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讲座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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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何崇铨二○○五年二月
自我介绍,夷陵区安全生产局委托我来讲课,体现了区安全生产局利用社会力量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良苦用心,和我们公司为企业服务的诚意。
受夷陵区安全生产局的委托,给大家宣讲《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共同学习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2002年,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近,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安全法规和规章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今天我主要的讲一下《安全生产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公路交通事故严重,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水上安全事故突出,民航事故连续发生。这方面的事例我就不列举了,讲一下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
1、(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
2、4月19日,广东茂名一家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3、4月20日,长江江苏南京段一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
亡。
4、吉化集团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5、北京市怀柔区中发黄金冶炼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
6、江西南昌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多人中毒(282人)。
7、21日,浙江台州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月21日通报了七起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
近几年,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屡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例如:1996年6月29日四川永兴花炮厂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2000年3月11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东源乡石巅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伤12人;2000年6月30日广东江门土产出口公司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2000年8月4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上栗镇发生特大烟花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用千万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都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要停产,不要为了赶任务、追求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要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四、《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因为讲课时间有限,听课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实际操作的工人师傅,从略(必要时可宣读有关条款)。
五、《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必须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