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体检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卫生体检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卫生体检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卫生体检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县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的九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对20XX年度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农民健康工程,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服务进万家”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疾病,控减疾病风险,提高群众健康保健水平。

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与宣传工作相结合。要边宣传、边体检,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同意识。二是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要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三是与疾病筛查工作相结合。做到边体检、边筛查、边诊治,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病早治、无病要防”的健康理念,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体检对象

20XX年年满65周岁的居民,慢性病患者。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有: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妇科检查(女性)、空腹血糖等。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这次健康体检时间安排为5月16日至5月31日,这次体检由各村卫生室负责体检场地安排,体检人员召集,镇卫生院成立年检小组负责协助村级体检、统计。各村卫生室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体检班子,统一到村卫生室开展体检。整个活动分为前期准备、集中体检、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5月10日至5月15日)

政府下发文件,并在相关会议上对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画廊、板报、标语、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的登记造册工作要根据体检工作量采购试剂,校正医疗设备,制定工作流程,组织好人员培训。

2、集中体检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和流程,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既要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又要保证体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搞好健康体检。

3、总结评估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在做好健康体检扫尾工作的同时,要将体检表按村分组整理装订,建好健康档案,做好检查结果的统计,6月10日前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保障措施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组织,落实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村卫生室人员负责将应检对象集中组织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单位对参加体检人员组织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操作,保证体检质量,确保健康体检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制定周密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体检前尤其要筹划好体检对

象的组织,村要安排好体检场所、落实好体检设备、体检试剂等工作,统筹安排好体检期间的医疗力量,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工作计划还应该包括体检后的跟踪服务、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对体检中筛选出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随访管理等内容。

第三,扎实抓好宣传。体检工作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各村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体检工作的全过程。在体检前,广泛宣传老年人健康体检的目的和意义,通过下发体检通知单等形式,努力使应检对象自觉接受健康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要将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流程制作成展板予以宣传;体检结束后,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引导他们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生活垃圾“三化四分”有关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单位分类意识和分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生分协办…2013?3号),我办决定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60号)文件和精神,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榜样,形成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确实有效推进“三化四分”工作。 二、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时间 3月24日-3月26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分类准确:做到厨房垃圾、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四类垃圾分类投放,无混装、错投等情况。 (二)设施保障:单位内四类垃圾投放设施配置齐全,数量合理。办公室内须配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类垃圾桶,统一集中设置有害垃圾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投放设施标识正确清晰,组合正确。

(三)分类宣传:单位内有垃圾分类宣传及相关知识宣传;分类投放点,设置温馨提示标语。 四、检查方式 (一)区级督查 各区城管局对属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检查内容纳入考核。 (二)市级抽查阶段 由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内部垃圾分类工作,做好对内宣传,对外联系,积极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应认真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检查操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三)检查人员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检查情况将进行通报,抄送市相关领导,并纳入相关考核。 杭州市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正文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文身,不合格。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 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10月17日2015国考专项班开课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

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通常来说,女性在报考公务员后,除了以下和男性体检项目相同外,还会体检是否有妇科病等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如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 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像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 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如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 变化者。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 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如果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 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如果有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的,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 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 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对于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 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盐城中公教育

2012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第二章体检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直单位及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五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主检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七条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第三章体检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体检须按专科分项检查、主检复核作出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体检过程中,对每个体检项目,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及时予以查实和纠正。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必须由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严禁由受检人自带。 第十二条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应根据体检标准,对受检人作出是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精选.pdf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 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6.1血常规”修订为: 6.1 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 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6.1.1 红细胞总数(RBC)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 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6.1.2 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6.1.3 白细胞总数(WBC) 【参考值】(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 –1 –

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 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中性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大出血、严重组织损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安眠药中毒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病毒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等。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 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 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 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 2 –

2017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621公务员录用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recruitment of civil serva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

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page]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医疗机构的体检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体检医疗机构指定后应逐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体侧要求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比较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某医院体检中心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某医院体检中心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 下半年工作计划 某医院体检中心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体检中心自2013年1月至6月,在医院党支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医院相关科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根据医院年度工作要点和绩效考核方案的目标,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质量方针,充分利用分配体制与考核细则要求,严格管理,狠抓工作质量,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绩。截止2013年6月 15日统计:共完成体检 15000余人次,开展体检项目共20余项: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心电工作站、CT、MRI、胃镜、彩超、阴超、乳腺钼靶、肠镜、胃镜、骨密度、鹰眼、脑血流图、口腔、病理等。 一、主要工作成绩: 1、优化体检服务质量, 当好健康卫士。根据人民群众的各种不同需求制定各种体检套餐,由各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完成体检的组织、咨询及解释工作。 2、大力宣传医疗科普知识,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多次到各单位进行现场宣教、疾病健康保健知识

讲座,接受教育人员达900人次左右。把健康的理念传递给千家万户,让全部体检客户了解和重视健康体检。从2013年1月至6月,到我院参加健康体检的单位100个,体检预约登记人数15876人次,实检15405人次,建档12405份,经济收入合计共440万元。通过健康体检部分体检客户早期发现问题有些留院治疗和给予健康指导,该项工作得到绝大多数来我院进行体检的体检客户一致认同和肯定。 3、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避免误检、误诊,体检中心工作人员任劳任怨,对每一位体检人员认真检查,耐心询问、耐心解答,专心指导,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4、对公务员录取体检,体检中心严格按照标准实施,不照顾关系,不降低标准,体检的规范设置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得到各级领导高度肯定和赞赏。 5、不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让领导了解体检工作动态,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作理清思路,作出正确的决策。 6、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慢性病筛查、职业病筛查、高考体检、公务员体检、药品食品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低保复查等大量责任重大的体检工作。二、存在问题 1、由于体检中心工作较琐碎,工作上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体检中心成立初期,经验、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对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最新)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符合应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招聘名额为15名(其中2名为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人员)(明细见附件1)。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报名人数不达规定比例时核减的招聘名额直接调整到同类岗位面向社会招聘。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所需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报考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及以下),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及以下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参加xx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xx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参加xx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xx年服务期满(含到xx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且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到xx年劳动合同期满,持有《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人员到xx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本市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且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所任职村为市级以上农村“五个好党支部”)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 按照有关政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被定向录取(聘用)的,不得再享受定向招聘优惠政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

2020江苏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2020江苏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 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 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 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 滥用和依赖者, 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 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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