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流程图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规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优化办案程序,提高辩护质量,我所对于2011年1月出版发行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我所与中国社会科学与法学研究所共同探讨,集思广益。
经过多次磋商,两易其稿,并组织了若干法学专家、律师同仁进行了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在原规范的形式、内容、风格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可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辩护有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相应部分的删节、变更要求,并对原规范的内容提出实质性修改的操作原则。
之后,在我所与日知社合作的“尚权刑辩沙龙”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三次讨论,其中有不少专家学者结合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看法。
通过多元化思维和诸多实际经验的交融与碰撞,产生了很多司法智慧的火花。
使得该规范在原有基础上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美、实用性更强。
为了将此次修订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得更加充分,我们还与内蒙古、四川、浙江、广东、重庆、陕西、新疆等地的律师事务所直接合作,由他们在本“指引”修订完成后进行试用,并对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所沟通,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经过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辛勤努力,本规范于2013年4月中旬修订完毕。
纵观全稿,获得“再生”的“指引”体现出了以下特色:第一,刑事辩护的工具性。
本规范方便律师在办案程序中随时随事有针对性地查阅相关内容。
流程图法在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l 程 图引入 行政 诉讼法 教学 中 的优 点 流 流程 图可 以通 过简 单的 文字 来表 达复 杂 的步
骤、 因果联系, 可以清晰地描述 出相对复杂 的整个 过程 , 医疗 、 理 、 在 管 审计 、 务 、 验等领 域 应_j 服 实 L较 } 多, 例如 : 通过夜诊诊疗流程图医院一 方面可以使 一 业务小是太熟练的新护十有明确具体的T作流程 , 对于业务熟练的护士大夫也可起到提示的作用。 流 程 图主 要具 有 直观 、 清晰 、 懂 、 于 记 忆 、 比明 易 便 对 显等优点。由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特殊性 , 我们在 教学 过 程 中先 后尝 试 了案 例教 学 和模 拟法 庭 教学 方式, 这两种尝试取得 了一定 的教学效果, 但受时 间与地点的限制不可能让每一个学生部 自始至终 地亲 自参与到其中, 此我们想到在行政诉讼法教 学过 程 中 引入 “ 程 图法 ” 流 即将课 程 内容 按 照 程序 规范编制成相互关联的, 体系化的流程图, 使学生 在流 程 罔中理解 并掌 握全部 课 程内容 。 正是 基于流 程 图的 以下优 , 认 为流程 图法 引入 到行 政诉 我们 讼法 学教学 中可 以更 有利 于学 生 的学 习。 1 直观 . 1 性: 流程图通过图表的彤式把相对抽象复杂的文字 图形 化 。 由于 人对于 图形 的记 明 显好 于对 于文字
民事诉 讼 、刑 事诉 讼 相并 列 的一 项 独立 的诉 讼 制 度。 作为我国 大诉讼法之一的《亍 _ = Ⅱ 诉讼法》 彳 受 同时 赋予 了公 民和 其他 社 会 主体 当 自身 权利 被 国家 不 法侵害时 , 寻求救济的途径 , 因此在当今法治社会 中显得尤其重要。但同其他诉讼法一样 , 行政诉讼 法相对于实体法 , 有其 自身的特殊 陛, 因此在我们 法学教学实践中 , 同学们总是反映 : 行政诉讼法是 门需要记忆内容 比较多 ,而且内容抽象不容易 懂; 基于 日常教学经验, 我们准备把理工科经常用 到 的流 程 图引 入 到行政 诉 讼法 的教 学 中来 弥补 以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强制措施
6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分);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分);拘传的程序(2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分)
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分)
期间、送达
0
立案
0
侦查程序
10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分);补充侦查(1分);技术侦查(2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分);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分)
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
2012年
(1)证据制度;(2)刑事诉讼法概述;(3)特别程序;(4)侦查程序
2011年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目录第一章引言 (5)1.目的 (5)2.背景 (5)3.依据 (5)4.术语 (6)第二章系统功能 (8)1.系统登录 (8)2.案件办理 (10)2.1直接行政处罚案件 (11)2.2移送案件录入 (13)2.3案件移送 (18)2.4案件抄送 (19)2.5案件咨询 (20)2.6案件跟踪 (21)2.7案件分派 (22)2.8立案监督 (22)2.9建议移送 (23)3.线索办理 (25)3.1线索录入 (26)3.2线索移送 (27)3.3线索抄送 (28)3.4线索跟踪 (29)3.5线索查询 (29)3.6线索统计 (30)4.案件查询 (30)4.1移送案件录入查询 (31)4.2黑名单查询 (32)4.3案件移送查询 (34)4.4案件跟踪查询 (35)4.5行政处罚案件查询 (36)4.6交办案件查询 (38)4.7提办案件查询 (39)4.8综合查询 (40)5.综合统计 (42)5.1行政执法机关默认统计 (42)5.2行政执法机关提办统计 (43)5.3行政处罚统计 (43)5.4结束案件统计 (44)5.5行业类别统计 (45)5.6综合统计 (45)5.7公安默认统计 (47)5.8公安提办统计 (48)5.9检察院默认统计 (48)5.10检察院提办统计 (49)5.11检察院针对海关统计 (49)5.12海关缉私局调查统计 (50)5.13海关缉私局侦查统计 (51)5.14时限监督统计 (51)6.廉政建设 (52)6.1廉政共建 (52)6.2渎职预防 (53)6.3典型案例 (54)6.4经验交流 (55)7.动态信息 (56)7.1工作动态 (57)7.2工作计划 (58)7.3专项整治 (59)7.4通知通告 (61)7.5业务研讨 (62)8.法律法规 (63)9.通讯管理 (64)9.1通讯录 (64)9.2收件箱 (65)9.3发件箱 (65)10.基础数据 (66)10.1业务库 (67)10.2企业库 (68)10.3人口库 (70)11.ISearch (70)12.系统管理 (73)12.1密码管理 (73)12.2错误日志 (73)第三章流程图 (75)1.行政机关案件办理流程图 (75)1.1行政机关案件流程图 (75)1.2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行政处罚流程图 (76)1.3行政执法机关建议立案监督,提请复议流程图 (77)2.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图 (78)3.检察院案件办理流程图 (79)3.1检察院监督移送流程图 (79)3.2检察院办理案件流程图 (80)3.3检察院立案监督流程图 (81)4.法院案件办理流程图 (82)5.海关辑私局调查部门案件办理流程图 (83)6.海关辑私局侦察部门案件办理流程图 (84)第四章案件流程实例 (85)1.案件实例 (85)2.操作步骤 (85)附录一:软件操作常见问题 (96)附录二:工作人员通讯录 (97)第一章引言1.目的手册是为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V6.0》的操作人员迅速掌握平台概念,熟练操作平台功能而编写的详细使用指南。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第一审程序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法庭应当居中裁判,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
规范庭前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迟延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第五条法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诉讼权利事项的,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悬挂标牌,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张贴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放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及相关格式文书。
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
公正司法(课件)高中政治教学练(统编版必修3)
(2)地位: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含义 表现 意义 关系
【知识拓展】比较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பைடு நூலகம்
结果公正
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
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
①裁判者的独立性(如整个审判过程独立) ①无辜者不被处罚
②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如庭审辩论阶段 ②有罪者受到处罚
维护有罪者地位及辩护权利平等)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的程序要公正: ①要求:程序的公正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 位平等,司法过程严格依据诉讼法进行。 ②意义: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 结果公正,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从 而使得审判结果可以更好地得到人们的认 可和尊重。
司法的结果要公正 : ①要求:结果的公正意味着法律适用准确、 案件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合法合理。 ②意义:只有结果公正,才能有效解决案 件纠纷,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 ③实现方式: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通过一 个又一个公正的判决而得以实现的
【知识拓展】为什么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一,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终 局性的作用,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单元知识导图
我国法律发展 的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 治理论新
中国法治建设 的成就
总目标
原则
第一单元 党的领导
第二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法治建 设的历程
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的总 目标与原则
治国 第
理政
基本 七
方式
课
有统 机一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 课
基本要求
第
法 治
八
中 国
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doc
审查逮捕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项 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 责任人: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案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锋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侦查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峰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审查起诉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4项责任科室:公诉科责任人:徐辉志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职权目录第7项责任科室: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刘海春科长、那治新科长、张黎科长责任科室:反渎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王德广科长、刘爱民科长、尹忠治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职权目录第8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监管活动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9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社区矫正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0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民事、行政检察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1项责任科室: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任人:阎德恩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2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3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4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职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5项责任科室: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郭兆超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2号)专项预防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6项责任科室: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郭兆超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3号)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7项责任科室:法警大队责任人:杨举大队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高检发政字[2001]50号)职权目录第18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党费收缴使用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9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0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2007年10月2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职权目录第21项责任科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刘飞侠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大委发[2002]4号)职权目录第22项责任科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责任人:张雪丽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文号:辽检发〔2006〕29号)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3项 责任科室:法律政策研究室 责任人:刘飞侠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业务与综合工作考评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4项责任科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责任人:张雪丽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市、县级检察机关2012年度执法质量和与队伍建设考评办法》职权目录第25项责任科室:机关工会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体表大会2008年10月21日通过)干警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6项责任科室:机关工会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市院机关干警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试行)》(大检机党发〔2010〕1号)老干部活动经费使用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7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大人发〔1993〕94号)、《关于提高我市离休干部专项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老发〔2009〕6号)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8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大委发[2002]4号)费用支出审核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9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瓦房店市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瓦房店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瓦财预〔2011〕27号)职权目录第30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检会[1992]29号)扣押款管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1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 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收缴 退还扣押物品管理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2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 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入库 出库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33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04〕25号)《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发〔2006〕 62号)职权目录第34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务用枪配备方法》(公治〔2002〕128号文)领用归还年度公务员考核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5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职权目录第36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大连市检察院干警休假暂行规定》(大检政发[2006]19号)工资核定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7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初核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8项责任科室:纪检组监察室责任人:那明辉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高检发[2007]5号)《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07]5号)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一、收押检察(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二、出所检察(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三、羁押期限检察(一)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二)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三)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四、事故检察(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法制科工作流程图
第一节刑事案件的审核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一)刑事拘留1.收案。
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3.签发。
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的,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4.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第141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
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法转其他处理。
(二)取保候审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2000]高检控发第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废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24日〔2000〕高检控发第8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司法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司法民主原则;(四)权利平等原则;(五)有错必纠原则;(六)证据确认原则。
第三条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三)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刑诉流程图
涉嫌犯罪自诉种类和解、调解 撤诉、反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报案、举报、控告立案条件 立案一审上诉抗诉立案监督 侦查讯问询问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辨认鉴定技术侦查通缉告诉才处理轻微案件 公转自补充侦查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送达、通知、传唤庭前会议庭审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二审 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疑罪从无死刑复核程序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 再审申诉再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检察院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已裁定准许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庭前 审查特殊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等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 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 人员,权利告知庭前 准备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通知检察院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 ·庭前会议 法庭 审判法庭调查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 2+1+3+X决定开庭审判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辩护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评议不公开宣判公开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负刑事责任判决10日裁定5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法庭调查重点围绕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及新的证据·对同案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一审判决上诉 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非独立上诉主体)·检察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抗诉通过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原则上同一审)·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检察院一审法院提出抗诉书移送 抗诉书检察院抗诉示意图检察院抄送 抗诉书出庭支持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发回重审审限 2+2+X·应当: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特殊问题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阅卷 ·决定开庭后通知 ·阅卷不计入审限处理方式四、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最高检参与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院判决——高院核准死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院判决——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 ·高院判决——最高院核准 讯问被告人处理方式讯问被告人书面审理,全面审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改判裁定核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核准改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五、再审流程图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抗诉另行 组 成 合议 庭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 提审或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检察院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申诉法院不开庭上级法院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 检察院报请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示意图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根据查清的事实裁判;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判决无罪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处理方式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法院启动再审示意图原则:再审不加刑重点审理+全面审查开庭。
检察院执法工作总结8篇
检察院执法工作总结8篇篇1本报告旨在总结我院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执法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本次总结,旨在提升我院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背景我院一直致力于开展执法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们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打击刑事犯罪我院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我们成功破获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2.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我院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我们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多次学习交流活动,让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3. 加强内部管理我院在内部管理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和创新。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加强信息化建设,我们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执法力量不足当前,我院在执法力量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我们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力量显得有些薄弱。
这导致我们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面临较大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培训。
2. 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尽管我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我们的信息化系统还不够完善,数据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有待提高。
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工作需求。
3. 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虽然我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监督手段不够丰富、监督力度不够大等。
司法追责机制与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
司法追责机制与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路径王亚明,刘思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㊀法政学院,江苏㊀南京㊀210000)摘要:司法责任制有两种含义㊁三种制度形态㊂我国现行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存在追责事项不统一㊁追责机制不完善㊁追责内容不公开等问题㊂在司法责任追究上,要贯彻宽严相济㊁程序正当㊁团队分工㊁符合司法伦理原则㊂我国司法追责及惩戒机制的完善应从六个方面开展:追责事由明细化,追责渠道系统化,追责程序科学化,追责结果多元化,追责机制运行公开化,法官权益保障协同化㊂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司法追责机制;法官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2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3-7462(2021)02-0098-08DOI:10.13977/ki.lnxk.2021.02.015一㊁司法责任制概念及追责形态司法责任制又称为法官责任制,具有两种含义:第一,从积极的层面上说,这意味着法官应该正确地行使司法权力所确定的法律责任;第二,从消极的层面上说,是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因违法不当行为需要负担的责任㊂前者倾向于法官依法依规进行审判活动,后者倾向于惩罚法官违法或不当使用权力㊂[1]在法院管理者看来,司法责任制重点是权责相平衡,不是单纯问责,也不仅是错案追究;是内部追责,不是外部追责㊂[2]司法责任制有三种制度形态,即结果责任制㊁程序责任制㊁职业伦理责任制㊂[3]狭义的司法问责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违法㊁违背职业伦理㊁有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依法追责㊂[2]这些年,通过审理期限追究法官审判责任较常见㊂对于超出审理期限且未结案的法官,将在绩效考评时扣罚相应奖励金,甚至通报或诫勉谈话㊂审判管理办公室(法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意在找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㊂追究司法责任的基础是对案件的管理,案件管理不仅替办案人员献智献力,而且对司法办案人员进行司法监督㊂[4]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15㊁16条规定了法院系统领导要带动司法人员遵守审限,对审理超过规定时间的案件实行督查;第21条㊁22条规定了将案件审理时间的情况考虑进绩效中,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衡量因素㊂在加强审限管理层面上,审限预警机制的推行加速实现审限内结案的法律效果㊂然而,行政化色彩强易导致一些法官为规避审限对案件草草处理,司法质量难以保障㊂[5]如果案件审理期限不够,则会出现 变通 ,例如报请延长㊂但是因为缺乏审查程收稿日期:2020-11-30作者简介:王亚明(1972-),男,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刘思晴(1995-),女,四川南充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㊂序规定,通常都是有批无审㊂[6]二、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的现状探析(一)司法责任追责机制改革现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意见“),正式开启了以科学审判㊁严格归责㊁明确权限为指向的法官责任制改革㊂为配合‘责任意见“的落实,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同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建立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⓪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㊀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㊂改革中,一方面,强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放任㊁用权受监督㊂同时,坚持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职业保障举措,配套建立防止干预㊁过问机制,完善法官的人身㊁经济保障措施,构建 有权必有责㊁用权必担责㊁失职必问责㊁滥权必追责㊁权益有保障 的职业惩戒和权责保障体系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是让法官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受干扰地依法行使审判权㊂但其中还有一些重要事情并未得到解决,如法官怎么登记㊁怎么不受到打击报复等,尤其对于司法责任豁免问题㊁法官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相对狭窄㊂(二)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建构现状1.各省市法官惩委会成立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对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㊁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㊁审判流程㊁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㊂[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我国‘法官法“)中,法官惩戒委员会职能进一步细化㊂到目前为止,法官惩戒委员会如雨后春笋在我国范围内相继成立,其职能在对法官不公正司法㊁违反办案的责任进行认定,并进行严格的归责㊂具体人员组成情况见表1㊂表1㊀各省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情况统计表省份名称成员组成总人数江苏法官检察官惩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法官代表委员库专门委员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3名,省委政法委副书记㊁省法院院长㊁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60名组成人员不详山东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法院检察院政协委员及人大代表律协成员及律师学者9名8名2名6名7名32名海南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具体人员组成情况不详33名四川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政法委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法官代表政法实务工作者代表检察官代表1名4名2名2名8名4名8名29名(续上表)省份名称成员组成总人数广东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者法院委员检察院委员律协及律所人大常委会副主任6名,政法委㊁监察委㊁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厅2名4名4名2名19名宁夏法官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门委员专家委员7名8名15名河北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7名50名57名上海法官㊁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专家学者其他政府机构人大常委律协检察院纪委法院政法委7名2名1名1名1名1名1名1名15名从上表可以看出,各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名称不同㊁惩戒委员会人员的构成不同,是否存在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的划分不一,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的人员比例不一㊂2.各省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现状诸多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省份相继出台了惩戒实施办法㊂如海南省颁布的‘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中明晰了惩戒事由㊁非惩戒事由,明确了处理惩戒事项的措施,另外设置了澄清机制,对于法官惩戒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是诬告的,对诬告人所在单位或诬告人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诬告情况并建议作出处理,依法追究诬告人责任,并责成其公开向被调查人道歉㊂[8]三、司法责任制追究的域外经验为了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有必要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㊂国外针对法官不当行为大致通过弹劾或惩戒程序处理㊂[9]国际上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作为审判人员的法官的司法指控需要遵循正当的程序及时处理,法官同等享有申诉权㊂对于违纪处理等相关事项的决策需要进行不受干扰的审查㊂[10]469在法官惩戒制度上,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由案件审判作出是否惩戒的结果㊂1.美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在美国,重大犯罪行为㊁作风不端行为是美国法官被惩戒的两大行为㊂[11]在美国实行的 优绩甄选 的司法考评模式下,多数州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评,一方面缓解了以结果来进行问责的压力,一方面激励法官改善司法表现和司法品质㊂在法官追责上,可以通过议会呈请㊁立法机构弹劾法官㊁立法机关与两院协同行动免除法官职务㊁通过选举程序在法官任职期间免除法官职务㊁委员会惩戒等方式对法官追责㊂[12]其中,委员会惩戒是近几十年来美国司法惩戒制度的主要形式㊂委员会惩戒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法官㊁律师㊁平民组成的惩戒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对行为不当的法官实行调查㊁审理㊁建议和决定的职能㊂具体惩戒流程见图1㊂图1㊀美国法官惩戒流程图2.德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德国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受‘法官法“和‘联邦公务员惩戒法“双重制约(因为德国‘法官法“第46条规定:联邦法官的法律关系适用联邦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除非法律或者本法另有规定)㊂德国司法责任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对法官行为的监督㊁对法官不正当行为的追责以及法官复议程序㊂法官监督机制除对法官进行行政监督外,大到考核㊁惩戒㊁弹劾法官,小到由法院行政部门行政监督㊂[13]通常所指的司法监督为后者,该措施主要体现在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法官所在法院院长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以批评㊁责令为主的警告惩戒,且院长在行使警告惩戒权时不能影响法官审判独立性㊂在此基础上法官职务行为被划分为 内部领域 和 外部领域 ,与审判有关的内部领域不受司法监督制约㊂司法追责机制依据法官的不当行为有惩戒责任㊁民事赔偿责任㊁刑法上的责任和弹劾责任四种类型㊂民事赔偿的追责是法官履行审判义务时存在不当行为,且该行为是判决的基础,当事人向法官提出民事赔偿的救济途径㊂但是如果仅是法官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不得请求民事赔偿㊂刑事责任则是当法官出现‘刑法典“第30章 职务犯罪 中司法犯罪相关情形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收受贿赂㊁向当事人索要贿赂㊁歪曲和破坏法律㊁逼供㊁对无辜者迫诉㊁对无辜者执行㊁不遵守保密义务㊁诱使属下犯罪,出现这些情况则对其进行追责审判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联邦法官于职务上或职务外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各邦的宪法秩序时,得以2/3之多数,判令其转任或退休㊂如违反出于故意,则令其免职㊂当法官行为严重违反基本法或各联邦宪法法制时,相关立法机构可以开启对法官的弹劾程序㊂联邦议院的弹劾针对联邦法院的法官,州立法机关的弹劾针对州法院法官,其审理均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㊂当法官对针对自己的审判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复议㊁撤销之诉㊁上诉㊁再上诉㊁再审㊂具体惩戒流程见图2㊂图2㊀德国法官惩戒流程图四、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我国司法责任追责机制主要问题在不同省市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㊂当然,这是符合各省市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规律的㊂但是,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的不统一内涵了制度设计存在的冲突,这些冲突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方面㊂与此同时,各省市的探索中都有尚未明确的问题,比如是否符合惩戒事项的认定机制㊁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㊂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追责事项不统一惩戒事项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统一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与规定司法责任的法律冲突和同一部门不同时期的立法冲突㊂在法官责任追究内容层面上的立法规制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然而现实中大多通过法院内部文件规范㊂[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司法责任定性难以统一,存在司法责任与刑事责任㊁办案责任含糊不清的问题㊂[14]法官及社会群体对追责事项认识的不统一反映了司法责任制在现实中应用的困惑㊂(二)追责机制不健全在追责机制中,有的案件法官尽到了谨慎勤勉义务,却依旧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河南舞阳 王桂荣法官案 [15];有的案件责任推诿,如杭州 张氏叔侄案 将案件过错全部推给一名即将退休的副院长,真正应当追责的却没被追责㊂[16]不可忽视的是,如果法官审判权不充分,审委会讨论㊁上级法院指示等各种因素相继干扰,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㊂[17](三)追责公开性差基于我国特定的司法体制及传统文化背景,我国司法追责公开性不强㊂原因在于体制方面,由于法院㊁检察院内部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被认为是本单位甚至是上级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把控不严㊁司法人员管理不力的结果,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影响较大,关系到其政治命运㊂考虑到司法追责机构负责人容易因为利益关联负担司法责任的不利,司法追责机构负责人会通过内部处理来避免司法责任的不利后果㊂(四)追责制裁及威慑力不强司法追责掌控案件质量,督促法官依法办案㊁合规工作㊂据统计,从2012年至2015年,上海市共有22起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却无一起案件的办案人员因此受到司法追责㊂ 呼格吉勒图案 也是如此,除了该案的专案组组长因贪污㊁受贿被刑事追责外,其他人至多是受到行政纪律处分㊂这都体现出目前我国的司法追责制裁及威慑力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㊂(五)法官权益保障不到位法官权益保障是司法责任落实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相较于法官的工作压力㊁司法责任承担来说明显不足㊂一方面,我国法官的经济待遇保障不彻底㊂在美国,法官绝对属于中产阶级,退休保障待遇优厚,比我国法官优越很多㊂美国法官的薪酬属于国家专门法律保护的范畴,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而且在通货膨胀的时候薪酬也进行调整㊂我国法官的法官津贴仅在其任职期间享有,如果退休了津贴随即取消,只按退休时法官的行政级别享受退休待遇,导致目前很多老法官不愿意退休或退额,年轻人入额的机会越来越少㊂具体见表2㊂[18]表2㊀中美法官经济保障对照表国别标准法官收入级别与公务员比较人均收入比较退休保障中国参照公务员15级别几乎一致或略高 2.5 3倍无法官津贴美国单独立法规定联邦四级和地方一级公务员工资的2.5倍 3.5 4倍同原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权益保障在案件分配上明显不足, 人少案多 这一矛盾始终存在于司法审判进程中,这是中国司法界公认的伪命题,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员额及检察官员额分配不平衡,检察院直接办案人员少㊁数量少,但检察院仍然按照全国在编人员33%的比例配置检察官,浪费了司法员额;二是不同身份的法官办案数量差距大,一线法官负担重,其办案量远大于有 领导 身份的法官的办案数;三是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等辅助人员配额少,尤其是法官助理配置不到位㊂除了法官助理数额不足外,法官助理的配置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庭长及以上级别的法官,一线法官处理繁多的案件时通常没有法官助理的协助㊂一线法官始终面临着人员配置与案件数量不一致的矛盾㊁义务过重的现实情况㊂五㊁司法责任制追责的向度(一)宽严相济对司法追责的范围要把握重点㊂国家启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只限于法官不遵守法律㊁违背职业伦理㊁因重大过失导致严重结果的行为㊂在以上三种被司法追责的行为中,应加大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这一行为的司法追究力度,使之惩处及时㊁到位㊂[3](二)团队分工任何一个案件审判要法官㊁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的共同努力㊂在司法团队中,责任分工尤其重要㊂法官需要承担起案件的整体责任,司法辅助人员则需承担与其权利㊁职责相一致的司法责任㊂只不过法官的责任较大,而法官助理㊁书记员的责任较小㊂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助理㊁书记员越权的情况,比如未经法官审核采取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等㊂由此需要确定法官助理㊁书记员各自的责任,避免将全部案件责任推诿给法官一人㊂(三)程序正当在追究法官的责任时,给予法官申辩㊁听证的权利㊂最高人民法院在‘责任意见“第35条中提到,追究法官个人的司法责任时应维护法官的知情权㊁辩论权㊁举证权,对于法官司法责任追究过程中法官权利的保障记录在册㊂在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进程中,要提高司法化程度,明确委员会内部的权利与责任,疏通法官问责相应的程序机制,确保以司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㊂(四)符合司法伦理对于违背司法伦理的,即使没有违法审判,仍然要被追究责任,进行司法惩戒㊂葛维宝教授提出,法官的一切行为,不论代表个人的还是作为法官职责的都应遵守法官职业伦理㊂由此,即使法官在私人生活中也应注意言行,其日常生活中的低俗话语㊁不当言论等也会受到相应职业伦理的约束㊂[19]六㊁我国司法追责机制及法官权益保障的协同改革路径我国司法责任制追责机制的构建,不仅要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还要与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呼应,既要适度超前,又要满足人民对司法工作高质量的期待,既要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实现司法追责及惩戒的常态化㊂为此,我国司法追责机制的改革路径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㊂(一)追责事由明细化在追责及司法惩戒事由上,违法审判与后果严重是追责的重要事由,但这种事由过于概括化㊂明细追责事由应当以法官的不当行为为依据㊂法官不当行为指违法办案行为,其主观意图包含故意㊁重大过失㊂应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职业伦理及职业道德的行为纳入追责及司法惩戒的内容,并将违反职业伦理及职业道德行为上升到我国‘法官法“的高度,在今后我国‘法官法“再修订时丰富对法官追责的具体内容,依法定形式明细追责事由㊂(二)追责渠道系统化在追责及司法惩戒的渠道构建上,我国还应构建多元一体的司法惩戒渠道系统,把案件质量评查㊁当事人申请再审㊁信访投诉㊁社会舆论及媒体监督作为追责及司法惩戒的渠道来源㊂在我国案件数量多㊁法院自身监督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发挥多元追责渠道来源的作用,才能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追责及惩戒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㊂在法官惩戒委员会与以上追责渠道来源的对接上,要注意规避中间环节以确保减少法官惩戒委员会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塑造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中正形象,使之去行政化㊂(三)追责程序科学化即对法官的追责应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议为出发点㊂假设对法官的惩戒绕过惩委会的建议直接给出,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将难以体现,惩委会设立的意义难以凸显㊂因此,应当根据纪检㊁监察部门的证据审查意见先启动对法官的惩戒问责程序,再作出处理的建议意见,在当事法官要求复议或上诉的程序终结后,由党纪部门进行最终处理,涉及犯罪的,承担刑法上的责任㊂(四)追责结果多元化在追责结果处理上,对违法违纪严重的法官,不仅可以开除党籍㊁公职,免除其法官身份,还可以配套设计其他职业禁止措施,如禁止在几年内或终生从事法律职业;对于违背职业伦理的法官,可以建立责令辞职或提前退休制度,避免此类法官以后 带病 工作,影响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㊂(五)追责机制运行公开化机制运行过程的通报与公开化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㊂从各国追责情况来看,公开是常态㊂法官遴选是公开的,法官的惩戒及离职也应该公开㊂只有将追责及惩戒情况公开化,才能使司法追责及惩戒摆脱行政化的干扰,避免将司法惩戒情况变成法院领导的 形象工程 ,从而导致追责软化㊁惩戒虚化,进而导致更大的司法危机㊂(六)法官权益保障协同化法官权益值得保护并理应保护以发挥司法公正最大化㊂如何保障法官权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维度:首先,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到位㊂在司法辅助人员的选拔上多关注其专业素养㊁业务能力㊂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额应满足一线法官的办案需要,与案件数量达成一致㊂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避免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以领导为先的做法㊂其次,保障法官的经济来源㊂经济收入的保障极大程度影响了法官的办案态度,物质的充分保障有利于法官心无旁骛地专心于司法办案㊂[20]目前,要解决法官津贴保障的终身制问题,需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保持法官退休后的待遇与任职时相一致㊂同时,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过程中 去行政化 ,不能以行政权力 调控 办案,避免人为制造司法责任的内部分配不公㊂再次,加强法官名誉保护㊂我国法官名誉权保护缺乏有效机制应对恶意诽谤㊁恢复司法公信力㊂法官面对名誉受损基本处于无助状态,缺乏澄清机制㊂英美法系国家将藐视法庭这一行为归入刑法,以强制力保障法官名誉,这一做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检验和时代选择,其运行机制和适用原则都已经相当成熟,对我国法官名誉权的保护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㊂最后,避免法官无端被追究司法责任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官免受追责的几种情形,但由于没有以立法形式确立,其他公权力部门可以不受其制约㊂建议通过法律明文的形式明确法官不受司法追究的情形㊂与此同时,需要确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从而将司法责任合法准确地定位到个人,避免权责不清㊁相互推诿㊂参考文献:[1]王迎龙.司法责任语境下法官责任制的完善[J].政法论坛,2016,(5).[2]胡仕浩.论人民法院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 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16,(11).[3]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2015,(4).[4]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3,(4).[5]万毅,刘沛谞.刑事审限制度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5,(1).[6]柴靖静.论审限制度约束行为的主体[J].法律适用,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