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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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
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桂政发[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3-13
执行日期:2002-3-13
生效日期:1900-1-1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2年2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贯彻实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自治区立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讲求立法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规范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议《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负责于3月底前起草送审)。
(二)为了保障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三)为了适应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提请审议《收据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四)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请审议《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
(五)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自治区计委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
前列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有关主管部门起草送审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定《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负责起草,已送审)。
(二)为了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三)为了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提高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四)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于5月底前起草送审)。
(五)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树根树木采挖掘和流通管理规定》(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于6月底前起草送审)。
(六)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修订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修正案)。
(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修订1987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草修正案)。
(一)、(二)、(三)、(四)、(五)所列5件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有关主管部门起草送审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六)、(七)所列政府规章修正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2.糖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4.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
5.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6.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9.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
草);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1.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2.中医发展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3.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
14.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15.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起草);
16.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
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18.标准化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
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
20.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
21.港口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22.邮政通信管理条例(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草案。
1.乡村道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牵头组织公安厅、农机中心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