督查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汉沽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第四组督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区、县建委、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以及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建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阅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等。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建设[2008]1075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10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措施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审批环节更少、流程更短、效率更高,促进全市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

经我委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技术审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按照“区管项目区县审,市管项目集中审”的原则,将区县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批准立项(含核准、备案)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包括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区管项目由各区县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备案。

市管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集中办理,各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许可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所有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二、进一步放开市场,增加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区县均可申请设立。

到2008年底,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从目前的12家发展到26家,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对暂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分支机构。

三、实行施工图审查先备案后修改。

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即可办理备案,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向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出具修改承诺书。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实施项目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开工前落实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减少施工图审查前置要件,压缩审图时限。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即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建筑[2008]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建质安[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8]27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干净、整洁、美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以良好的环境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程土运输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措施备案时应提交工程土方施工及工程土(含工程渣土)清运计划。

土方施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工程土承发包合同、渣土处置许可证及预防运输洒漏方案到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备案,不经备案不得进行土方施工。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土方运输时,必须使用具有运输散体物料《道路运输证》的密闭车辆,与运输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防止运输洒漏措施、合同价款的20%作为防止洒漏污染保证金及相关违约罚款的条款。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运输单位的管理,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洒陋污染环境的,进行经济处罚。

市、区安全站要加强巡查,发现洒漏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限制其下一工程项目的开发;对总承包企业停止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资格。

四、各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设混凝土循环路面,不得有裸露地面,散体物料必须苫盖;大门处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车设施,出土车辆必须经过冲洗,不得带泥上路。

五、市内主干道路及繁华地区的建设工地,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应使用密目网全封闭,密目网应连接紧密、无破损、干净整洁;禁止悬挂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广告性宣传标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05【实施日期】200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安[2008]18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起草了《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狠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标准抓好文明施工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8年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创鲁班奖(国优奖)4项,评选结构海河杯奖150项,海河杯奖130项,其中金奖海河杯30项;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奖240个,其中市级文明示范工地60个;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建质安[2008]6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8]67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实行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管理。

1.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应到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行业确认后,方可从事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活动。

办理行业确认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明;(3)扣件生产许可证;(4)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5)产品型式检测报告;(6)产品质量承诺书等。

2.施工单位应从取得行业确认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并到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取得的行业确认证书;(2)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合同或协议;(3)产品质量抽检报告;(4)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二、施工单位要强化钢管、扣件使用的内部管理。

1.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扣件不得验收进场。

2.对进入施工现场第一次使用前的以及各施工单位目前库存的钢管、扣件,要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壁厚等外观质量检验(对旧钢管、扣件应逐件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7•【字号】建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筑[2008]356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约30余万人,分布在全市近1700个在施工地之中。

农民工群体具有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多样化、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部分企业对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薄弱,加上建筑物本身具有公共活动空间的性质,容易给各种敌对势力和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混入施工现场进行破坏活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做好我市迎奥运和达沃斯论坛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防恐怖分子藏匿施工现场,确保社会和谐安定,市建委决定从5月4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工地,专项检查内容是各施工现场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包项目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建筑业农民工身份管理的通知》(建筑[2007]242号)文件、落实我市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农民工考勤记工管理以及农民工实名制备案信息网络上传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实名制管理制度1.自即日起,全市施工企业(含进津企业)必须为所有农民工统一制备实名制胸卡(胸卡格式见附件1)。

胸卡必须注明农民工姓名、照片、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程名称、从事工种和证件有效期等。

2.总包项目部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工种专业队伍全部登记入册,随时掌握各专业队伍的农民工增减情况,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的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08
•【字号】建科教[2008]3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科教[2008]3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达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房屋安全技术规程》(DB29-185-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5]12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3
【实施日期】200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1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必要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
测评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建材[2008]877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
构的通知
(建材[2008]87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要求,依据国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有关部门专项研究,并组织相关检测机构申报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经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评选后,认定我市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为“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试行建筑有: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试点的建设项目。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建质安[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494号)各区、县建委,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张连选(市建委副主任)副组长:翟家常(市建委副总工兼质量安全处处长)、郝恩海(市质量监督总站站长)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雷立争、顾文武、杨小平、曾航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的日常工作及证书发放。

考核办公室电话:27111672 联系人:顾文武二、考核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除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一)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1.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1)数显回弹仪,(2)激光测距仪,(3)接地电阻测试仪,(4)绝缘电阻测试仪,(5)漏电开关测试仪等相关仪器设备。

2.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5、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7、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8、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9、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3、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1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15、财务管理制度;16、廉政建设制度。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建质安[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建质安[2008]12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7年全市施工企业认真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全面开展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涌现出一批优秀文明施工工地。

经企业申报,区、县(集团公司)推荐,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和公示,评出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50个、市级文明工地170个。

市建委决定对上述工地及工程承建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继续模范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再创佳绩。

全市施工企业要向受表彰单位学习,以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为样板,深入实施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天津、和谐城建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1.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名单
2.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
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名单
附件2
2007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建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06]22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07【实施日期】2008.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 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1
•【字号】建法[2008]1126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三步
式”执法适用范围》的通知
(建法[2008]112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委系统“三步式”执法工作,创造城市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总结建委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市建委对建设管理、供水管理、燃气管理、客运交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进行了梳理,对具体处罚条款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和不适用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执法中,严格落实“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为我市城市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执法工作。

附件内容可在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2、天津市供水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3、天津市燃气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5、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处室设置
处室设置领导主要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文贵1、负责委机关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工作; 2、负责委主任常务会、委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3、负责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4、负责委所属县处级事业单位机构的审查、上报工作; 5、负责委机关的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6、协调区、县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法制室处长:关炜1、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的法制工作; 2、组织拟定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3、组织落实委行政执法责任制; 4、负责委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城市建设、
工作会议
住宅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负责组织筹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资金;负 责管理城市维护资金;负责建设系统综合统计。
(二)、负责大中型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负责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的组 织审、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协调指导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县城、 建制镇、乡镇和村镇建设;负责工程设计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下同)的发展规划,拟定有关法规和实 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审 批;指导城市排水、道路、桥梁、公路工作;负责路灯建设和管理。
领导班子
成员
处室设置
成员
李全喜市建委主任主持市建委的全面工作。 1999.03—2002.12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2.12—2003.02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正局级); 2003.02—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中共天津市规划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张连选市建委副主任(正局级),分管投资计划、质量安全工作 1991.03—1994.03天津市四建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1994.03—1994.11天津市建筑工程局党委副书记; 1994.11—2001.07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 2001.07—2006.06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天房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6.06—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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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08]127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十一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企业的担保文件,但不得为债务人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文件为当事人订立的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和保证人出具的保函。

担保文件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有效期、担保文件不可撤销等内容。

当事人可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担保文件范本制作担保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担保文件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证。

第十六条担保文件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当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金额已全部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或部分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时,若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则债务人应当重新提交担保文件。

重新提交担保文件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文件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

第十九条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为反担保人。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应当为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投资资金(含财政拨款、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政府性基金及以财政资金还贷的贷款等)、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资金以及国外赠款的资金等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在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以上述资金投资的部分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义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四章工程履约担保第二十六条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第二十八条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五章保证责任的承担第二十九条债务人由于非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有效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争议时,应依照担保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无争议,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保证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后3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30日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由债权人携带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存款证明、担保文件原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到在银行开设的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提取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担保文件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担保责任。

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担保责任:1.建设工程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2.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第六章担保文件集中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担保文件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1.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2.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管理。

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2.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专业资信评估公司出具资信评估报告,评级结果不低于BBB;4.至少与本市两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5.有两名以上经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担保管理人员;6.会计报表中已经提取了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7.两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被记入天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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