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 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 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 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 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 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1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1.1立案、侦查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1.2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法
20112011-6-12
案例分析
张子斌,1985年10月11日出生 2000年 日出生, 张子斌,1985年10月11日出生,2000年7月因 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行拘留 后公安机关因忙于调查取证于第4 后公安机关因忙于调查取证于第4日对其进行了 第一次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 第一次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张子斌提出要 聘请一名律师未被批准。侦查人员经过侦查, 聘请一名律师未被批准。侦查人员经过侦查, 在拘留张子斌后的第10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在拘留张子斌后的第10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逮捕张子斌, 审查批准逮捕张子斌,上级人民检察院遂作出 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经侦查终结移送县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 日公开审理此案后,判处张子斌无期徒刑, 日公开审理此案后,判处张子斌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子斌在接 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日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为 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日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为 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程序法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机械系 陈建军 2010.12.04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法
起诉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20112011-6-12 机自1004 机自1004 陈建军 2
立案和侦查
立案: 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报 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 案、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依照各 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 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要紧表达在下列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务必“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尽管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定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认确实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关于务必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因此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务必重审与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假如也务必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要紧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与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与次数限制。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限制,一些重要证据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假如通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其他。
司法审判,在我的司法建设当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由于司法审判的机关是我国的执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律法规的践行者和我国政府的形象。
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必须有监督的规定,否则司法建设就会失去权力平衡。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刍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判法律监督仍未形成体系 。且 由于 审判权过 于集 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这也使得 审判监 督的作用 更为突
出 。故我们试图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 督的各项具体制度 加 以整合 ,以期形成体系 ,从而探 讨如何进 ~步 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概述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的涵义 一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即人 民检 察院对刑 事审判的专 门法律监督 , 其是指人 民检 察院依照 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 ,对人 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 和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否 正确所进行 的专门法 律监督。 具体包括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 诉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 上 审判监 督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监督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 的 目的是确保 人民法院统一正确行使审判权 、严格依法办事 、防止审判权滥用
( )抗诉几乎成为人民检 察院审判监督 的唯一途径 三 随着我 国 《 刑事诉讼法》对控诉职 能的加强 ,检察机关 的精力集 中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对 抗, 无暇对审判活动给予充分的注意。同时,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担心监督不准 ,僵化与审判机关的关系而不利 于达到公诉 目的 ,因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对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 关在 监 督形式上单一化,抗诉几乎成为唯一 的监 督手段 ,而其他监督途径则流于形式 。 四、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依照我国 《 刑事诉讼法》规 定,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四类程序 ,即第一审程序 、第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及死刑复核程序。其 中,死刑 复核程序是专 门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 ,我们姑且将 其称 为特殊 审判程序 。与此相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 再审程序 则是针对一般刑 事案件 的审判程序 ,故我们将 其称为一般审判程序 。由此 ,刑事审判监督可 以分为一般审判监督和特殊审判监督。 对于一般审判监 督,我 国立法及司法实践 中业 已存在各种监督形式。而对于特 殊审判 监督,我 国 目前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原来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1、⼈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2、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使了⾃⼰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
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
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
此外,从实践⾓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般不再缠诉缠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来进⾏,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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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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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 0. 下 06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l 司题研究
刘银芳
摘 要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为实施救济而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再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在纠正错案、 维护司法公正 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无论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 中再审程序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缺 陷, 这大大影响了司法公 正 和诉 讼效 率 .本文 拟从 主体 方 面对 这 些问题发 表相 关见解 , 期 为解决相 关 问题 有 所助益 。 以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所存在的主体 问题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有当事人 、 专门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这里 , 主要是从 当事人和专门机关的角度 出发去考虑 问题的 。 ( ) 当事人的角度 出 , 一 从 发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下列问题 1无论是被害人一方还 是被告人~方 , . 他们都存在 申诉难和 申诉 乱的问题 。这主要是 由于 申诉没有被 诉讼化 , 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 1 申诉难 : 当事人的 申诉并不必然导致刑事 审判监督程序 的启 动, 只是作 为再审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 。 要启动再审程序必须经人 想 民法院受理 同意或经人 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才 能启动 。 因此 , 当事人 申 诉的这种特 点是 申诉难的根本原因。 () 2 申诉 乱: 首先 , 从总体上看,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 当事人的 申 诉时间和次数没有严格限制 。这必然会增 加司法 负担 ,影 响司法秩 序, 降低 司法效率 。 其次 , 了当事人可以申诉外 , 除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 人和近亲属也可 以申诉 。 但是 , 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他们进行 申诉 的 顺序进 行规定 。 2 在审判过程中, . 审判程序照搬一、 二审程序, 当事人按原审诉 对 讼地位 的称 呼就不能反映 出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 中的地位 。 3 对于原审被告人而言 , . 没有对其不得加重 处罚的规定 。 这样不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相同点:都是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都必须对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使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以保证准确的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
区别在:(1)审理对象不同(2)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法定期限限制不同(5)审判法院的级别不同(6)审判案件期限不同(7)有无加刑期限制的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与意义: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的法律保证。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落实党的政策,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但是,两者并不同。
1)抗诉的对象不同。
2)抗诉的权限不同)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4)抗诉期限不同5)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应当制作再审裁定书。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根据原则的审级加以确定。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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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 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证据不确实、充分或主要证
据存在矛盾
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审级
审判方式
审判组织
察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 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 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 及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 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及 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只在发现新罪或需要将无罪改为有 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5、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是一审法院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
以是原一审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 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 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
6、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 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
1、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尚未生效的判
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主体不同
二审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
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或 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
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提起
2、审理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审理的程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也可以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按照死刑复核的
要求逐级上报核准
四、意义
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
判,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 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人民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提 高办案质量 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 督作用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主要讲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 念、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 来源、提起及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
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
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
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 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 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审判程序,依原来的审级确定
五、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审判程序
审理期限
审判后的处理
一、审级
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依一审程
序审理
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或提审案
件依二审程序审理
二、审判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主 以不开庭审理为辅
三、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进行
四、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提出
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及各上级法
院、各人民检察院提出
3、提起的时间限制不同
上诉受上诉期限的限制 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但发现新罪
的或无罪改有罪的受追诉时效的限 制
4、提起的条件和效力不同
上诉无需理由,必然使一审裁判归
于无效且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
申诉必须有理由,并且不必然引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也不必停止 原裁判的执行
(三)申诉的理由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 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 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起的理由不同
二审的上诉人提起上诉无需理由,
抗诉需要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其严格的
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 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 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 依法提起
4、提起的期限不同
二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上诉、抗诉期内进行,判决在 10 日 之内,裁定在5日之内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 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
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 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的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的法院不同 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
第二节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
的议案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 发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 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申诉
申诉的概念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理由 申诉的审查处理
(一)申诉的概念
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 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申诉提起后,并不当然引起再审,所
以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二)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二审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制约
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理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程序不同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
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是尚未生效的
死刑判决裁定
(四)申诉的审查处理
申诉具备正当理由的,应接受,由人
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由人民法院决定 重新审理
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
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不
受理或驳回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
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检
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 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 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申 诉或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案件,原
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 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方式不同 提起的时间限制不同 提起的条件和效力不同
1、提起的主体不同
上诉由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附 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提起
申诉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 诉
2、提起的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