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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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等等。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由于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审理,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是采取书面审判,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所以当上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结果送达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知案情,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属于自己的监督范围,也不及时将案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致使有些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提出抗诉。申诉复查的案件也是如此。有些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原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作出了改判决定。但改判的判决书迟迟不送达检察机关,或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后,改判的判决书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专人进行审查,致使有些错误的改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4、对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难以实施法律监督。目前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审理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刑、民分开审理,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审理刑事部分时,法院通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审理民事部分就不通知公诉人了。而且对民事部分的审理,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如何,检察机关不得而知,更谈不上监督了。二是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是否需要法律监督,如何实施监督,公诉人应持何种态度,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致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只注意刑事部分审理,而对各牵部分的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影响着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从全面着眼,从根本上改善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二、改变刑事审判监督现状的几点想法1、加快法律的修改与补充,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虽然在宪法上已予确立,但在具体实施上,立法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是程序法上的疏漏,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等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实体法上量刑幅度太大,检察机关无法掌握畸轻畸重的标准;三是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缺乏刚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显得无力,流于形式。所以应当加强对立法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在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突出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
监督地位和作用,使之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协调,与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其次,对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在程序上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行法律监督中有法可依;第三,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量缩小;第四,法律要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有一定硬性措施,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2、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审判监督奠定思想基础。人民法院应当认识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从而自觉低把审判活动全面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诚恳低接受监督。当前要注意克服三种不良倾向,一是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二是把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纠正通知看成是故意挑刺,有意刁难;三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采取系统保护主义态度,上级人民法院袒护下级人民法院。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开展。检察机关也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抗诉,该提出违法纠正意见的要坚决提出,不应该顾及情面,怕伤和气。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活动实施监督,自身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检察干警要忠于法律,热爱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法律监督的本领。一是对常用法律要精通,对相关法律要熟悉,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二是认真仔细地审查每个刑事案件,确保提起公诉案件的质量;三是要讲究法律监督的效果,注意监督的方法,具有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的能力,既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又不影响法、检之间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