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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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 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不同于审判监督 不同于二审程序
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或者宣告无罪,都 意味着诉讼的终结,都不允许再次追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两种模式
例外模式: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起对被判 刑者不利的再审,如美国、英国、德国、 俄罗斯等。
无例外模式:不允许提起对被判刑者不利 的任何再审,如法国、日本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 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 判只要发生了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 种错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 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的),也不论这种 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 利于被告人的)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
刑的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1、开庭审理 依据最高法院2001《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 定》,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当事人申诉的法律效力
大多数国家:申诉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 行。
我国:当事人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材料来源,不影响对原裁判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诉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 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我国生效判决再审不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 于被判决人的再审,且均无期限限制。
4、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的受理 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对处理结果
仍然不服又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 受理 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转交作 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查,也可以直接受理 源自文库经过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 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个案意义--恢复个案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意义--保证司法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有错必纠和禁止 双重危险原则不一致,导致刑事再审案件多数 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由法院提起审判监 督程序的规定是否违背控审分离的原 则?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群众的来信来访 司法机关办案或复查案件过程中的发现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意见
内部监督的落实和国家法律适用的同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社会秩序意义--发挥公民
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作用,增进 司法机关的可信任性和权威性
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 则的冲突
1、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也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大陆法系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
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重复追 究,即使是换一个罪名也不得重复追究
(2)人民检察院的受理
经控申部门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 有错误的,由控申部门报请检察长提请 检察委员会决定,提出抗诉,由审查起 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法院院长(提交)与审判委员会(决定)
——本院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
2、最高法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审或指令再
审(参看:刘涌案)
3、上级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审或指
令再审
4、最高检察院——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 5、上级检察院——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
再审程序抗诉和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提出抗诉的机关不同 抗诉期限不同 抗诉的对象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适用实体法(刑法)的错误 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程序法名言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 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 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 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讨论】对有利于被判刑人的申诉,应否设定期限?
各国立法关于生效判决再审提起的期限
一种立法例是对再审期限未作限制。如日本、意大利、 德国。
另一种立法例区分对被判决人有利和不利的再审,对 前者一般无期限限制,对后者则有限制。如奥地利规 定,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在被告人死亡后亦 可提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请求,只有在对该行 为尚未丧失追诉时效时方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