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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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对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国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是空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允许婚姻关系继续维持,而将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对传统共有财产理论的一大突破。研究非法定财产制是我国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需要,也对夫妻之间更好地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姻法
一、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从狭义方面,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所有权制度;从广义方面,可以理解为是对于夫妻婚前与婚后的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夫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的一系列的规定。根据制度适用繁荣条件不同,又可以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通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律或者依夫妻双方约定形成的制度。而非正常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在出现分居,夫妻一方失踪、破坏或者恶意处分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制定的保护受害一方合法利益的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经济体制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夫妻财产制从财产总量、来源、状态和获得方式等方面也有着与以往的不同,
这种变化也使得夫妻财产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复杂程度也有所加剧。与此同时,在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婚姻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又称为特别法定财产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绽,采用通常法定财产制度或约定财产制度较难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或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度。1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实行旨在保护婚姻当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为对方的行为使其受到损害,同时也保护了第三方在交易当中的正当利益。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引入的必要性
1、解决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制出现的问题的需要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或多或少的可以体现夫妻之间平等的地位。当前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一部分是通过财产的多少来确立的,在我国的古代女性几乎没有社会地位,更没有财产权,但是通过社1陈苇编:“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版,第248 页,第 253 页。
会的进步与发展,夫妻财产制的实行进一步确立了女性的社会独立地位,维护了女性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夫妻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比如:(1)继承或者受赠所得财产归属问题。《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继承法》则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若没有遗嘱或者其他特别约定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应是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者配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对法定财产进行分配,或者在何种情形下的财产应该归为夫妻共有或者夫妻个人所有还要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2)家庭费用负担问题不明确。毋庸置疑,家庭的正常维持需要各种费用的支出,但是这种费用应该如何分配成为当前夫妻财产制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家庭的纠纷往往是由于财产负担的纠纷而导致的,久而久之矛盾也会不断加剧。2倘若夫妻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管理明显有不当,经他方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时,那么他方只能消极的面对财产在不当管理下不断损失而束手无策。再如,夫妻一方长期有过失的不履行其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后仍不会履行,这势必会给另一方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生活品质,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是存在中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的,需要非常法定财产制对其进行更加合理的补充。
2、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2参见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中的制度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4月(下),第106页。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但目前婚姻法并没有做到这方面的平衡,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尤其欠缺,例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的规定,虽然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当夫妻一方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夫恶意通谋损害与其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些情况都可能使债权人手中的债权凭证变为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这无疑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缓解离婚纠纷,稳定婚姻的需要
原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这种关系的成立决定了财产的不可分性,当事人若要分割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破灭,因此,很多夫妻不得不被迫离婚才能将财产分割。自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一方若出现法定情形,即可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这也是对夫妻财产不可分的突破,同时,从另一方面更好的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4、时代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逐步确立,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从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静态消费转变为现在的动态型消费。家庭财产的使用变得复杂,多变,夫妻之间也越来越意识都保持经济独3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