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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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津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7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推广技术(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推广技术(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
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建科[2016]6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目录的通

(津建科〔2016〕6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及天津建设实际的要求,把打造绿色建筑,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实现经济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及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现场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10项推广技术(产品)。

经专家审查,并报天津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批准,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10项推广技术(产品)目录
2016年2月16日 2015年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10项推广技术(产品)目录。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津住建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十四五规编〔2020〕1号)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四月目录一、规划编制背景11、政策背景1(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1 (2)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天津发展1(3)京津冀协同促进建筑产业区域互联2(4)绿色低碳理念创造建筑业发展新空间3(5)新标准实施提出更精细化发展要求32、“十三五”工作成效4(1)法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5(2)标准体系逐渐实现全覆盖5(3)新建建筑节能减排稳步推进5(4)绿色建筑发展位居全国前列6(5)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步提高6(6)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效应显著7(7)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深入推进7(8)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夯实83、存在问题8(1)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有待加强8(2)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8(3)信息化服务支撑能力有待提升9(4)绿色理念宣传尚需加强9二、“十四五”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111、指导思想112、基本原则11(1)因地制宜、体现特色11(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12(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12(4)科技创新、产业发展123、发展目标12(1)总体目标12(2)具体目标13三、“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151、深入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152、积极促进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203、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22四、保障措施251、完善政策制度252、加强组织实施253、强化激励机制254、提升市场推动265、完善技术标准266、加强宣传推广26一、规划编制背景(一)政策背景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做出庄严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本)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推广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本)

JC/T641-2008 JC/T698-1998 GB11968-2006
16 建
17 筑
18 材
19
料 产
20 品
墙体材料 板类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泡沫混凝土砌块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
JC/T862-2008 JC/T1062-2007 GB/T23450-2009 GB15762-2008 JC/T992-2006
有防火要求的地下车库内的保温以及大空间建筑屋顶内保温
不脱落,粘结力≥0.1MPa。具有优良保温性能、降噪
性能和耐火性能。执行标准:《矿物棉喷涂绝热层》
JC/T909-2003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外 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 【2010】1039号)
保温性能差
本市行政区域内 居室分室墙 民用建筑 本市行政区域内 本市行政区域内
10
80以下系列塑料推拉窗和80以上滑轨高度≤25mm系列 气密、水密、保温性能要求差;滑轨高度≤25mm水密性能达不到3级
型材制作的推拉窗
ΔP≥250Pa的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
11
建筑门窗
塑料窗主型材可视面壁厚小于2.5mm;门主型材小于 2.8mm
芯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T29-135-2010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第 1 页,共 5 页
依据
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部公 告第659号;天津市建交委《关于加强外墙保温 工程安全防火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10 】1039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办〔2021〕2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5日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的部署,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围绕中心任务,围绕职能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委落实落地,为打造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

二、职责任务(一)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指导区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计划处、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市公用事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园林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局)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津政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做优增量,调优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安[2008]1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05【实施日期】200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安[2008]18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起草了《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狠抓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强化建筑节能质量监管,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标准抓好文明施工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奥运会的召开,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8年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创鲁班奖(国优奖)4项,评选结构海河杯奖150项,海河杯奖130项,其中金奖海河杯30项;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奖240个,其中市级文明示范工地60个;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建筑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2.0以下,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建科〔2010〕972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改善我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5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3.2.4、3.2.9、3.2.10、4.1.1、4.1.6、4.4.2、4.4.6、4.4.7、4.4.9、4.4.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津建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建发〔2018〕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从天津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计划。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监督实施和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和监督。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奖补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改造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两年以上。

(二)改造项目应为具备建筑能源审计条件,可提供实施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可通过改造前后能耗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我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与咨询作用,提高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

市建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家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专家组主要任务1.协助我委制订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发展政策、规划;2.对推行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供咨询;3.协助制订节能工程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技术标准。

为制订鼓励、推广、限制、淘汰的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提供咨询服务;4.对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和实际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措施。

二、专家组组织形式1.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是专业技术咨询组织,成员受聘于市建委。

按照有关专家咨询组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专家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咨询课题等方式开展工作。

3.专家组成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定期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第一批)名单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第一批名单序号职务姓名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备注1首席专家王殿池中怡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顾问总工标准编制人2首席专家伍晓亭建筑设计院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3首席专家胡德钧建工集团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标准审查人4首席专家陈敖宜建筑设计院结构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5首席专家尹秀伟建筑设计院弱电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6专家顾放建筑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7专家李宝瑜建筑设计院建筑学高工科技质量部部长标准编制人8专家安学义一建建筑施工高工顾问总工9专家付金栋二建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10专家杨少元三建工程施工正高工副总工11专家杜家林住宅研究所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12专家吕强房屋鉴定勘测院暖通高工副总工13专家杜春礼建材设计院结构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李福江质量监督站采暖通风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15专家沈勤龙翔建设开发工程施工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王向东仕敏监理公司工程监理高工标准编制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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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建材[2006]66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
年第一批)》的通知
(建材[2006]662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编制了《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应积极做好《技术目录》推广应用工作。

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

三、技术依托单位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委将取消其资格。

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

《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推广应用技术目录》(2006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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