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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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发展,规范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创造跨境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种类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的区域。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申请认定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产业规模,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备案或入驻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在10家以上。

(三)园区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且园区运营主体是在广州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四)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五)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园区,需符合海关总署有关要求;园区建设需符合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监管区域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满足检验检疫依法履职需要。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委会,可以作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

第六条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采取园区自主申报,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如为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委会,直接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组织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园区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家具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评审认定。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联合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拟认定的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予以授牌。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经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符合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支持。

第八条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认定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认定办法由自年月日起试行,实施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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