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监工作带来的挑战与应对林文安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读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原《刑事诉讼规则》也根据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原则作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对此,我们侦监部门全体干警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积极应对,为明年起的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规则》侦监工作挑战作者简介:林文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7-02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统一认识,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后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
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
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
三是适当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将原来规定的十日延至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新《刑事诉讼法》第343条则明确规定将这一至三日的延长期限留给侦监部门,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以后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增加了检查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的领域。
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给侦查监督工作来了新挑战,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应把握的问题[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逮捕必要性审查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亦构成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笔者试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影响及操作中应把握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批捕条件中的“逮捕的必要性”的变化。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一规定对逮捕的必要性未进行详细说明,使得办案人员操作空间很大,认为即凡够罪则可批准逮捕,造成很多轻刑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一些未成年人也未起到刑法教育、帮助、惩戒的作用。
此次刑诉法修改将逮捕必要性标准具体化为五项标准:1.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办案人员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除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实体上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也要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交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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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总结
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总结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检察机关是的一次重大机遇和挑战,为保证新《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上级院新《刑事诉讼法》准备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院党组统筹协调主导下,我院干警以"五加强""一清理"为主线,以强化督促检查为依托,集中时间和力量,全力做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工作。
一、提高认识,为新法施行筑牢思想基础。
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会、全院大会及业务部门科务会,对开展新刑诉法的学习及试点工作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引导干警在办案中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提高法律准确理解和适用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释法说理能力,自觉适应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二、加强领导,为新法施行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上级院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制定了施行新《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方案,对学习培训、实证研究和司法解释建议工作以及清理长期羁押案件等方面工作作了规定,为做好新法施行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治处负责),具体负责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调研指导、政策研究、情况通报、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三、多重方式,为新法学习提供有效载体。
我院将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和岗位练兵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购买新《刑事诉讼法》20余套,制定学习计划,下发学习资料,电视电话会议集体学,岗位练兵等形式对新法进行全面学习,以达到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提高司法实践能力。
四、。
新刑诉法实施下基层监所检察职能的进与退
念, 白觉 在 监所 检 察 l r 作 中强 化 法律 监督 , 确 保 刑 事 执 行 活动 的合法 、 合理 , 同时 , 在刑 事执 行 活 动 巾依 法 保 障被 监 管对 象 、 被 执 行 对象 合 法 权益 , 确保 刑 罚 教
“ 监 外执 行检 察科 ” 不 能完 全涵 盖新 增 职责 , 当新 增 f 作完全 、 充 分 开展 后 , 就 有 必要 再 次 更 名 , F 1 前, 经 在 进 行探 索 , 设立 “ 刑事 执 行 榆察 科 ” 或“ 刑事 执 行 检 察局 ” , 对全 部刑 事执 彳 『 活动 进行 柃察 监督 , 扩 展社 区 矫正 检察 、 居所 监视 检察 、 财产 刑 执行等 职 能范 闻
设 置应 当有 利 于监 督 工作 的有 效 开展 ,由于 现 有 的
的 监督职 责等 。
按照《 人民Leabharlann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对检察内设部 门的职责分T , 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主要
有 监狱检 察 、 看守所 检 察 、 死 刑 执行 临场 监督 、 监 外执 行榆察 、 强 制 医疗 执 行监 督 、 事故 检 察 和 相关 案 件 办 理等 , 对通 川 I 榆 察 院 而言 , 由于有 关 监督 对 象 被 剥 离, 以及级 别管辖 的限制 , 其 作职责 明显 有进 有退 :
市检察 院派驻 ,因 2 0 1 0 年撤销区看守所合并到市看
检察部 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
《 青海检 察》 2 0 1 4 年第 1 期
5 1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任务 、 新增 监 所检察 部 门对强 制 医疗 机构 的执 行 活动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予以了必要的加强,另一方面,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认真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反贪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反贪工作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一)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基于侦查犯罪需要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①在反腐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做出明文规定。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等新特征,加上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有鉴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顺应了这种呼吁,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或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证据制度和
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江帆;胡绍宝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4(0)16
【摘要】此次新刑诉法围绕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做了幅度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涉及律师会见、律师阅卷、证人出庭、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特别是检察权的行使产生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既包括机遇也包括挑战,立足新刑诉法的修改,做好相关梳理和研究十分必要。
【总页数】3页(P133-134)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辩护制度
【作者】江帆;胡绍宝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J], 江帆;胡绍宝
2.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探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为视角 [J], 祝贤宝
3.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给审判实践带来的变化——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判例为视角
[J], 徐嘎
4.新刑诉法给检察权运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J], 江帆;胡绍宝
5.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 [J],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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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侦监工作适用新刑诉法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侦监工作适用新刑诉法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新刑诉法赋予侦监部门新的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如明确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对侦监部门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下面结合侦监工作实际,对适用新刑诉法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
一、侦查工作贯彻新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观念转变缓慢。
主要体现在逮捕条件的把握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执法思想观念仍或多或少存在,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满意感、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发生冲突时,利弊权衡,促使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天平偏向于“构罪即捕“。
2、逮捕必要性条件不具体。
新刑诉法虽然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但均用词为模糊用语,属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人员因人而异,理解上也会出现偏差,容易与侦查机关产生意见分歧。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不明。
新刑诉法并未明确侦监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中应当承担的职能与排除程序,但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
而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因为期限短,除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发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很难发现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证据,此外,即便发现,在短期内也很难通过调查进行查证是否应予排除,如果该证据不影响定罪,则可作为可疑证据不予以采信,但如果影响定罪,是否采信对于案件的质量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信息不畅通。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是刑诉法首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侦监部门而言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由于公检两家办案单位信息沟通难以实现完全畅通,对侦查机关办案进展情况,侦监部门无法完全掌握,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后到底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在目前这种工作模式和状态下,侦监部门是难以真正进行审查,也是难以确定有无羁押必要的。
5、人案矛盾突出。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和对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检察技术工作,笔者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及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实践,试图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以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抛砖引玉,推动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长足发展的作用。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
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
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
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
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
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
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 ,导致监督力度受到限制。
法律监督权威性不足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 其权威性存在质疑。
法律监督手段单一
过于依赖书面审查
目前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时,往往仅通过书面审查相关材 料进行监督,缺乏实地调查和现 场监督的手段。
03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途径
通过完善立法、优化组织架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探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明确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地 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能,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和
公信力。
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
改进措施。
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 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
多元化监督方式
除了传统的审查批捕、公诉等手段外,探索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如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等。
信息化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准 确性。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案件信息 和证据材料。
详细描述
该省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各类案件数据进 行挖掘和分析,精准发现监督线索。同时,该院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查案件,提
刑诉法修改后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53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在司法体系中,监督机构和审判机构以及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也是相互牵制、相辅相成的。
社会经济在不断的发展,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以往的刑诉法无法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修订后的刑诉法颁布以来,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针对监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其在新环境下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针对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刑诉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同时也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修改刑诉法后监察机关面临的问题1、对于逮捕权利行使时面临的问题。
在刑诉法修正案中,对监察机关的逮捕权限进一步强化,通过强化这种权限并赋予监察机关,能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证据的毁灭。
针对原来刑诉法中比较抽象的逮捕条件,修改后的刑诉法中进行了具体化规定,然而这也对在侦查监督办案中,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的权限进行了约束,这就容易造成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的规定时,侦查监督部门就不能够作出是否进行逮捕的决定,由于公安机关在实际情况中无法保证实施大量监视居住措施,这对后续的诉讼活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公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要求越来预高,在实际工作中将会有大量的不逮捕案件的发生。
2、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带来的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负责侦查的案件与其他的刑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针对检察机关刑侦的案件,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更容易对其造成影响。
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讯问出结果,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关部门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
而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相关人员刑讯的难度,讯问出的结果也无法有效确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3、起诉和辩护两者之间关于权限矛盾的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更强的保障,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帮助完成监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又要对嫌疑人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这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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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制度
诉讼
刑事诉 讼法
反思
回顾
中国
刑事诉讼法
发展
公正
具有
逐渐形成
挑战
中国
证据
继续
犯罪
法律
司法
规则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旨在回顾、反思和展望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四十年历程。通过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 演进的梳理,本书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并逐 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起源于古代的法律制度,但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刑 事诉讼制度。早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以“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思想为指导,强调对 犯罪嫌疑人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改造,而非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审判。这一阶段的刑事诉讼法制具 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逐渐开始转型,逐渐向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审判方向发展。这 一阶段,刑事诉讼法制开始重视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并引入了陪审员制度、律师代理制度等民主制度。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诉讼法 制也开始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本书还探讨了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方向。作者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 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如完善辩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这些建议对于 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值得阅 读的书籍。它不仅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和制度, 而且深刻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读者来 说,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 度,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XXXX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可编辑).doc
XXXX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可编辑)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全国人大于XX年月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XX年月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机关各部门行使职权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无疑也将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新修改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新刑诉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 技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察工 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管理理念
更新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使检察工作更加高 效、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针对检察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 理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 象的发生。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和管理现代化。
度。
检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现象
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原因
一方面,由于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 员进入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影响
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度。
01
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配合。
3. 注重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教育。
展望
• 前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实施, 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检察工作将更加注 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 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 化。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各种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了诉讼和仲裁等解决争议的方式的广泛应用。
本文将就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1. 诉讼情况1.1 行政诉讼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主要集中在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裁量权不当等方面。
1.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是近年来诉讼案件中的主要部分。
其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逐渐增强,因此参与诉讼的民众数量呈上升趋势。
1.3 刑事诉讼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导致了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减少。
此外,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警民关系的改善等因素也对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减少起到了积极作用。
2. 仲裁情况2.1 国际仲裁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逐渐提升。
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选择在我国进行仲裁解决。
这对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专业人才的需求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2.2 国内仲裁国内仲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也随之增加。
国内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结论近年来,诉讼及仲裁情况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和特点。
在诉讼方面,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社会动态。
在仲裁方面,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呈现出不同的增长趋势,反映了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重要参与者的角色不断增强。
综上所述,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变化直接反映了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诉讼及仲裁情况,可以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制定政策和决策上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
检察机关落实新刑诉法方法研究检察职能包括公诉和监督两个基本方面,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的灵魂,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于各项司法程序中更多、更细致职权,就是为了扩充和完善检察监督职能,更好的保障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保留的各项权利。
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检察职能的延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有权力也有义务,需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变被动为主动,运用积极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来应对。
本文试从分析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入手,探讨检察实务中落实新刑诉法的方法。
一、明确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新刑诉法从多方面做出强化法律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期间第一次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恐、毒、黑”犯罪嫌疑人的监所、对负责指派律师的法援机构负有通知义务,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证明义务,公诉人出庭义务等。
可见,在检察权力拓展和检察职能延伸的同时,检察机关的责任性和义务性也大大增强了,这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一)对争先创优的挑战概括的讲,新刑诉法对于证据、辩护、强制措施、派员出庭、创设四个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对检察侦查工作短时期内办案规模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给基层院”创先争优”带来一定的压力。
但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更加坚信实施新刑诉法将会对检察工作产生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严格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工作业绩、打造检察形象所带来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持续保有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干劲,志在对接新刑诉法的积极转变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传统执法办案模式的挑战新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公检法工作的衔接和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新法规定,提起公诉程序中,把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须将案件材料、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刑事检察官职位职责
刑事检察官职位职责一、检察机关与刑事检察官的职责刑事检察官是国家机关中的法律职业人员,负责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刑事检察官的主要职责:1. 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案件依法进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案件审查刑事检察官对初核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确保证据充分、证据链条完整,在法律适用上保持一致性。
3. 案件起诉刑事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向法院提起公诉,保障公正的审判。
4. 参与庭审刑事检察官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代表公诉机关参与案件审理,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维护法律尊严。
5. 执行职务刑事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忠诚履行法律职责,始终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检察官的素质要求刑事检察官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 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刑事检察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专业素养,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2. 职业道德与操守刑事检察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严守纪律,秉公执法。
对待案件应公正、廉洁,并做到勤勉、尽责。
3. 沟通协调能力刑事检察官需要与执法机关、辩护律师、法官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商能力。
4. 忍耐与稳定心态刑事检察官工作压力大,需要保持沉着冷静和稳定的心态,忍耐困难和挫折,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5. 法律逻辑与思维能力刑事检察官需要具备优秀的法律逻辑和思维能力,能够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判断案件证据的价值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刑事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刑事检察官的职业发展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刑事检察官需要完成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建议
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建议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制稳定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审判效率较低、司法公正待提高、办案质量有待提升等。
因此,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法院和检察院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法院方面,建议提高审判效率。
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和人力资源的有限,目前一些法院审判周期较长,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法院可以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内部管理流程、推行简易程序等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判进程。
另外,加强司法公正也是法院工作亟待改进的方面。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财力和人力的不平等,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法院应该坚持公正的原则,秉持中立、公正、透明的态度,对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有效防止个别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在检察院方面,提升办案质量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检察官作为公诉部门的重要成员,承担着保障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然而,一些检察官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法律专业素养不够等问题。
为此,建议检察院可以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加强监督职能也是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方面。
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提高执法质量。
然而,一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显著等问题。
因此,建议检察院应加强监督职能,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管,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和提升工作质量,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院和检察院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工作,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结构的介绍。
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
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6月12日上午,XXX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举办的“检察理论与实务”高级研讨班开班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XXX市两级检察院的94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中国政法大学接受为期10天的培训。
本人作为基层干警代表有幸参加此次培训,觉得受益匪浅、不虚此行。
在短暂的几天培训当中,不仅让我感受到了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们立法初衷本意和他们的法理基本理念,而且也听到了来自一线基层优秀业务骨干代表的现场专题授课,特别是课堂师生答疑互动及课余间学员们三五成群的探讨,不仅相互介绍交流了本地好的经验做法,而且对今后如何转变执法理念、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思路探讨出了初步共识。
在饱尝了一堂堂饕餮盛宴的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肩上将要承担的重任和挑战。
一、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贯穿整个检察工作培训班的第一堂课是著名诉讼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给大家授课,樊老的授课,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匡护正义、崇尚理性、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都说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分子的小宪法,但是,在樊老看来,检察工作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应树立的“五个观念”中,其中人权保障观念是排在首位的。
紧接着的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以语言生动、幽默风趣的精辟观点,让学员们在谈笑中感受到一位资深学者的个人风采的同时,也感受到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的份量。
从两位法律学术界的专家授课话语中,我们得知,立法者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所站的角度之高,考虑的范围之广,涉及的部门及问题之多。
立法不仅要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考虑国际上各国的反应,也要有机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才能让一部新颁布的法律最终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
授课中充分体会到学术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执法权力时注意以人为本方面寄予了很大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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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综述王志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3-06-22 10:31:00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2012 年 6 月 16 - 17 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在山东省枣庄市举办了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论坛以“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以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为主题展开,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思考。
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刑诉法修改对诉讼监督职能的调整和扩展与会代表指出,刑诉法修改既有对原有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程序的调整和重塑,也有新的监督内容的扩展,总体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职能,完善了监督范围、细化了相关程序、明确了监督的方式、效力等,使诉讼监督从抽象走向具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监督、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等;二是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如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强调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同时告知检察机关等;三是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如强调了检察机关对违法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健全了检察机关实行侦查监督、审查批捕等诉讼监督的程序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发言指出,新刑诉法明确了八个方面的监督范围及相应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一是规定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二是规定了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三是规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四是规定了对羁押执行活动的监督;五是规定了对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六是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七是完善了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完善了对交付执行活动、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等;八是规定了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在哪些规定属于诉讼监督的问题上,代表们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
如,关于审查批捕,有的代表认为属于诉讼监督中的侦查监督职能,有的则认为是诉讼职能,还有的认为基本上属于诉讼职能,但也有监督的成分。
再如,有的代表认为检察人员简易程序出庭、二审程序出庭属于审判监督,有的则认为出庭是履行诉讼职能,不属于诉讼监督。
再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有的认为是诉讼职能,有的认为是监督职能,有的认为既是诉讼职能也是监督职能,两方面的作用都有。
二、刑诉法修改给诉讼监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慕平指出,刑诉法修改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一是为检察机关全面深化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二是为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推进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三是促使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重点更加贴近群众新期待。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监督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一是来自传统执法理念的挑战;二是来自全面落实新增职能的挑战;三是来自协调基本法律与检察改革关系的挑战。
全面落实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规定: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二是要逐步健全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三是要加强外部协调,改进内部分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王守安发言指出,新刑诉法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对于强制措施、侦查行为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内涵。
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完善对诉讼监督理念的积极影响在于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基本功能——以权力制约权力、规范权力运行。
要实现这一目的,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应当坚持正当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程序参与理念以及监督经济理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指出,新刑诉法进一步突出了律师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角色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保障刑事辩护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的职责,构建了新型的控辩平等关系和控辩救济关系。
但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参与诉讼和履行辩护权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检察机关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关系未能完全理顺,控辩平等与控辩救济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排斥心理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要求存在差距,控辩平等关系认同感不足,控辩救济关系得不到充分重视;三是相关工作机制不完善与贯彻新型控辩关系的迫切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为保障新型控辩关系落实:一是要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长期沟通交流机制,增进职业认同感,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二是要严格遵循新刑诉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框架,建立规范的律师权利行使细则,保障律师权利得以落实,并兼顾检察机关以及看守所等职能部门或场所正常工作安排;三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律师控告申诉的具体部门,制定规范的申请、受理与答复程序,方面律师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谈到,新刑诉法为诉讼监督工作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一是增加了很多内容,工作量很大,相比修改之前监督难度增加;二是除执行同步监督的规定比较具体以外,其他基本都是原则性规定,欠缺关于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三是多为柔性规定,欠缺刚性规定。
同时,刑诉法修改也为诉讼监督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一是为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法律文本根据;二是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也为实践当中探索具体的监督机制、方式、程序提供了拓展的空间。
贯彻新刑诉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实现以下转变:一是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二是树立程序意识;三是强调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立场,特别是自侦、公诉程序中要更好地保证客观中立;四是要有创新的意识和勇气;五是要注重监督的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智辉发言指出,刑诉法修改给诉讼监督带来了包括观念、能力、机制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是工作机制的挑战。
最直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问题。
关于内部职能划分,首先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要不要分离的问题。
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个人赞同适当分离。
二是诉讼监督权的行使要不要遵循诉讼效率原则。
有些程序设置把监督的过程拖得非常长,与效率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在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职责划分方面,应当遵循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设置专门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尤其是审判环节,应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度分离,使没有参与公诉权行使的或与公诉没有关系的检察人员来承担诉讼监督的职能,以解决检察人员追诉角色与监督角色集于一身带来的冲突问题。
三、刑诉法修改与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职能的发展及体系构建关于侦查监督职能的发展及体系构建,讨论中存在分歧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结合高检院对侦查监督部门“一体两翼” [1]的职能定位,对新刑诉法中所有关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规定进行了梳理,认为侦查监督内容体系包括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俊瑛则认为,侦查监督仅包括侦查活动监督,而不应包括立案监督和审查批捕,审查批捕是发现侦查监督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并非侦查监督本身。
以侦查监督狭义说为起点,其认为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活动的本质和中心,构建起了以侦查取证活动监督、强制性措施监督、对阻碍诉讼权利行使的行为的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侦查监督内容(范围)体系;围绕诉讼监督活动的规律,初步构建起包括侦查监督的渠道、手段、方式、效力四方面要素在内的侦查监督工作体系。
(二)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监督规定的理解和贯彻1.关于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关于审查逮捕。
大家认为,新刑诉法在审查逮捕方面突出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将逮捕的条件进一步明细化,并要求审查批捕中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增强了审查逮捕的诉讼性,从而有利于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规范、有序运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任务。
万春对贯彻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的新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和存在的模糊认识进行了分析,指出:一是关于审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法律规定的“可能”、“现实危险”、“企图”等情形,在实践中仍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审查判断,因此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经验,会同侦查机关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
二是关于审查的方式。
新刑诉法增加了审查逮捕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讯问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内进行,也可以远程视频讯问。
高检院《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在新法实施后仍应执行,对于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三是关于延长的审查批捕时间。
新刑诉法有条件地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的规定,延长的时间应给上级检察院批捕部门。
四是关于逮捕的犯罪事实证明标准。
还应当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即通过基础证据的审查来把握。
五是关于证据审查要求。
应深刻理解和认真落实新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另外,应会同侦查机关建立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93 条新设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执行活动的监督,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审查的程序。
如何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及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内部任务分工,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于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与会代表意见不一,分别认为应由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会同监所检察部门审查,或应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由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分别审查。
但大家认为无论由哪个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都应建立信息沟通配合机制,共同履行好检察机关的职责。
与会代表还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和案件范围、程序和方式、期限、审查后的处理等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此外,部分代表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配套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律师介入制度、与相关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等,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进行很好地衔接。
关于监视居住。
很多代表认为,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对监视居住的监督职能未做详细规定,如不能有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被大量适用,演变为变相羁押,因此检察机关应探索对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予以监督的有效方法。
2.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其监督代表们指出,新《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是对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重大突破,促进了侦查监督的具体化和法典化,也是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替代西方司法审查权的一种合理选择。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虽然加强了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但仍然存在监督方式的被动性、事后性问题,也没有规定程序性制裁措施,在落实中可能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