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及应遵循的顺序等。
2、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3、上诉: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
4、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5、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6、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7、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
8、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及顺序,属于特别审判程序。
10、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12、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3、法宝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七种。
14、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条件和情况,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15、强制措施: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1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1.1立案、侦查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1.2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要紧表达在下列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务必“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尽管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定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认确实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关于务必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因此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务必重审与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假如也务必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要紧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与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与次数限制。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限制,一些重要证据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假如通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
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摘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制度。
在冤案被发现后就应及时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还无辜者以清白,为其洗刷冤情。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致使冤案纠正程序运作不畅,不利于对无辜者的人权保障,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冤案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作者简介:王丽媛,辽宁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8-02在中国,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及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程序。
由此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功能是纠正冤案的复审。
本文以纠正冤案为视角,在对审判监督程序功能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分析(一)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实施救济的途径,可以救济冤案,显示迟到的公正,从而达到实体正义。
根据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作为普通诉讼程序的补充,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目的就是贯彻所谓“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以特殊的诉讼手段保证裁判公正,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根据这一权威观点,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现在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就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使无辜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得到应受惩罚,这一论点构成中国审判监督程序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两大法系刑事再审制度之简要比较两大法系相比来说,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完整、系统的刑事再审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具备较为完整、系统的刑事再审程序。
但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存在允许纠正已经发生审判错误的程序或措施,并且对其适用做出了严格限制,以示对已进行的审判得出的结论的尊重。
探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
探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调查程序刑事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其目的是获取相关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罪责。
合法、公正的调查程序不仅保障了正义,也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调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犯罪案件的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发经过和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的关键是侦查人员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取证过程的合规性。
2. 取证阶段:在刑事调查中,取证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取证应遵循合法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的取证过程有助于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 监督阶段:刑事调查中的监督机制是保障公正的重要保证。
法官和检察官应对刑事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涉案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确定刑事责任的过程,其合法、公正的进行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庭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庭审,仔细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 辩护阶段: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应对指控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辩护权,对于确保审判公正、平等至关重要。
3. 证据审查:在审判中,法庭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庭应仔细权衡证据的价值和权威性,并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
三、问题与改进尽管刑事调查和审判程序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审讯方式:传统的审讯方式存在一定局限,审讯过程中容易出现被告人权益受损、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了解常见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点
了解常见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组织机构,我们都需要了解一些常见的法律程序的流程与要点,以便能够应对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程序,并概述它们的流程与要点。
一、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审理和判决。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
1. 立案: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线索决定是否立案,并登记案件。
重要的流程包括刑事报案、立案决定和案件登记。
2. 侦查: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主要流程包括侦查措施、侦查活动和侦查终结。
3. 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重要流程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权和起诉书。
4. 审判: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最终做出判决。
主要流程包括开庭、提问、举证、辩论和陈述。
5. 判决:指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判决。
重要流程包括判决主体、刑事判决和刑罚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1. 立案: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接受并登记案件。
重要流程包括立案条件、立案申请和案件登记。
2. 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使其知晓诉讼事项。
主要流程包括送达方式、送达对象和送达程序。
3. 审理:指法院依法召开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最终做出判决。
重要流程包括开庭通知、庭审程序和庭审记录。
4. 调解: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主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主要流程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和调解效力。
5. 判决与执行: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以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
重要流程包括判决主体、判决内容和判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一)
浅述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启动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因为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所以又叫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确立再审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无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现行的再审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别是不加限制的反复再审将使法院两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无法保障,同时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不能达到立法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目的。
一、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弊端1、审判监督程序管辖缺乏权威性。
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是审判监督的第一位的职能。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先向原审法院提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才能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好比病人给自己当医生。
因为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审,很难跳出原来的思维方式,极易受到关系网或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不能令当事人信服。
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宽泛性。
现行刑诉法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时限和次数均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申诉,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
而且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和次数限制而被引发再审,导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销,极大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变相的改变了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3、审判监督程序缺乏时效性。
刑诉没有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时间限制,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执行完毕2年,这样。
且在实践中,甚至若干年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访,请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审,或者通过检察院乃至法院提起再审。
这种不加限制的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成本或变相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再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审理的,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干涉,故而需要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监督,在刑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是由刑诉法解释373条明文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审判的时候流程是怎样的一、立案1.报案和侦查: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进行初步侦查,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根据证据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案件有立案条件,则移送给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检察机关对警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公诉。
4.立案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以公诉方式处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阶段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将组织庭前调查、审查起诉书、确定开庭日期、传送案卷等。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开庭日期将案件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核实证据,并提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判决阶段:在经过审理后,法庭将根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是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4.判决宣告:法院将对判决进行宣告,并向当事人全面阐述判决理由,告知当事人有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5.上诉审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如果判决没有被上诉或上诉已经宣告终审,判决即生效。
2.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将对判决进行执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3.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按照判决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和罚金。
4.救济申请:被判决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5.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判决人将被释放。
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为公正审判和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
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调查和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公开和透明的审判程序。
这些流程和程序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原来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1、⼈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2、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使了⾃⼰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
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
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
此外,从实践⾓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般不再缠诉缠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来进⾏,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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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申诉复查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法院自己认为可能存在错误时,对该案立卷复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对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案件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复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外,所有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申诉复查阶段。
申诉复查是进入再审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再审审理却不是申诉复查的必然结果。
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申诉复查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错误的裁定进行再审,对不存在错误的则驳回申诉。
再审审理则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
申诉复查解决的是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问题,而再审审理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性问题。
2、申诉复查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但对再审审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无论采用何种审判组织进行申诉复查,对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最终都是以院长名义作出裁定。
而再审审理则是以合议庭名义作出新的裁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后,便会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的前提。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搜查、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起公诉,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
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护词,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判决阶段。
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可能是无罪判决,具体情况视具
体案件而定。
判决后,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制裁。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严谨,程序
正义得到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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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作用,增进 司法机关的可信任性和权威性
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 则的冲突
1、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也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
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重复追 究,即使是换一个罪名也不得重复追究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个案意义--恢复个案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意义--保证司法体系
程序法名言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 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 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 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1、开庭审理 依据最高法院2001《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 定》,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我国生效判决再审不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 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且均无期限限制。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对处理结果
仍然不服又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 受理 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转交作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查,也可以直接受理 经过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 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和禁止 双重危险原则不一致,导致刑事再审案件多数 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由法院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规定是否违背控审分离的原 则?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群众的来信来访 司法机关办案或复查案件过程中的发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
审(参看:刘涌案)
3、上级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审或指
令再审
4、最高检察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 5、上级检察院——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
再审程序抗诉和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 抗诉期限不同 抗诉的对象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适用实体法(刑法)的错误 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受理
经控申部门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 有错误的,由控申部门报请检察长提请 检察委员会决定,提出抗诉,由审查起 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提交)与审判委员会(决定)
——本院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
2、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审或指令再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 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 判只要发生了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 种错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 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也不论这种 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 利于被告人的)
2、当事人申诉的法律效力
大多数国家:申诉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 行。
我国:当事人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材料来源,不影响对原裁判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诉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 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或者宣告无罪,都 意味着诉讼的终结,都不允许再次追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两种模式
例外模式: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起对被判 刑者不利的再审,如美国、英国、德国、 俄罗斯等。
无例外模式:不允许提起对被判刑者不利 的任何再审,如法国、日本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讨论】对有利于被判刑人的申诉,应否设定期限?
各国立法关于生效判决再审提起的期限
一种立法例是对再审期限未作限制。如日本、意大利、 德国。
另一种立法例区分对被判决人有利和不利的再审,对 前者一般无期限限制,对后者则有限制。如奥地利规 定,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在被告人死亡后亦 可提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只有在对该行 为尚未丧失追诉时效时方可提出。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 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不同于审判监督 不同于二审程序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
刑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