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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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必须一致; 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企业,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代动力
【贮藏】 【包装】 【有效
【执行标准】 【批准文
【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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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2)药品[成份]在说明书中的表述: 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中药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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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报国家局核准情况的,每个品种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同时报说明书和标
签式样; (2)符合报国家局备案情况的,所有品种可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同时附所有品种
目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等);报说明书和标签式样; (3)要求所有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申请于12月31日前报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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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有关要求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 (1)以下情况按照药品补充申请办理,报国家局核准: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
症; 改变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变更药品规格;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2)以下情况按照补充申请办理,报国家局备案: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形式修改);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 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 和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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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签的识别要求: 同一企业,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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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要求 企业可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提出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要
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有关规定和要求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处 2006年7月
一、实施新规定的时间安排: 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自2006年6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新《规定》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和标签。 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并且在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标签和
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境外制药厂商应当直 接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
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国家局发布的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2000年10月15日发布); 《中药说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 《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
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
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
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 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在外标签全部 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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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包装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 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 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 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说明书可按原规定的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自2007年6月1月起,所有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新《规
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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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局将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的说明 书进行核准和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核准的说明书进行印制。
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 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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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品标签管理有关要求
(1)药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
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内标签因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
(1)药品说明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数据;结论;信息。能够指导患者安全、合
理 使用药品。
【药品名称】 学】
【成份】 【性状】
【适应症】 期】
【规格】 【用法用量】
号】 【不良反应】
业】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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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要求 (1)文字表述必须科学、规范、准确; (2)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和度量衡单位; (3)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有其他文字对照的,以
汉字表述为准; (4)文字应当清晰,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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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说明书管理有关要求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代动力
【贮藏】 【包装】 【有效
【执行标准】 【批准文
【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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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印制;
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2)药品[成份]在说明书中的表述: 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中药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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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报国家局核准情况的,每个品种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同时报说明书和标
签式样; (2)符合报国家局备案情况的,所有品种可填写一份补充申请表,同时附所有品种
目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等);报说明书和标签式样; (3)要求所有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申请于12月31日前报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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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有关要求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 (1)以下情况按照药品补充申请办理,报国家局核准: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
症; 改变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变更药品规格;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2)以下情况按照补充申请办理,报国家局备案: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形式修改);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 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 和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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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签的识别要求: 同一企业,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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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要求 企业可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提出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要
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有关规定和要求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册处 2006年7月
一、实施新规定的时间安排: 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自2006年6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新《规定》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和标签。 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并且在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标签和
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境外制药厂商应当直 接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
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国家局发布的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2000年10月15日发布); 《中药说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 《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
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
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
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 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在外标签全部 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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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包装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 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 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 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说明书可按原规定的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 自2007年6月1月起,所有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新《规
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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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局将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的说明 书进行核准和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核准的说明书进行印制。
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提 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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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品标签管理有关要求
(1)药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
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内标签因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
(1)药品说明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数据;结论;信息。能够指导患者安全、合
理 使用药品。
【药品名称】 学】
【成份】 【性状】
【适应症】 期】
【规格】 【用法用量】
号】 【不良反应】
业】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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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要求 (1)文字表述必须科学、规范、准确; (2)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和度量衡单位; (3)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有其他文字对照的,以
汉字表述为准; (4)文字应当清晰,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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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说明书管理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