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做法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高程度 的包 容性 。 在控 辩 审 的三 角 的诉 讼格局 , 利带 有强烈 这 ,
的惩 罚犯罪 的责任 感和 使 命感 , 得在 公诉环 节 , 察机 关更 能 使 检
对侦 查机关 收集 的证据进 行 审查 、 除非法 证据 , 侦 查机关 起 定 位成 为控 方 的司法 角 色,而 把化 解社 会 矛盾纠 纷 工作 限定在 排 对
I 基 于公诉 人司法 角色的错 误定位 、 讼监 督H 能的局 限性 、 】 I 诉 j 』 相 应 的工作考核 机制不科 学等 等原因 , 导致 了公诉环节 中诉讼 监督 ( ) 诉人 司法角 色定位 不准 确 一 公 我 国传 统 法律 文化 是公 共集 体利 益 高。 个人 利益 ,长 期 以 二 来 , 公共集 体利 益永 远高 于个 人利 益 , 视 为惩 罚犯 罪不惜 动刚 公 权 力对犯 罪嫌疑 人 的进 行侵犯 。 公诉 环节 , 在 作为 指控 犯 维 护 公共利 益的代 表 , 察机关 因受传 统文化 的影 响住 具有 明的 检
诉的犯 事 实的准确 认 定 以及 处理 、 出庭支 持公 诉 、 监督 审判 活 “ 检 信访 ” 畴 , 涉 范 甚至 认为 检 察机关 不直接 承担 社 会管理职 责 , 动的 合法 、 维护 司法 的 公平正 义等 内容 。 由此 也反 映出 诉讼监 督 人 为割 裂 公诉工 作与 化解 社会 矛 盾和推 进 社会 管理创 新 的关 系
一
对于犯 罪这种 个人对 社会 公共利 益的对抗 , 办案 人员通 常作 为正
义 化身对 犯罪进 行指 控, 因而 对侦 查机关 的非法 侦查活动 具有 很
、
公诉环 节诉 讼监 督职 能 内涵
依据 《 事诉 讼法》 《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规 则》的有关 规 刑 、人 定 , 诉工 作包括 审查 侦查机 关侦 查活动 足否 合法 并 引导侦 查 、 公
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活动方案

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活动方案一、背景和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活动具有巨大的意义。
一方面,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能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院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1.监督对象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对象为人民法院和人民监狱(包括劳动教养所、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监督对象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刑事案件以及因执行刑罚产生的问题等。
2.监督范围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审判程序方面:检查法院是否依法受理案件、是否分案审理、是否滥用或不正确地适用其它程序等。
(2)证据方面:检查法院是否履行举证负担、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适当评价等。
(3)法律适用方面:检查法院是否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时履行法院职责等。
(4)判决结果方面:检查法院是否作出了合法的判决、是否考虑了量刑时的各种因素、是否适用了救济程序等。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监督方式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方式一般分为常规监督和特别监督两种。
常规监督是指常规性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监督刑事司法的基本方式。
特别监督则是指对特定案件进行专项监督,通常是在当事人、媒体等部门的要求下进行的。
2.监督方法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方法包括检查、调查、通报、约谈、领导批示等多种手段。
具体如下:(1)检查:通过检查法院立案审理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
(2)调查:对因执行刑罚产生的问题、被控告人申诉等案件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通报:对检查和调查后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法院及上级检察院通报,督促其积极改进工作。
(4)约谈:对法院工作中的疏漏或问题进行约谈与谴责,督促其改进工作。
(5)领导批示:针对重要案件或执法问题,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工作给予重要指示。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查时, 没有 邀请 与案件 无关 的第 三人 到场见 证 , 而是 让该 局协 警 在 见证 人一栏 中签 名 , 不 利于 案件 公平 公正办 理 。
2 . 证据 制作 形式合 法性 不强 。根据 刑法 及刑 事诉讼 法 的规 在 实 践中 , 公、 检 两 家“ 讲 配合 的多 , 相互 制约 的少 , 讲 协作 的多 , 定, 作 为定罪 量刑 的证据 必须 是 实体 内容与形 式 内容均合 法 。 但 讲 监督 的少” , 虽 然检察 机关对 侦查机 关享有 侦查监 督权 , 但 由于
如冉 X X等 2 0 人 串通投 标案件 中, 发 现侦 查机 关在 制作犯
1 . 违法 调取 证据 的现 象依 然存 在。 在 刑事案 件 中, 依然 出现
一
人 提 审, 该有 见证人 而无 见证 人或者 虽有 见证人 , 但该 见证人 罪嫌 疑人 罗 x x讯 问笔录和 犯罪嫌 疑人 濮 x x讯 问笔录 时 , 存 在
在实际 办案 中, 侦查机 关往往 只注重 内容 , 而 忽视 了形 式 , 导致证 制度问题, 致使检察机关虽享有独立的侦查监督权, 却无法实际 据 因 形式不 式格而 无法 采用 。如犯 罪嫌 疑 人杜 X X 涉嫌 盗 窃一 履行 。公诉 部门与侦 查 部门 更多体 现的 是合作 关 系。因此 , 部分 案中 ,侦查机 关在 提取 犯罪 嫌疑人 口腔 唾液 用于 D N A 鉴定 时 ,
年 以来 , 该 院共发 出纠 正违法 通 知书 9件 , 并获全 部回 复。 二、 侦 查机 关侦查 违法现 状 根 据该 院 2 0 1 2年. 2 0 1 3年所 发 出的纠 正违 法通 知书看 , 目
几个 方面 :
( 一) 调 取 证 据 方 面
浅谈如何在公诉环节健全防范错案机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蟹圜豳匿i|.。
竺旦坠!f叁塑!圭塾金嚣谈扣何莅公诉环葛健全阽范锫赛机刹刘军摘要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
公诉工作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公诉人必须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公诉工作中要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和防漏防错机制,努力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在公诉环节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公诉工作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防漏防错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128-02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环节,是展示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的“门面”,同时,公诉工作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又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前可以联系侦查工作,后可以联系审判工作。
公诉工作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来切实防范错案的发生。
一、探索公诉队伍建设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人才保障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培养检察工作人才是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
能否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确保案件质量,首先取决于公诉队伍的素质。
(一)重视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的政治素质。
是』J u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群众观念。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没,强化职业自律。
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用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的行为。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二)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诉工作中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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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下 09
公诉工作 中践行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策
孙丽 娟 刘 礼琚 凌 宇静
摘 要 2 0 以来 , 山 区院 结合 区位特 点和 工作 实际, 准切 入 点, 过 “ 用 、 06年 宝 选 通 三运 三推 进 途径 , 等 以 查监 督” “ 、集 中公诉 等工作为抓手, 积极探 索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公诉环节的正确适用, 充分体现 ‘ 严则严, 铉 当宽则宽, 严 中有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相 湃 的执 法 理念 , 实现 了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 一 , 进 司法公 正和 社会 和谐 。 促 关 键 词 刑 事 司法政 策 公诉 环 节 司法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 — 90 10 .522 0)91 .2 7
、
通过“ 三运 用、 三推进” 实现当宽则宽 、 中有严 , , 宽 以宽济严 人 已经构 成盗 窃罪 , 但涉 案金额 不大 , 均有 自首情 节 , 共同犯 罪 在
( ) 运 用量 刑建议 权 , 进 非监 禁化 实现 一 合理 推
( ) 理运 用相 对 不起 诉 权 , 进非 刑罚 化 实现 二 合 推
( ) 理运 用刑 事和 解 制度 , 进非犯 罪化 实现 三 合 推
非犯 罪 化是 一项 通 过 最终 排 除行 为人 有罪 定性 的方 式免 除
轻伤 害案 件 、 开增 值税发 票 、 税、 虚 偷 伪造 公文 、 印章 类 的案件 中,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的 宽缓 刑 事制度 。 公诉检 察实 践 中, 在 较为 常
公诉环节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陈 升华
( 山县人 民检 察 院 潜
中 图分 类 号 : 9 43 D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安徽 ・ 山 潜
260 ) 4 3 0
文章 编 号 : 2 7 9 (0 2 — 0 — 3 17 - 84 2 1 6 2 6 0 6 0)
的地位。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人民检察 院 组织法等法 律根据 宪法原则性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
法 律监 督 做 了详 细 的 规 定 , 明确 了监 督 的 程序 、方式 和 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8条规定 , 民检察院 第 人
依法 对 刑 事 诉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根据 这 一 规 定 , 个 刑 事 诉 整
1检 察机 关刑事 审判监 督权 的法 律依据
我 国检 察机 关 法 律 监 督权 是 宪法 、 法律 赋 予 的 。首 先 我
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检察机关长期 以 来对刑事 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问题存 在误区 ,认为刑事 自 诉案件是法院管辖的案件 , 在诉讼程序 上不经过检 察院 , 所
监督有盲区。仅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 十章第 四节 人 第
刑 事判 决 、裁定 监 督第 4 l条 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自诉 案 1 “ 件 和没有公诉 人出庭的适用 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 的判决 、 裁 定 的监 督 , 用 本 节 的 规 定 。” 外 , 难 找 N x 这 两类 刑 事 适 此 很 - , J
法 庭 , 持 公诉 , 且 监 督审 判 活 动 是 否合 法 。” 上法 律规 支 并 以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施

建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交 流平台,促进双方在举证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
鼓励辩护律师在举证过程中采用 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证据的质
量和说服力。
完善控辩双方质证机制
建立完善的质证规则和程序,确保控 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质证机会。
鼓励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充分发表 意见和辩论,促进法庭对案件的全面 了解和判断。
总结词
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详细描述
应当制定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其出庭作 证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确保 其在法庭上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05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 施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
•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 完善公诉证据制度 • 提升公诉科技应用水平 • 加强公诉与侦查的衔接配合 •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01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提升公诉人的专业素养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公诉人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学 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 案例,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 能力。
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 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包括调 查取证、会见被告、查阅案卷 等。
设立辩护律师权益保障机构, 专门负责处理辩护律师在执业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辩护律师权益的宣传力 度,提高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认 知度和尊重度。
强化辩护律师的举证能力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 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举证能力。
同时,辩护方也可以通过证据开示了解公诉方的证据,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避免 在庭审中因突然出现的证据而陷入被动。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竺!三里堕j燮●■圄圜强化公诉琢节诉讼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张茉毒、工作摘要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和谐。
在新形势下,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相应工作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
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强化讼监督职能,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关键词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9.0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依据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基本宗旨,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地位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全程性。
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位处关键岗位的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公诉环节中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等诉讼监督活动。
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权力的正当、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和谐等方方面面。
在新形势下,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局限性、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公诉环节中诉讼监督l l}l能被弱化。
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能实现讼监督职能的强化,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

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6篇关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一)**省**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市院公诉处的指导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保案件质量为前提,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以占全市公诉干警28%的比例,承担了全市60%的公诉案件,干警每人每年平均办理案件60多件,平均四个半的工作日就审结一起案件,2004年—2009年连续六年实现了撤诉案件和无罪案件为零的目标,自**市开展年终考核制度以来,连续三年名列第一,圆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们的做法是:一、在加强案件质量上狠下工夫(-)严格办案制度,从“细”处着手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案件流程规范操作。
在办案中严格按照本院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的《案件办理流程图》规定的事项,从受案、审查、提起公诉、出庭公诉、判决审查、抗诉等环节明确职责和时限,实行科长预警办案人、分管检察长预警科长的审限“双预警”机制,保证实现实体和程序的规范化。
2、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强化审查案件的证据意识。
坚持大、小、重大疑难、简单案件证据高标准、高要求统一制度。
树立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重审查的思想,案件审查中做到眼到、心到、手到、腿到、口到,不放过一个细节,不忽视一个情节。
以确保每案审查都做到“四到位”,即确保案件全面审查到位、案情细节核实到位、罪名定性确切到位、办案程序规范到位。
3、加强引导取证工作,保证案件质量。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口头补查和书面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提出有效解决补查问题的建议。
案件退查后,采取跟踪方式及时主动地和公安机关联系,督促其快速解决问题。
利用口头和书面补查,引导了公安侦查取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4、加快办案速度,坚持重特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我科始终坚持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提前延伸制度,以引导和建议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及时取证,从而使所办案件不在起诉阶段贻误战机,同时达到案件捕、诉、判三阶段事实和定性的一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担负着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不仅限于起诉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对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法院审判活动的是否存在违法、失当、滥用职权等行为。
3.刑事辩护人是否在诉讼中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暴力阻碍证人作证、教唆被告人作伪证等行为。
4.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履行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察复议:对法院作出的不当判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检察复议,并提出更正或改判的意见。
4.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时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实质正义。
3.保护人权: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
4.依法办事: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法律程序,规范监督行为。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些检察官对同行之间透露线索、仅凭嫌疑人供述非法处理,并不是非常少见。
论刑事公诉环节审判监督职能的完善

一
个 承担 刑事 追诉 职 能 的机构 去监 督 和保证 法 律 的统一 实施 , 有 “ 带 乌托 邦 ” 意味 , 的 构成 了一 种 制度上 的
用 发挥 的好 坏一 定 程度 上成 为检 验 检察 机关 深入 学 习实 践科 学发 展观 活动 成 效大 小 的标 准 。公 诉 职能 是 检 察机 关法 律监 督 职能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目前检 察机 关 公诉 职 能 的 发挥 主 要 针 对 刑事 案 件 , 监 督 内容 其
分 侦查 监督 和审 判监 督 。本 文主 要考 察后 者 , 即刑 事公 诉 环节 审判 监督 的效能 。
入尴 尬 , 致法 庭 审判 的混 乱 。 导 ( ) 判 监 督 有 效 性 的 质 疑 二 审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 和人 民检察 院组织 法 , 公诉 部 门监督 法 院审 判 活 动实 质 上 是 事后 监 督①, 主要方 式 是
刑事抗 诉 和发 出 纠正违 法 通知 。但 现实 中这 两 种监督 方 式效 力是 有 限 的 , 因 主要有 : 是现 行法 规对 检 原 一 察 机关 审判 监 督 的 内容 、 围 、 序 、 求 规 定 很少 且 不 够 具 体详 实 , 督 手 段 也 缺 乏 刚 性 , 范 程 要 监 只是 一 种 弹 性 监督 , 察监 督失 去 了其 应有 的 效力 。二 是 我 国 刑法 规 定 的量 刑 幅度 较 大 ,官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裁 量 检 法 权 , 察机 关确 定 法官 的判 决 、 检 裁定 确有 错误 的难度 大 , 督无 法 充 分 发挥 其 效 力 。三是 现 实 中法检 两 家 监
论公诉权之法律监督职能及其强化

力 行使 的正 当性 和合 理性 , 以保障 人权 , 求公 正 ; 次 追 再 为 了保 障审 判环 节 的质量 , 提起 公诉 时必 须 以清楚 的 在 案件事 实 和确实 充分 的证 据来支 持公 诉 的正确 性 , 调 强 了行使 公诉 权对 侦查 提供 的 “ 件成 果 ” 案 的筛选 和 过滤 。 体现 了对 审判环 节 的裁判 入 口的控 制 。 由此可 见 , 性结 构 的特征 和其 特有 的工序 流转 要 线 求 公诉 权 的行 使 要对 侦 查 机关 的侦 查 成 果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仅监 督侦 查环 节提供 的案 件事 实 和证 据 是否 符合 不 统一 的法 律规 范 , 查环节 提供 的案 件事 实 和证据 是否 侦 达 到 向法 院移 送起 诉 的质量 , 而且监 督侦 查环 节是 否有 不 当行使 权 力和违 法行 使权 力 的行 为 。
关键 词 I 诉权 法律 监督 职 能 法律监 督职 能 弱化 公
一
强化 法律监 督职 能
、
公 诉权 之法 律监 督职 能的合 理性
指控 犯罪 ,首先 它需 要用 既定 的 、 一协 调 的法律 规范 统 来 审查 、 检验 侦查 机关 提供 的 “ 品 ” 其 次 为 了制 约 国 产 ; 家 权力 , 国家和犯 罪嫌 疑人个 人之 间的不平 等关 系受 使
是 追求 公 理性 “ 自然 正 义 ” 。 而 司 法 至 上 和 审 判 中心 论 的 特 征 正是 有 些 学 者 认
线 性结 构具 有 三个特 征 :一是警 检法 机关 具有 同质 性 和统 一性 。 根本 和 总体上 看都是 为 了维 护现存 的统 从
治秩序,共 同遵循统一、协调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
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规范的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存在的问题1. 法律程序意识淡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等现象。
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影响司法公正。
2. 程序违法现象普遍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我国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辩护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也存在问题,导致程序运行不畅。
4.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导致程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规范刑事案件法律程序的措施1. 提高法律程序意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使司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2. 加强程序监督建立健全程序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3. 完善程序保障机制(1)保障辩护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防止律师受到不当干扰。
(2)保障上诉权:简化上诉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上诉权。
对上诉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3)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之间的衔接: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程序运行顺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高检发诉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抗诉工作水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1.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2.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依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
——准确。
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生命线。
要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论公诉环节法律监督权的强化与完善

意 义 上 讲 , 检 察 官 自产 生 之 日起 就 承 担 有 类 似 现 代 的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3 8世 纪 法 国 大 革 命 以 后 . 式 产 _1 正 生 了 现 代 检 察 制 度 。 后 , 美 法 系 建 立 起 了 以 权 利 随 英 为 主 线 的 检 察 制 度 模 式 , 渗 透 着 以 公 民 权 利 制 约 司
【 键词 】 诉 ; 律监 督权 ; 化 ; 善 关 公 法 强 完 【 图 分 类 号 ] 8 中 DF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1 5 0 ( 0 0 0 — 0 3 0 文 1 7 - 1 1 2 1 )6 0 3 — 5
下 设 审 判 厅 、 设 检 察 官 , 察 官 于 刑 事 有 提 起 公 诉 局 检
律监 督权 。
一
现 代 检 察 制 度 本 身 起 源 于 法 国 这 一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雏 形 是 1 世 纪 法 国 的 国 王 代 理 制 度 。 王 代 其 4 国
理 人 在 代 理 国王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的 同 时 .还 负 有 在 地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

浅议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摘要]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检察职能。
在实践中,通过审查起诉书活动,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却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抗诉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的难题。
文章从分析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入手,提出加强公诉人员素养、完善监督法律体制、完善考核机制三点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它通过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而审查起诉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对外窗口,它不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各类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监督的效果。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及对策谈点个人拙见。
一、审查起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准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立法方面审查起诉环节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
“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
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
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
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
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
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公诉环节侦查取证活动法律监督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表 1: 诉 部 门针 对 公 安机 关 取 证活 动 书 面 纠正 违 法 一览 表 公 年度 发 出《 纠正违法通知书》 总数, 回函( ) 涉及侦查取证违法 的内容 ( 份 份) 违法类型
l扣 押 赃 证 物 未 随 案 移 送 8份 : 、
2 非法 收 集证 据 4份 : 、 3 违 法 执 行 、 更 强 制措 施 7份 : 、 变
公 诉环节侦查取证活动法律监督 的 问题及措 施完善
文 李 翊 ◎
证翼
监 督 很 有 必 要 . 因为 侦 查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础 环 节 , 侦 查阶段的取证活动则是诉讼证 据的重要来源 . 查 明 对
案 件 事 实 、 确 处 理 案 件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因 此 。 察 正 检
( ) 本 概 况 一 基
机 关 认 真 依 法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的 这 一 监 督 职 责 意 义 深 远 , 任 重 大 。本 次 研 究 选 择 了 某 市 检 察 机 关 公 诉 部 责 门 的 侦 查 监 督 情 况 为对 象 . 要 将 关 注 投 向 了这 一 鲜 主 活 、 杂 而 又 变 动 不 居 的 经 验 事 实 , 重 于 从 侦 查 取 复 侧 证 角 度 展 示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监 督 的 基 本 方 式 及 运 作 机 理 ,探 讨 公 诉 环 节 侦 查 监 督 在 证 据 的 收 集 、 固定 、 审 查 、认 定 等 方 面 应 该 发 挥 的作 用 以 及 如 何 完 善 的 途
不变。
2 0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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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4 2 7 .%
2 涉 案 赃 证 物 扣 押 和 、 管 理 不 规 范 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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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09年以来,共追诉漏犯6人,追加犯罪事实3起,改变定性8件,起诉至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 件,发出检察建议9份;向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7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发出量刑建议56份,对刑事判决畸轻提出抗诉1件。
二、主要做法:(一)“三关注、把三关”,追诉漏罪漏犯。
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为有效提高侦查监督效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关注“三种特别案件”,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紧紧抓住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据分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追诉案件质量。
2009年以来就追诉5人,增加犯罪事实3起,已审结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三关注”:一是关注具有伴生性的案件。
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亲属朋友可能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为其窝藏赃物,常伴生着包庇、窝藏案件;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会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处理,往往伴生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案件等。
针对这些案件相伴相生的特征,办案人员采取由此及彼的方法,顺藤摸瓜,将追诉漏罪漏犯变得有规律可循。
二是关注团伙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以及重大侵财案件。
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基本情况,在讯问、询问时从对方的表情、动作等变化中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讯、询问,并采取分类制表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分类,在证据锁链中发现缺口,进而发现漏罪漏犯。
三是关注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在逃、流窜作案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加以审查。
(二)“三个突出”,维护公平、正义。
09年以来,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始终坚持将指控犯罪工作与审判监督工作并举,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坚持“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抗诉标准,一是突出抗诉重点,公诉部门在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的基础上,坚持符合条件即依法抗诉,同时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切实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
2010年,提出抗诉1件,由于其他原因此案未得到改判,但抗诉工作取得零突破。
二是突出沟通协调为手段,有效实施审判监督。
我院与五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变消极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主动的事前监督,对一些检法两家有分歧的案件,事前向法院进行口头交涉,充分阐明检察机关的观点和态度,从而加强审判监督的效果。
三是突出维护司法公正,对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特别注重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的监督,做到既打击犯罪,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又如办理的谢X卫抢劫案,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合议拟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承办人得知此情况,根据本案已处理同案人判决的刑期及被告人谢X卫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认为此案处理存在明显偏重,遂向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曾添香汇报,曾添香副检长很重视,要求我们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法院愉快接受重新合议改判谢X卫四年有期徒刑。
(三)关注三个程序问题,强化程序监督意识。
为确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树立程序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提高程序监督意识,我院公诉部门要求办案人员加强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程序审查,绷紧程序审查这根弦,把住受理案件的第一道关,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每一个案件时,特别关注三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问题,即是否公诉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超期。
如今年公安机关移送的马少浪滥伐林木案,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对马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年后既没有解除又没有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明显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办案人员发现后,即启动纠正违法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当前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其目的在于保障侦查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当前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刑事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基本的方式。
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11种情形。
2、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这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较为常见方式。
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出现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侦查机关完善制度,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现代诉讼的控、辩、审职能的要求,也是提高办案效率、质量,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需要。
现行的庭审方式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履行举证责任,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辩论。
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利用其熟悉、了解庭审诉讼程序和证据要求方面的优势,指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的犯罪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有利于形成强大的侦控合力,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
可以说,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权的延伸,是保证公诉有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4、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将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移送;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犯罪事实的,应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
5、改变侦查机关不当定性。
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性质进行审查,对定性不当的,公诉部门应依法改变定性并提起公诉。
6、建议侦查机关另行处理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刑事公诉活动中的侦查监督方式还有许多,如定期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治安制度、工作情况予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与侦查机关进行个案的沟通与研讨,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深入侦查机关内部开展执法规范化讲座;侦诉部门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动态分析等,这些方式的有效行使,对于建立新型检警模式,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力度不够。
一方面公诉部门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对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履行得不够好,割裂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存在单纯为办案而办案的情况。
一些地方过多考虑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关系,监督不及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难以发挥应有效果。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一方,在追究犯罪、指控犯罪这个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然而,由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进行侦查,其着眼点在于如何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哪些行为;公诉部门则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犯罪进行审查,其着眼点在于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达到起诉的标准。
两者工作重点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同,对证据种类的关注程度不同,对证据规格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到位,容易满足于对供述的获取,忽视对痕迹、血迹、毛发等物证以及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的收集,而这些证据的提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一旦时过境迁就只能留下永久的遗憾。
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便由侦查机关独立进行,对这一阶段的监督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部门进行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不论在监督力度上还是监督效果上都无法与事中监督相比。
2、对刑事侦查的监督还存在一定盲区。
如司法实践中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监督往往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才能发现,对某些案件侦查机关是否立案、立案后擅自撤案还缺乏监督和制约。
3、监督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模式还主要集中在口头或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上,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文来文往成为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手段,面对面的个案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规范讲座的形式全面引导侦查等监督模式的展开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配置不合理。
在2000年的检察机关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随后,各省、市及基层院的审查批捕处(科)也相继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将审查批捕厅(处、科)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处、科),从形式上掩盖了刑事公诉活动中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从内容上弱化了刑事公诉权行使中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十章“侦查监督”一节中,赋予了审查起诉部门同审查逮捕部门一样的侦查监督权,将侦查监督权完全归属于审查逮捕部门有悖法律,即使在实质上刑事公诉部门并没有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侦查监督权,侦查监督厅(处、科)的命名也不尽合理。
刑事公诉活动中审判监督的方式司法实践表明,审查起诉程序是审判的前提,提起公诉程序是审判的基础,抗诉程序是防止审判错误的保障,这些程序性权力是刑事公诉活动的有机组成,也是检察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借以具体化、实体化的载体。
刑事公诉活动中的审判监督,从权利制衡的角度看,其法治价值在于通过它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即通过控制刑事审判程序的入口和关注裁判结果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实现刑事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连接。
刑事公诉活动中审判监督的方式有: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公诉部门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基本方式。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等7种程序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