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2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2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建筑市场资源配合作用,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通知如下:一、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
二、取消市建委《关于资质换证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规定。
按照住建部要求,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限制”的规定。
三、按照住建部要求,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建筑业企业其他承揽范围不变。
上述规定从2015年10月9日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0月14日——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建质安[2006]682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6]68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委于6月1日起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目前资质就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的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除外)证书一律废止。
届时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要求,凡从事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鉴定等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方可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三、本市实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标识制度。
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埠进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资质许可标识,未加盖资质许可标识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四、新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要求;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仪器、设备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换、检定完毕。
天津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津建筑〔2018〕377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滨海新区审批局、建交局,各区审批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建委研究,决定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并在全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凡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报要件为以下5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仅首次申请需提供);(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四)《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五)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采取此种方式申请许可。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首次申请的,一并提交《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对于《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以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部分或者全部,以书面形式做出在承诺期满前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经审核无误,市建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10.16
•【文号】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
•【施行日期】2023.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
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建筑[2006]988号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
检第二批合格企业的通知
(建筑[2006]988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关于开展2006年度天津市建筑业企业年检的通知》(建筑[2006]674号),经审核,确定第二批符合资质年检标准的企业906家。
其中:市管施工企业25家(二级和二级以上的总承包企业13家,一级专业承包企业12家);中央驻津企业33家;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区(县)管企业年检结论备案情况,符合资质年检标准的企业848家。
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第二批合格企业名单。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津建设〔2018〕84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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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津建设〔2018〕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为落实国家“放管服”决策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现对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企业标准,放开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行政备案。
二、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且无相应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标准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工程项目,该创新性技术措施需进行合规性判定。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
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机构。
三、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到期不再进行续期。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8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建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0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
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五)外地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天津公司经营委托书;(六)天津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名单、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地总承包企业派驻天津公司的项目经理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换证);(八)天津公司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九)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建设[2006]29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2006]2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和《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06]11号)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或证书编号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企业章程;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填写)。
(二)申报程序1、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核合格后,上报建设部批准。
2、天津市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以上材料报天津市建委审查批准后,上报建设部备案。
(三)受理部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7号窗口。
二、资质证书中除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外,其他事项变更(一)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校验原件);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天津市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5、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质安〔2016〕68号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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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6〕6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门窗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对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
二、自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三、凡持有含上述检测项目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2016年2月19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补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建筑办便函[2009]6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补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补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建筑办便函[2009]6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自2007年我市建立工程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专家库以来,部分专家已不再从事资质管理工作,导致专家库变动较大。
经研究,决定调整和补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推荐范围(一)21个区、县建委具体负责资企业质管理人员;(二)50家特一级施工企业和30家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具体负责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
二、专家推荐数量和条件(一)各区、县建委推荐1-2人。
(二)各相关企业推荐1-2人。
(三)被推荐人应熟练掌握资质标准和熟悉资质审核工作。
(四)被推荐人能积极参加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工作。
(五)被推荐人年龄不超过60岁。
三、推荐方式各区、县和相关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推荐表》,并于2009年3月26日前报市建委建筑业办(和平区南京路城建大厦2003室),《推荐表》一式三份,经市建委审定选为专家后,市建委、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本人各保存一份)。
电子文档传至********************。
联系人:王勇、XXX联系电话:27125871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推荐表姓名出生年月照片性别职称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身份证号民族手机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工作部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拟推荐以下何种类型资质管理专家(请在□内打√):□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主要经历、工作业绩:本人签字:二〇〇九年月日单位公章:二〇〇九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于2009年3月26日前报市建委建筑业办。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二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
年检第二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03
•【字号】建筑[2008]1017号
•【施行日期】2008.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
二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建筑[2008]101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的通知》,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经过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全社会网上公示,现将第二批免检和年检合格企业705家、注销企业35家,予以公告。
请免检和年检合格单位于2008年11月5日-11月15日办理资质证书盖年检合格章手续。
市管第二批合格企业可持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4号窗口加盖年检合格章;区、县建委收齐所属免检和第二批合格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后,由市建委派人利用公休时间到各区县加盖免检章和年检合格章。
附件:
1. 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二批市管合格企业汇总表
2. 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二批区县免检和合格企业汇总表
3.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区县注销企业汇总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建房[2006]86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06]86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市建委将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关于注册资金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位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
以外币出资的,按国家外汇市场当日汇率折算。
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增项,应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设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的货币形式企业净资产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注册资金审查不予通过。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18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1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调整如下:一、资信标分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施工总承包招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资信标内容进行评审。
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暂不设置企业良好信用评价评审内容,待实施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恢复专业承包招标资信标中对企业良好信用评价内容的评审。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
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三、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同类工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合理描述。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在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的同时,也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五、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提供多项获奖工程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三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
年检第三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5
•【字号】建筑[2008]1103号
•【施行日期】2008.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
三批年检结论的通知
(建筑[2008]1103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的通知》,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经过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全社会网上公示,现将第三批免检和年检合格企业57家、注销企业33家,予以公告。
请免检和年检合格单位于2008年12月5日-12月10日办理资质证书盖年检合格章手续。
市管第三批合格企业可持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4号窗口加盖年检合格章;区、县建委收齐所属免检和第三批合格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后,由市建委派人利用公休时间到各区县加盖免检章和年检合格章。
附件:
1. 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三批市管合格企业汇总表
2. 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第三批区县免检和合格企业汇总表
3. 2008年度建筑业企业年检区县注销企业汇总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津建筑〔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劳务队长”考核认定的通知津建筑〔2018〕51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施工单位: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分包交易服务卡。
在本市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不需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停止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停止“劳务队长”考核发证。
已取得《天津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劳务队长”岗位资格的人员,可持证在施工项目部担任民管员,鼓励考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建筑劳务企业应切实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劳务队长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6〕1121号)、《关于天津市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交易服务卡>申办程序的通知》(建施交〔200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6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建筑[2004]1251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筑[2004]125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1999]1219号)的要求,决定在今年四季度中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并同时开展项目经理网上信用档案的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含正在申办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驻津企业)中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三级项目经理,均为此次年检对象。
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取得除建设部以外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也作为此次年检申报对象。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此次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实行简化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核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及其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
项目经理年检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经理人员基本情况;(二)项目经理在岗情况;(三)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是否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是否发生过越级承包、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五)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参加项目经理继续再教育情况。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业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筑[2011]138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
知
(建筑[2011]1386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29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的主要目的
通过动态核查,实现资质管理与市场、现场管理的联动,发挥资质核查引导企业重信
用、守法经营的作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动态考核制度,在全市建筑业中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动态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条件和经济运行。
企业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承揽完成相应的工程业绩,企业经济运行是否正常。
(二)市场信用。
考核企业2010年是否认真落实质量、安全、市场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制度以及报送建筑业统计、申报信用信息等国家及我市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三、动态核查企业范围
(一)2010年度免检、未检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建设[2008]56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569号)各有关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集中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换证工作将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建设部和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
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提交材料时间安排2008年,我市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接收集中换证材料:1.2008年7月7日至7月9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
2.2008年8月11日至8月13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3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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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津建筑〔2017〕3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开展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2017年2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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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筑[2005]13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2005]1379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均在企业资质年检过程中进行审核,尚未随时受理企业的转正申请。
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申办程序提出转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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