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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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摘要: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为指导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实践工作抛砖引玉。

关键词: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

前言: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目前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识存在一大误区,认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使其先使用者——往往也是真正的品牌创造者,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法律救济手段的操作性不强,无形中给了一些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随着《巴黎公约》第一次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后,各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至今已有 21 年的历史,但仍然存在问题需要不断完善。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中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不仅明确予以保护而且具有较强的力度。2003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一) 关于商标保护的一种理论检视: 商标权客体之信誉说

关于商标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商标。近来有一种观点主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承载的信誉。按照该观点,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并非商标保护与否的分水岭。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之所以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也在于长期使用所产生的较高声誉和信誉,不容被他人随意占有。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仅就商标战略而言,创立驰名商标战略、名牌战略是其核心内容。这类战略形式的最高境界就是大幅度提高企业商标的信誉,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驰名商标也是一个符号,只不过这个符号背后隐藏的是良好的商业信誉,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因为其注册而改变符号的本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本质

区别。社会付出巨大立法成本决不是为了保护纯粹的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商业信誉。

(二) 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

尽管商标法包含了很多商标行政授权、行政管理的内容,加强商标管理也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宗旨,但相对于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仍然处于最重要的位置。就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将其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的立法意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在商标纠纷特别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这是由商标保护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在商标法中,禁止对消费者的混淆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商标法》中隐含了一种激励机制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内在机制。

(三)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符合激励厂商改进商品质量、减少消费者搜寻成本从而增进公共利益的理念

从商标法的经济基础方面看,商标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并保护其免受产品来源的欺诈,是商标的重要经济功能之一。除此之外,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还具有质量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并不是指商标保护能够直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而是指拥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其质量具有同一性。商标权人能够以其商标昭示其较高的产品质量,从而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保护所负载的产品质量保障功能和减少消费者搜寻成本的经济属性。由于提高商品质量能扩大和占领消费者市场,从商标法的激励理论来看,通过商标负载厂商同一商品质量的功能,商标权保护为厂商不断改进商品质量,减少消费者搜寻成本,进而增进公共利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四)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在实践中,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则在于通过使用而获得信誉。未注册驰名商标拥有较高的声誉,其所有人借此可以获得较高的市场声誉。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直接占用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市场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公平和诚实

用原则,应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五)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这可以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载的商品信誉方面加以理解。如前所述,商标保护客体的本质是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的形成建立在厂商艰苦的生产经营、科学的管理和经营战略等基础上。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商品的青睐就在于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信誉。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为培植其商标信誉,也需要进行大量投资。驰名商标中凝聚着商品信誉与企业声誉,如果因为该商标没有获得注册而不受法律保护,则会助长通过仿冒、假冒等无偿占有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和投资收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很不公平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长期使用商标而获得信誉,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而言是一种合法的信赖利益,通过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有利于实现商标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

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的法律依据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追溯到《巴黎公约》第 6 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对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提供法律保护,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TRIPS 协议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16条第2款进一步确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这不仅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约》第 6 条所确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将其从商品商标扩展到服务商标领域,将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有条件地延伸到“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因此,将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也考虑了对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

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或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所以无论是根据《巴黎公约》和 TRIPS 协议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还是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未注册商标是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认定,并作为驰名商标来进行保护的。(二)认定的具体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该未注册商标应当是具备了一定的公众熟知程度的,即高知名度。体现在即使没有指出其标识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也能使相关公众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2)该商标使用的时间及范围。该未注册商标必须是经过持续使用的,且使用经过了一定的年限。如果并未使用,或使用时间很短,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具有意义。同时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必须覆盖一定的区域。(3)该商标的广告投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收入。未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如果已经对其投入了相当数量的宣传费用,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营业收入很高。那么其为商标持有人带来的无形资产就越多,带来的利润也越多,商标持有人的广告投入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必须有确实可测的数额。(4)该商标的显著性。驰名商标要有更高的显著性。驰名商标更高的显著性就表现为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相对于一般商标的显著性而言,是高显著性。很多未注册商标一开始不具有显著性或者显著性较差,但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则该商标在使用中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三)认定主体

有人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整体,将认定

权和管理权分别授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会割裂两者有机统一,不利于保护目的的实现,而认为行政机关应该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唯一主体。《商标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同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但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大量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人民院来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法律的。《商标法》作为国家的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它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作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按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现在有权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主要有三个主体,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负责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法院。无论是通过司法途径,还是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以使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 扩大《商标法》调整的广度和力度

1、树立反淡化理念,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淡化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成熟于美国。通俗地说,所谓“淡化”,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通过一定行为,冲淡某些驰名商标与其特定产品之间的直接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商标法》应扩大保护对象: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甚而产品的外包装、环境标志等。

2、《商标法》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加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要有: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商标局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作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决定;对以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的效力则不可异议,而未注册商标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和规模内继续使用该未注册商标。

(二)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基于我国现时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救济仅限于停止侵害,而没有赔偿损失,因此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司法救济上的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原则性很强的法律,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诚实地进行竞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责任。从商标的角度上来看,一个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因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混淆实际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商标救济途径不足以弥补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仍可同时向侵权人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与使用规定的完善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将现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修改为:申请或者使用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在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现行法条款仍被保留。笔者认为,需要重新审视原修改的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现行规定强调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容易产生歧义,上述规定可能扩大对外国人在中国并不驰名的且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在实践中有可能造成对国外商标的保护过度。第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规定“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更贴近《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注册与使用方面的要求。第三,尽管现行规定比较接近于《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对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应当认为涵盖了《巴黎公约》的要求,更符合作为国内法的我国《商标法》内在一致性要求。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制

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存在保护的限制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未注册性,使其在法律保护方面应受到较多限制,而不能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适用一样的“待遇”。笔者认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观点不妥。例如,有学者认为,

现行《商标法》以注册与否为提供是否跨类保护的依据缺乏科学性。理由是,注册并不是一件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前提条件,而是良好的信誉基础。一件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因为其注册而改变符号的本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一样隐藏着良好的信誉,良好的信誉才是一件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关键。我国《商标法》以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前提条件,有纯粹强调“注册”形式之嫌,忽略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根本。笔者认为,该观点过分强调了“信誉”在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方面的作用,忽视了商标注册制度在商标法上的基本价值。

结论: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范畴。我国商标制度尽管实行注册原则,但对于未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达到驰名程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均是给予保护的,其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较之于未注册知名商标应当更大。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我国履行 5巴黎公约 6 和 TRIPS 协议规定的义务的体现。在我国近些年的商标确权活动与司法实践中,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并非少见。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最终需要在立法中逐步予以完善。这次 5商标法6 第三次修改需要关注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其中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5商标法6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已有一些规范,但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总体思路是,应以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近年发生的典型行政确权和司法保护案例,立足于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经验,以国际公约的要求为指针,在公平考虑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构建我国系统的、科学合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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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

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 注册;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③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 同或者类似; 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商标。自《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Trips更进一步规定:1,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2,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 就各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通常是根据具体的商标的宣传范围,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标识商品促销范围和国家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从国际条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 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 后者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保护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有价值的驰名商标已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如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使商品差异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在商品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对保护主义已不能完善保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有鉴于此,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及广告价值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上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三、驰名商标的淡化 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两大理论:一为混淆理论,一为淡化理论。 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概言之,为确保商标所具有的可辨识、确认和区别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避免混淆、欺骗和讹误,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即禁止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见,在传统商标保护观念中,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最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 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 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 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 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 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 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 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 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中国名牌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比如在2008年9月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到2013年9月 因为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国家取消22个涉及检验出三聚氰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买购网将做相应更新。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认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 中国名牌的性质? 授予企业产品的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宣传使用 认定方式? 主动评价,成批保护。企业主动申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不在当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2015年3月3日到3月15日,2012015年两会正式开幕。今年两会仍然有很多的亮点,但是由于超凡是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商标行业的我们就今年两会上有关商标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上交了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他表示,去年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方面仍存在不足,难以支持企业创造世界品牌。他建议,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希望成为世界品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修改相关条款加大对制假企业和销假者的打击力度。那么究竟目前中国商标注册对于侵权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又是怎样的呢? 下面超凡就举个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案例: (1)真假老人头商标 广州老人头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头皮具公司)起诉广州戴某得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得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大皮具厂(以下简称某大皮具厂)、戴某(某大皮具厂投资人)以及某大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 据介绍,老人头皮具公司是老人头皮具箱包系列商标(包括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在中国内地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从2001年开

始,该公司就一直经营老人头系列皮具箱包,但随着老人头皮具箱包品牌知名度的逐步提高,近年来,老人头系列商标遭受了形形色色的侵权假冒,该公司负责人为此叫苦不迭。 (2)稻花香酒商标 除了老人头等皮具商标还用酒类商标等也遭受着侵权,2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接到来自湖北稻花香酒厂的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包装盒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浓香型白酒”等字样的假冒稻花香白酒。按照对方提供的线索,龙山分局工作人员和厂方委托人一同对辖区内经营白酒的超市、食杂店等店铺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共有4家店铺在销售厂方所说的稻花香酒。 可见商标侵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这也侧面反映了中国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还远远的不够,那么中国商标注册对于驰名商标侵权又是怎样界定的呢?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需要多少费用

一、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需要多少费用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费用要示该商标申请的难易程度来定,基本在50-100万左右,驰名商标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认定。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需要多少费用 二、申请驰名商标怎么认定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手续;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手续,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手续。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众多于五年的手续。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众多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众多于五年的手续;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手续,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手续;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手续;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手续,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范围等手续。如能提议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驰名商标的禁用规定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发生上述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商标-什么是驰名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省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可称之为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所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虽然还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但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可能。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 注册;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③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 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如果您是企业申请商标,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可以省心省力的行业标杆的商标注册服务。如果您是个人商标申请,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商标证。拒绝不规范,

2010最新广东省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大全

广东省出名商标明细清单(192 件) 1997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康佳商标注册人: 康佳集团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 32 类健力宝商标注册人: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1999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雅倩商标注册人: 潮州市宝兰丝化工公司商品: 摩丝、扮装品 5 类丽珠商标注册人: 珠海丽珠医药不限制公司商品: 药品 5 类999 商标注册人: 深圳南方制药厂商品: 药品 9 类TCL 商标注册人: TCL 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电话机 9 类虎头商标注册人: 广州轻工品进出口公司商品: 电池 11 类美的商标注册人: 广东美的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扇、空调 11 类万家乐商标注册人: 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商品: 燃气具 11 类科龙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空调器 11 类容声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冰箱 11 类格力商标注册人: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商品: 空调 11 类格兰仕商标注册人: 广东格兰仕集团公司商品: 微波炉 14 类飞亚达商标注册人: 深圳飞亚达集团公司商品: 钟表 15 类珠江商标注册人: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商品: 钢琴 32 类乐百氏商标注册人: 广东往日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2000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黑妹商标注册人: 广州美晨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牙膏 16 类维达商标注册人: 广东维达纸业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卫生纸、纸巾 30 类珠江桥商标注册人: 广东食物进出口公司商品: 酱油 30 类喜之郎商标注册人: 广东喜之郎集团公司商品: 果冻 30 类海天商标注册人: 佛山市海天食品公司商品: 酱油 43 类白天鹅商标注册人: 白天鹅宾馆商品: 宾馆效力 2002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金正商标注册人: 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音箱、功放机 9 类先科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商品: 激光电视放送机、激光电视唱片、数码激光唱机、数码唱片9 类华为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华为手艺不限制公司商品: 程控交换机设备 9 类步步高商标注册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电话机 19 类YI HUA 商标注册人: 广东省宜华企业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木地板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

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单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单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录 商标注册人地区商标名称商标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注册日期认定时间认定机关认定方式 中国北京同仁堂公司北京市同仁堂5 药品19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贵州省贵州茅台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协昌缝纫机厂上海市蝴蝶7 缝纫机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上海市凤凰12 自行车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卷烟厂上海市中华34 卷烟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永久自行车公司上海市永久12 自行车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霞飞日化总公司上海市霞飞 3 化妆品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上海市大白兔30 糖果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省五浪液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海尔集团公司山东省海尔11 电冰箱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山东省北极星14 钟表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泸州老窖股份公司四川省泸州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32 啤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张裕33 葡萄酒19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浙江玉立电器公司浙江省玉立11 吸排油烟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常州柴油机厂江苏省常柴7 柴油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江苏省熊猫9 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山东省双星25 胶鞋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英雄股份公司上海市英雄16 自来水笔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无锡小天鹅公司江苏省小天鹅7 洗衣机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红豆集团公司江苏省红豆25 服装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森达集团公司江苏省森达25 皮鞋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大连冷冻机股份公司辽宁省冰山11 制冷设备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山东省澳柯玛11 冰柜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市燕京32 啤酒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浙江省张小泉8 剪刀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省长虹9 电视机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菱11 电冰箱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沈阳味精厂辽宁省红梅30 味精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东风汽车公司湖北省东风12 汽车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国家工商局)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认定时间 1 乐凯胶卷、相纸、胶片中国乐凯胶片公司1999 2 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1997 3 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1997 4 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1999 5 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1999 6 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公司1999 7 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1999 8 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1999 9 霞飞化妆品上海霞飞日用化工总公司1999 10 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1999 11 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1999 12 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9 13 999 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1999 14 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 15 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1999 16 同仁堂药品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1999 17 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1997 18 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1999

19 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1999 20 蝴蝶缝纫机上海协昌缝纫机厂1991 21 常柴柴油机常州柴油机厂1995 22 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1999 23 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1997 24 玉立吸油烟机浙江玉立电器公司1995 25 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97 26 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1999 27 长城计算机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1999 28 联想计算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1999 29 长虹电视机国营长虹机器厂1997 30 康佳电视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 31 海信电视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1999 32 TCL 电话机、电视机TCL集团有限公司1999 33 熊猫收音机、电视机、录 音机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1995 34 虎头电池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品(集团)公司1999 35 澳柯玛冰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1997 36 冰山制冷设备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1997 37 海尔电冰箱海尔集团公司1991 38 美菱电冰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7 39 容声电冰箱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1999

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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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概述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企业又说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6月1日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对企业的品牌问题研究时常常涉及到驰名商标.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有称谓,不具有法律属性。因此.在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中,既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法律救济等问题,又可以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商誉价值.这些价值可以体现在企业优质的产品、客户的满意度及持久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本文就是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研究企业品牌推进过程中企业驰名商标战略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构成.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最大特点在于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享有法律上的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的肯定,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因此,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淡化、抢注等诸多法律问题。当这些问题出现时,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借助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止侵权行为,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名牌战略和品牌战略的实现。当然,法院或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达到相关驰名要素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事实前提,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也是事后法律救济措施:同时,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法律对其构成要件有特殊要求,案件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为了弥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中被动认定和事后救济的不足,有必要从品牌建设和品牌推进的角度,基于品牌推进过程中的主要途径.研究企业驰名商标战略在品牌推进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把驰名商标战略的运用贯穿于企业品牌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以充分发挥驰名商标战略在企业品牌战略及企业整体战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有哪些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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