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4反倾销措施协议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方的市场组织机构和其他方面与进行 反倾销调查的进口方有可比性;
➢对该第三方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 本;
➢对第三方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 销调查方市场总量的5%.
▪ 第三,采用结构价格,即有关产品在原产 地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 的价格。
▪ 第二,结构价格,即用出口方生产产品的 各项投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 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相 应的管理费用和利润;
▪ 第三,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 无法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 常价值时,进口当局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 口方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产品的正常价值。
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必须 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和正 常贸易过程中销售时的实际数据来确定, 实际数据的取得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威性 统计资料。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以上三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第一种方法。
▪ 只有在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有关产品出口方 境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口方反倾销调 查机构才可以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出 口产品的价格来认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如果第三方出口价格仍不存在或不能确定, 才可采用结构价格。
2)上述三种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 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相比较 的基础。
欧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三种方法确定非市 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第一,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 水平与出口方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 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 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 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这些 事实包括:
➢倾销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出口商在出口倾销产品方面具有巨大能力 和潜力;
➢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明显 受到抑制;
➢受调查产品的现有库存情况。
▪ 产业新建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 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 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 确定实质性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是否造成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大幅降价销 售或产生价格严重抑制;
➢对进口方境内相同产业的影响:对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库 存、就业、工资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或潜在 影响及其程度。
▪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 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 常迫近。
▪ 不包括与被控倾销的出口方有关联的国内 生产者。
▪ 若倾销产品集中销往一个WTO成员境内的区 域市场,该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原来主 要由居于该市场内的生产商提供且这些生 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几乎全部在这一 市场销售,则这一市场内的生产商被视为 一个独立的国内产业。
▪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建立了 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则整个一体化地区 的产业被视为“国内产业”。
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反倾销协议》倾销引起的损害分为三种: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威胁;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新建受到实
质阻碍。
▪ 实质性损害指对进口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产 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 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的发展。
➢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的时间因素,该价格 应是发生在被指控倾销产品调查期间的价 格。
▪ 第二,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的出口价 格,即出口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方 出口相同产品的价格。
采用该方法必须符合5个条件:
➢向某一第三方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方 出口的产品相同或相似;
➢应是向所有第三方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
倾销幅度的确定
▪ 对确定了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就可以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的 幅度。
▪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100%
▪ 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必要的调整, 使两者的比较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 常以出厂价为基础,尽可能以同一时间的 销售为基础,并考虑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举例
▪ 如果一家外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板材价 格为12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 环节包括:保险费、运费、港口费等200美 元;我们了解到这家出口商在其国内的板 材售价为11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 间的环节包括运费50美元/吨。
▪ 该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吗?如果存在,倾 销幅度是多大?
▪ 产业新建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损害的累计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 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 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 过了2%.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低 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 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4反倾销措施协议
▪ 第一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协议 ▪ 第三节 部门协议
➢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即能反映该出口方 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情况,而不是在特殊情 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
➢该价格应该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而不是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价格;
➢该价格应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一 般认为,该产品的国内销售量不低于对有 关进口方出口量的5%;
▪ 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出口价的出厂价为 1000美元/ 吨,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为 1050美元/吨
▪ 倾销幅度为(1050-1000) / 1000=5%
2.损害的确定 ▪ (1)国内产业的定义 ▪ (ຫໍສະໝຸດ Baidu)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国内产业的定义
▪ 《反倾销协议》第4条:国内产业是指生产 与被控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方 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产品 总量构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主要 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对该第三方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 本;
➢对第三方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 销调查方市场总量的5%.
▪ 第三,采用结构价格,即有关产品在原产 地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 的价格。
▪ 第二,结构价格,即用出口方生产产品的 各项投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 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相 应的管理费用和利润;
▪ 第三,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 无法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 常价值时,进口当局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 口方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产品的正常价值。
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必须 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和正 常贸易过程中销售时的实际数据来确定, 实际数据的取得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威性 统计资料。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以上三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 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第一种方法。
▪ 只有在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有关产品出口方 境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口方反倾销调 查机构才可以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出 口产品的价格来认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如果第三方出口价格仍不存在或不能确定, 才可采用结构价格。
2)上述三种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 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相比较 的基础。
欧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三种方法确定非市 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 第一,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 水平与出口方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 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 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 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这些 事实包括:
➢倾销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出口商在出口倾销产品方面具有巨大能力 和潜力;
➢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明显 受到抑制;
➢受调查产品的现有库存情况。
▪ 产业新建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 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 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 确定实质性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是否造成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大幅降价销 售或产生价格严重抑制;
➢对进口方境内相同产业的影响:对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库 存、就业、工资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或潜在 影响及其程度。
▪ 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 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 常迫近。
▪ 不包括与被控倾销的出口方有关联的国内 生产者。
▪ 若倾销产品集中销往一个WTO成员境内的区 域市场,该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原来主 要由居于该市场内的生产商提供且这些生 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几乎全部在这一 市场销售,则这一市场内的生产商被视为 一个独立的国内产业。
▪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建立了 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则整个一体化地区 的产业被视为“国内产业”。
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反倾销协议》倾销引起的损害分为三种: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威胁; 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新建受到实
质阻碍。
▪ 实质性损害指对进口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产 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 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的发展。
➢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的时间因素,该价格 应是发生在被指控倾销产品调查期间的价 格。
▪ 第二,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的出口价 格,即出口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方 出口相同产品的价格。
采用该方法必须符合5个条件:
➢向某一第三方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方 出口的产品相同或相似;
➢应是向所有第三方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
倾销幅度的确定
▪ 对确定了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就可以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的 幅度。
▪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100%
▪ 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必要的调整, 使两者的比较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 常以出厂价为基础,尽可能以同一时间的 销售为基础,并考虑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举例
▪ 如果一家外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板材价 格为12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 环节包括:保险费、运费、港口费等200美 元;我们了解到这家出口商在其国内的板 材售价为11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 间的环节包括运费50美元/吨。
▪ 该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吗?如果存在,倾 销幅度是多大?
▪ 产业新建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损害的累计评估
《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 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 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 过了2%.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低 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 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4反倾销措施协议
▪ 第一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协议 ▪ 第三节 部门协议
➢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即能反映该出口方 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情况,而不是在特殊情 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
➢该价格应该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而不是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价格;
➢该价格应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一 般认为,该产品的国内销售量不低于对有 关进口方出口量的5%;
▪ 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出口价的出厂价为 1000美元/ 吨,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为 1050美元/吨
▪ 倾销幅度为(1050-1000) / 1000=5%
2.损害的确定 ▪ (1)国内产业的定义 ▪ (ຫໍສະໝຸດ Baidu)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
国内产业的定义
▪ 《反倾销协议》第4条:国内产业是指生产 与被控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方 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产品 总量构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主要 部分的国内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