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之一,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全国检察机关全局来看,还是从基层人民检察院局部来看,现在的刑事审判监督力度都不够。
监督范围较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能弱化等原因,使刑事审判监督权效力的发挥受到影响。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机关;问题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定义所谓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障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地行使国家行使审判权,而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我国现行宪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
二、当前刑事审判监督环节的“瓶颈”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刑事审判监督在不同程度上流于形式。
(一)相关法律制约了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我国刑诉法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这项规定太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对自诉案件的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空档、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监督的缺失等立法上的空白,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范围过于狭窄[1]。
(二)检法两家的“和谐”关系淡化刑事审判监督的行使检法机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讲求配合而忽略了监督,有些工作人员对公检法是一家的概念更是根深蒂固,现有的权力分配,法院的法槌才是最终的决定,有些检察人员甚至会害怕人民法院的审判,深怕一个不小心就被法院给判无罪了,导致法院变成了刑事审判的“牵头者”[2],刑事审判监督形同虚设。
检法的法外沟通和协调,淡化了监督的机能。
(三)法院内部机制造成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弱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已经形成了对案件的报送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对其审理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影响较大或把握不准的案件,在定罪前甚至在开庭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得到上级人民法院指示后再依上级的意思进行形式上的审判,导致“未审先定”和“上定下审”的现象大量发生。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 全面性和客观性。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智能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督工作的 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司法机关配合度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01
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
CHAPTER 05
高了监督效率。
2. 刑事诉讼监督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3. 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得到了加强。
4. 监督质量得到了提高。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不足 1. 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 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问题的监督还不够深入。
案例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的实践
总结词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详细描述
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其次,应加强外部监 督机制建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最后,应注重监督机制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以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如媒体、公众等缺乏有 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
03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信息的公开程度不足,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了
解程度有限,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跨地区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相关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报等,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和配合度。
刑事审判监督之缺陷及完善

刑事审判监督之缺陷及完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其实质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有被弱化的倾向,处于薄弱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与“努力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也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相协调。
因此,必须正视审判监督的现状,认真分析其存在缺陷的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新机制,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笔者试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时代主题和神圣使命。
但理论层面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实践中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在基层存在。
主要表现在:(一)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刑法规定对量刑畸重畸轻或适用实体法确有错误的才能提起抗诉,且基层院只能提出,是否抗诉需由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抗诉条件的严格及程序的复杂使极少数案件能进入到抗诉程序。
而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抗诉率低,抗诉成功率更低。
就笔者所在基层院,近五年来,共提请抗诉案件5件,已改判1件(只增加了罚金附加刑),维持4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
(二)对个别已经协调的案件不便监督实践中,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有分岐,法、检有时会事先沟通协调;有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主管部门政法委会召集公、检、法三家开会进行协调,达成倾向性处理意见,对这种已经协调好了的案件,检察机关若再以监督者身份介入,似有画蛇添足之嫌。
(三)对上诉案件的监督出现空白目前,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二审法院一般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不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一些二审判决书送达不及时或根本未送达,导致检察机关对二审改判了解不及时或不知情,造成监督不及时,出现监督的盲区,即使收到二审判决书,下级检察院认为案件经上级法院改判,无权提出抗诉,对改判的结果一般持默认态度。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及完善作为一个具有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非常完善,但是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方面仍有许多缺陷。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证据保护、刑事申诉以及律师参与等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核心的保障。
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政府干涉司法的问题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政绩工程”压制司法独立,以保障其政治利益。
有时,政府不仅会直接干涉审判,而且还会介入律师的工作,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其次,裁判员不够独立。
尽管我国的裁判员享有法官独立裁判权,但是由于聘用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部分裁判员的行为往往受制于上级领导和企业利益,导致司法独立不够真实可靠。
完善措施: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
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同时还应该强化对裁判员的考核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的以案为本、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二、证据保护的问题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关键,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中之重。
但是,我国在证据保护方面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乱用、造假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对被告人的公正裁判和法定权益造成极大伤害。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证据不透明,查证难度大,导致判决难以维护公正。
完善措施:强化证据保护。
应该规范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标准,严禁侦查机关乱用、造假证据。
同时要增加证据的透明度,提高证据质量和可信度。
这可以通过公开审理和录像录音等方式来实现。
三、刑事申诉的问题刑事申诉是被告人和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
但是,我国的刑事申诉程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申诉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限制,有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申诉意识。
其次,刑事申诉机构不够独立。
申诉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许多申诉难以获得公正处理。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 为此 如何加 强和完善检 察机关 刑事审判监督 职能成 为检察 机关 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 1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1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有 弱 化 的趋 势 。 . 1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的情 况 , 权 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检 有 意见 , 对 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定 有 提 起 抗 诉 的权 力 。 由 : 并 裁 但 F量刑 幅 度 往
规, 显然 层 次太 低 , 且 缺 乏 可 行 性 。 实 践 中除 了抗 诉 这 种 刚性 监 督 手 的监督。 而 使检察机 关真正实现权方位 的监督 , 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效力 。 赋 段 , 必 然 引 起 一 定 的 程 序 后 果 外 , 他 的 柔 性 监 督 手 段 , 最 终 实 现 实 予 检 察 机 关 当 庭 纠 正 法 院 庭 审 活 动 中违 法 行 为 的 权 力 。 律 应 明 确 庭 上 能 其 其 法 际 上 依 赖 于 法 院 的 决 定 或 者 回馈 。 缺 乏 强 制 力 , 果 遇 到 法 院 表 面 上接 监 督 的 方 式 , 以 考 虑 给 检 察 机 关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时 的 建 议 如 可 受 纠 正 而 文 际 上 不 接 受 , 者 根 本 不 予 理 睬 时 , 往 束 手 无 策 , 也 直 接 休庭权 , 或 往 这 并提 出纠正意见 , 民法院对检察 院的纠正违 法意见应认 真答 人 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 立法上存在的冲突 , 致监督两难。 . 3 导 复 以便 审 判 权 威 和 有 效 监 督 得 以 兼 顾 。 2 建 立 规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空 间 的 机 制 。 从 立 法 上明 确 适 用 拘 役 、 ) 管 制、 单处罚金等适 用轻缓 刑罚的具体情 形 , 应该严格予 以限制 , 尽量减 少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黄雪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7期摘要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严格发挥好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阐述了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念、范围和方式,试图通过浅析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参考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机关职能作者简介:黄雪芬,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0-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诉讼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刑事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刑事审判直接决定着当事人间利益的最终分配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积极有效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念、范围及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对审判活动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和正确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我国的《宪法》在第129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权力,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除了第8条为原则性规定外,主要分为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实体监督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程序监督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司法解释》中,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均为此3条的进一步细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准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监督下列违法行为:1.庭审过程中,侵犯了有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结果享有法律监督权。
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式。
如何使这一监督权得到落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操作首先,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具体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法律监督权,但是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条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权,但是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提出规定不明确。
(二)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实际操作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的”确有错误”界定不明确,实践中掌握的标准论在量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其滞后性,且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甚至出现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高检司法解释的问题,致办案人于两难的境地。
种种冲突直接导致对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增加了抗诉的困难性。
另外,干警只重视对判决的审核,忽视对裁定的审核,重视判决量刑的轻重,忽视认定事实的差异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变动;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适用的监督。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判 监 督 权 存 在 的 问 题 与不 足 .探 讨 加 强 和 完 善 我 国 刑
事监督 权 的具体 举措 。 有重 大 的理 沦和现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河 南 省 2 0 0 3年 社 科 项 目 “ 力 的 配 置 、 制 约 与 监 督 机 制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权
2O o3BFx(o3 一 )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是 我 国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人 民 检 察 院 监 督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 强 和 完 善 人 民 是 加 检 察 院 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 对 确 保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作 者 简 介 :韩 明 德 ( 4 ) 男 ,河 南 平 舆 人 , 湛 江 师 范 学 院 法 政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政 、 , 一 , 司法 制度 : 彭光 华 ( 9 2 ) 男 ,广 东 湛江 人 ,湛 江 市人 民 检 察 院 一级 检 察 官 。 16 一 ,
摘
要 :刑 事 审判 监 督 作 为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职 能之 一 ,对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与 正 义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上 的 不 完善 、 司 法权 配置 的 不 平 等 、检 察人 员监 督 意 识 薄 弱 以及 庭 审 方 式 的 改 革 等 原 因 ,使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权 效 力的 发 挥 受到 影 响 因 此 , 必 须 从 完善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立 法 , 以 加 强 检 察机 关 对 审 判 权 的 监 督 等 方 面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刑事案件是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罪行,因其涉及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对其进行审判监督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我国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现状1. 上诉案件难以得到审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案件应当一审终审,但实际上,由于审判机关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将导致上诉案件被退回原审法院,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出现被不予受理的情况。
2. 司法不公:上诉案件当中,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监督的质量不过关,导致一审案件判决的基础已经偏离或错误,但难以得到纠正,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复审占用司法资源:上诉案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较低,而复审费用较高,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原因1. 律师缺乏专业知识: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缺乏更专业化的律师,使得上诉案件无法得到更好的处理。
2. 审判机关审查案件不严:一些审判机关可能因为工作节奏快、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导致错误的判断。
3. 法律制度缺陷:部分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应当一审终审,导致上诉案件顺利审理的难度加大。
三、对策1. 提高审判人员的审查水平:可通过完善培训制度、鼓励司法工作者长期留在一线等方式来提高审判人员的从业水平,保证对案件的审查质量。
2. 修订法律,明确上诉案件一审终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刑事上诉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3. 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完善与律师相关的制度规定,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打造更专业化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的从业水平和专业素质。
综上所述,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各有不同,但对策方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加以解决。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青【内容提要】审判临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进行的救济程序。
我国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虽有特色,但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其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渐成为阻碍我国法制改革深化的因素之一。
本文阐述了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审判临督程序改革对策一、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与司法裁判专有属性相冲突“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
”【1】它是国家意志和权威的具体化。
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即产生既判力,无论是从保证法院判决稳定性和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威信方面,还是从防止国家滥用刑事追诉权,避免公民因同一行为受到重复追诉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具有“定纷止争”的效果。
但是根据我国的主流诉讼理论,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的最大目的,就是贯彻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法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也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体现,推崇任何案件都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凡是认为有错误的案件都必须加以纠正。
“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
依照审判监督群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2】但是,从哲学意义上说,司法作为一种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能动活动,永远也不可能实现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同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的完全统一,认识上的错误在所难免;从审判规律的角度讲,作为案件审判基础的“事”并非是事实产生过程中处于原始状态的绝对事实,而是事后由一定合法证据证明的相对事实,即法律上的真实。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
议
问题:
1.手续化倾向强,法律适用不都,侵害当事人权利。
比如,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充分,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2.司法不公和裁判不当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指令性裁判”、“鸣锣喊打”等问题,导致司法不公,不当裁判。
3.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
在审判中使用刑讯逼供等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玷污司法公正。
原因:
1.制度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2.执法不严、违法不起诉。
执法人员对一些涉及自己的问题,可能会不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违法不起诉现象。
3.司法不公现象。
一些地方的司法现状非常复杂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包括很多腐败现象。
完善建议:
1.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
2.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马永涛来源:《活力》2011年第14期[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审判程序;诉讼期限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
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
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
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
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
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
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
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
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
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工作心得: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现有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体系存在着许多困难与不足,除了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范围狭小等问题之外,还有监督体系不完整、不顺畅造成的监督不力的现实,这都是制约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的“绊脚石”。
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一)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呈分散状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除刑罚执行监督权由监所检察部门专门承担外,其他刑事诉讼监督职权均由多个部门承担。
同时,诉讼监督职权也存在并非所属部门的主要职权的情况,而只是其所属部门的附属职权,具有辅助性,如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职权就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职权来说,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
因此,这种分散的状态和辅助性,导致操作层面被淡化的结果就具有了明显的必然性。
而刑事诉讼监督职权的分散状态,又使得一项监督权往往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程序才能完成,而且在多个部门之间因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机制,又存在运行不畅的现实,就使得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被一定程度的弱化,降低了刑事诉讼监督时效。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外部协调不充分检察机构间的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导致刑事诉讼监督的协调不够。
这里的协调既包括同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同时还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必要沟通和协调。
如对有些案件,侦查监督部门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部门却做出了绝对不予起诉的决定。
再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往往出现下级院提出抗诉后,上级院又撤回抗诉的情况。
这些问题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权威和力度。
(三)对刑事诉讼监督考核的合理性有所欠缺目前,对刑事诉讼监督职权行使的目标量化考核,存在着重视对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考核,忽视对纠正结果的考核,缺乏对应当提出而不提出的考核。
加之对刑事诉讼监督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办案人员有时在发现程序违法行为后,不积极或消极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对违法的纠正情况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
浅析刑事审判监督的难点与破解

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等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当事人互相谅解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在实践工作中,一些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因为赔偿得当,得到当事人的相互谅解,法院便对其判处三年徒刑并适用缓刑,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适用缓刑不当而提出抗诉就缺乏了强有力的依据。比如说一些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驾车逃逸,按照法律规定驾车逃逸这一情节的法定量刑幅度应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现实操作中却往往因为被告人主动进行赔偿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再比如说一些故意伤害重伤案件,其法定刑幅度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便一竿子打到底直接量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尽管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很有可能被害人也是考虑到如果对被告人量处实刑,很可能不能得到赔偿而被迫同意和解,或者被告人也抱着如果对我量处实刑就不同意给予赔偿的心态,但对此类判决,检察机关即便认为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第三法律对每个罪名基本上都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因此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幅度内量刑,即使同时期的判决对比起来有明显的差别和量刑不均衡的案件,仍然没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抗诉。对于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依照同一量刑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可能作出量刑差异很大的判决,但都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使类似性质、情节的案件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导致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但对于此类判决却难以提出抗诉。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原因使得在审判监督中认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很难有明确的依据,阻碍了刑事抗诉工作难以进行,因此要想突破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困境,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问题也相应地出现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及时识别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判透明度不足。
尽管法院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活动的记录和公示,提高法官和法庭行为的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一些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采取的对策包括优化案件分流和审理程序,加强法官和法院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管理,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调查不彻底、证据不足或程序不规范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甚至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应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侦查、审判程序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均等现象。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上文提及的问题和对策外,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法院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发生。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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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由于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审理,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是采取书面审判,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
所以当上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结果送达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知案情,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属于自己的监督范围,也不及时将案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致使有些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提出抗诉。
申诉复查的案件也是如此。
有些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原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作出了改判决定。
但改判的判决书迟迟不送达检察机关,或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后,改判的判决书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专人进行审查,致使有些错误的改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4、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难以实施法律监督。
目前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审理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刑、民分开审理,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
审理刑事部分时,法院通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审理民事部分就不通知公诉人了。
而且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如何,检察机关不得而知,更谈不上监督了。
二是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法律监督,如何实施监督,公诉人应持何种态度,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
致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注意刑事部分审理,而对各牵部分的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影响着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必须从全面着眼,从根本上改善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
二、改变刑事审判监督现状的几点想法1、加快法律的修改与补充,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虽然在宪法上已予确立,但在具体实施上,立法还很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一是程序法上的疏漏,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等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实体法上量刑幅度太大,检察机关无法掌握畸轻畸重的标准;三是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缺乏刚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显得无力,流于形式。
所以应当加强对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首先在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
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其次,对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程序上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法律监督中有法可依;第三,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量缩小;第四,法律要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有一定硬性措施,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2、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审判监督奠定思想基础。
人民法院应当认识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而自觉低把审判活动全面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诚恳低接受监督。
当前要注意克服三种不良倾向,一是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二是把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纠正通知看成是故意挑刺,有意刁难;三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采取系统保护主义态度,上级人民法院袒护下级人民法院。
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开展。
检察机关也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抗诉,该提出违法纠正意见的要坚决提出,不应该顾及情面,怕伤和气。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活动实施监督,自身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检察干警要忠于法律,热爱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法律监督的本领。
一是对常用法律要精通,对相关法律要熟悉,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二是认真仔细地审查每个刑事案件,确保提起公诉案件的质量;三是要讲究法律监督的效果,注意监督的方法,具有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的能力,既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又不影响法、检之间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