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

行政诉讼法2014与2017对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定是由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和约束的。
行政诉讼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然而,在实际的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进行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2014年和2017年分别颁布实施的两部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时限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时限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诉讼的周期大大缩短,提高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性。
此外,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工作做出了许多改进,但在实践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特点,对行政诉讼的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送达,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
除了电子送达,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机关的质证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要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这一规定有效地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D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17年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17年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行政诉讼法(含17年新增试题)

4、以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市政府未支付本市低保户王某的生活费 B.李某报警被人殴打,辖区派出所未出警
C.某派出所受理夏某被殴打案后,未在办案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
D.某村委会自行将贾某搭建的房屋拆除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A.A市公安局 B.B区公安分局
C.A市公安局和B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或B区公安分局
【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7、甲因赌博被某市A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甲回甲的复议申请,甲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以下为适格被告的是()。
C.王某因故意伤害被C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王某妻子贾某不服处罚决定,贾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张某(F市人)因吸毒被D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张某不服该决定,可以直接向F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B.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一律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C.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D.行政诉讼中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无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只要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即可以延期提供
A.甲县公安局和甲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B.该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C.甲县人民法院只对甲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即可
D.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经甲县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其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 【您的得分:】0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模拟试卷2(题

辅警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B.专门法院C.行政法院D.中级法院正确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我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制,行政诉讼就是按照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区分不同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可以判断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A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2.张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秩序被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15日,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 )。
A.判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B.判决变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C.判决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题中,派出所对张某的处罚符合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故本题答案选A。
考生需注意,《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时将行政行为合法又合理时的“维持判决”修改为“驳回判决”。
在此,需要着重提醒考生的是,我国法律修正比较频繁,法律修正前的题目本身是正确的,修正后可能变成错误的,因此,考生在选购公安法律复习资料时,务必认清看清出版时间。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引言新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在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情况也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新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目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干预行政诉讼的机关,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便公众监督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质疑。
审判主导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由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主导,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活动。
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其身份或地位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审判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审查。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情况安排庭审,并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判决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在审理完毕后会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判决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摘要:当下学界对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研究颇多,而针对行政调解课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在对社会纠纷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调解”为例,重点对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进行讨论。
包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和该机制在我国解决行政纠纷的运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最后是笔者对我国行政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提出的一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行政调解为例',浅析行政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河北经贸大学丁一1社会纠纷概述要理解社会纠纷要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简言之纠纷是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中,由于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差异而产生的。
最早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原始人类出现后就已经产生了纠纷。
原始社会时期的纠纷类型呈现的特点是单一、激烈的。
主要是为了争夺生存空间和维系基本生活的需要。
最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发的、无意识的。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了行之有效可以应用于实践的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是介入第三方调和矛盾。
当个体陷入纠纷时,往往双方之间是呈现对抗性状态的。
在这种紧张的状态下,矛盾的走向趋于愈演愈烈的状态。
人们可以选择和解或者选择去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选择调解,这两种形式都是相对柔和的手段。
但诉讼手段不同,诉讼手段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临的就是羁束性的制裁。
以社会纠纷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当然在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的纠纷在这里不做讨论。
此文重点探讨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就其内涵而言可以简单理解为具有国家行政属性的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纠纷。
行政纠纷之所以会如此受人关注,是因为公民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主体面前是被动的、容易受侵害的。
2行政调解制度2.1行政调解制度发展历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熏陶之下,“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能够协商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也是不愿意选择去对簿公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7最新)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下文,赢了网小编为您全文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法典型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将以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与政府建设项目征地纠纷李某是某县的一位农民,政府计划在其家乡修建一条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李某发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估价报告、相邻村庄的补偿标准等。
法院基于法律的要求,依法调查,并最终判决政府重新进行土地估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与税务局纳税争议某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与税务局产生了纳税争议。
企业认为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并且该决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于是,该企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此案中,企业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最终裁定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要求税务局撤销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与教育局招生政策争议王某的女儿参加当地的高考,并获得优秀成绩。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局调整了招生政策,导致王某的女儿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王某认为教育局的做法侵犯了他女儿的合法权益,并决定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时限为六个月。
王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招生政策文件和女儿的高考成绩。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听证,最终判决教育局撤销调整招生政策,保护了王某女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一、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2、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其他不履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即除以上三种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如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给予登记或拖延办理的;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复议等等。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来确定。
不能限期过短,使行政机关来不及履行,也不能将限期定得过长,以免行政机关继续拖延。
二、行政诉讼法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有哪些?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主要包括: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做了修改。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修正内容如下: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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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第75 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131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黄学贤 徐恒婧**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
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
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
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
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确认无效判决 诉讼时效 无效行政行为*该成果受上海市高原学科(上海政法学院)资助。
**作者简介: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恒婧,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① 黄涧秋:《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② 梁君瑜:《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理论内核与制度前景》,载《理论月刊》2016年第7期。
一、引言由于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与可撤销或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有着效力层面的不同。
因此,当其他判决种类难以处理这种情况时,法律层面需单独列出“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区分。
有学者认为,该判决类型的出现是指从立法层面要求法院严格遵循“诉判一致”以区分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即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确认无效的申请为前提①;有学者认为,“确认无效判决”是有限公定力观念下的产物,即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但存在法律效力之表象,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是对其不利负担的排除,而非对公定力的排除,此为“确认无效判决”存在的独立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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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
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