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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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

知识体系:

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

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

(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

(2)法产生的条件:

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

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

二、法理学(不是重点)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

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

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基本观点:

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

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3)注意两个问题:

1)法是主客观的相统一: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物质条件相统一;

2)客观物质条件不是法的唯一决定因素。

2、马克思主义以外的看法:代表人物和其观点

(1)神意论---托马斯·安奎拉

(2)理性论---西塞罗

(3)民族精神论---德国的萨维尼

(4)命令说---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庞德

三、法的特征(cardinal importance,考过n次):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民族的习俗礼仪);三个重要的概念:法师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过法律途径把它变成技术法规;

(2)法具有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和方向。

1)可以怎样行为;

2)不得怎样行为;

3)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

(3)法律文件的种类(补充):

1)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国家机关规定,并能够普遍反复数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人或者个别事件,仅仅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1)国家制定和认可表明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2)国家制定和认可表明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了解:司法机关和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即乡镇级的基层机关不能制定认可法律);

(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是指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意志,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说国家意志都是法);

(4)法具有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法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要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

(3)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社会规范规定权利义务相区分。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1)其他社会规范也有强制性,但法的强制性是暴力强制,是特殊的强制性;

(2)这种国家的特殊强制是从法的最终意义上来讲的;

(3)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不是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4)国家的强制性保证必需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具有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起源的原因、起源的规律、资本主义法、法系)

一、法律产生的原因: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国家产生了法律。

除了政治经济原因以外,法的产生还受到其他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法产生的规律(常考点):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重点)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特征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封建社会后期就产生资本主义法的萌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掌握国家政权后制定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法。

2、本质: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主要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3、特征:

(1)维护以剥削阶级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四、法系(重点):

1、法系的概念(其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另一个是根据各个法律的特点)。

2、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况:

(1)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判例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有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等。

(2)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例如日本、土耳其、泰国,我国澳门、台湾也是大陆法系。

3、★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效力来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成文法以外,还有判例法(法官创造的法,法官的判决书);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存在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是否采用总则和分则形式编纂法典);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五、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四章:法的作用(第2、3、4节为重点)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规范作用是在静态形态上的作用,社会作用是在动态形态上的作用。法的作用在本质上就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它们调整到有利于国家社会发展的方向。

二、规范作用(作用含义和对象):

1、指引作用:对个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分为确定指引(凡是规定应为和不为)和选择指引(规定可为的)。

2、评价作用: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对象是他人已为的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法律后果的两种情况:预测国家对行为人的态度和预测行为人之间相互行为法律后果。作用对象是人们之间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对象是违反犯罪者的行为。

三、社会作用(考过):

1、含义

2、表现在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本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和自然关系之间的和谐(两大和谐的六大标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口自然和谐)。

2、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出于支配的地位,关键的地位。

3、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

(1)在立法方面加强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2)加强司法,确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3)不断加强守法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4)加强法律监督。

五、法律的局限性(了解)

第五章:法律制定---考试重点

一、法律制定(立法)概念

1、是指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特征:

(1)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既包括法律的创制活动,也包括修改、补充和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活动。

3、理解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和立法体制(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二、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民主性原则(没考过)

(1)立法内容要民主;

(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要民主;

(3)立法构成要民主。

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1)什么叫法律案的提出;

(2)谁有法律议案的提出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考点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1)通过的法律没有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3)法律生效的时间:一经公布立马发生效力;公布时另规定生效时间。

四、法律效力(重点)

1、法律效力的概念。

2、效力等级问题、效力范围问题(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其中对人的效力,中国的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中国的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注意”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当中要注意法的朔及力问题(含义、“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国家基本都不承认法律的朔及效力,但有些国家适用有条件的朔及力。

第六章: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体系。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已经制定颁布,但还未生效的法律。

2、特征:

(1)都是由本国法所构成的体系;

(2)主要是划分法律部门(这也是法律体系研究的重点);

(3)是由现行法所构成的体系;

(4)划分后的各法律部门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完整体。

二、法律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类)

1、法律部门的概念: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的调整同一同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的特征:

(1)所有的各个法律部门都是统一、紧密联系的;

(2)各个法律部门又是相对独立的;

(3)法律部门是相对稳定,但同时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4)法律部门的形成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是主客观的统一。

3、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1)划分标准:调整社会关系(主要的)、法律调整的方法(次要的);

(2)划分原则: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主次原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主要的法律部门包含哪些法律法规:民法部门、宪法部门(重点)、刑法部门;

2、法律部门的名称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有的是一致的,有的不是一致的。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第七章: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概念和含义:

(1)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特征(与法的特征相联系):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程序性

2、★法律规则构成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注意:

(1)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只有三个要素都具备了才能构成一个法律规则;

(2)在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核心;

(3)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

(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不同的概念(法律规则是条纹的内容,法律内容是法律规则的文字表现形式)。

3、★法律规则的分类(考试复习重点):

(1)按照规则的内容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划分: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孩子的姓的问题);(3)按照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划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按规则的功能不同划分: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考试中注意两点:四种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种规则适合几种分类;第一种分类是基本的法律分类。

二、法律原则(难点)

1、含义:法律上规定的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的或者根本的准则,也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基本的行为准则。

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的不同,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律原则仅是指明人们的行为方向,不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

(2)适用范围上的不同,法律规则具有微观调控的作用,适用范围窄,只适用与某一个或者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宽泛,一个原则适用一个或者几个行为;

(3)适用方式上的不同,法律规则适用有具体的针对性,而且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适用某种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不具有具体的针对性,相同的情况下,几个原则可以同时有效;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审判,不偏离规则;而法律原则主要是使得法官要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必要时可以代替法律来审理案件。

三、法律概念

第八章: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一、法律渊源(本章重点)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上的渊源

(1)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展,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律的效力渊源。

(3)总之,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以及法律效力的等级地位,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源于不同的国家机关,那么它们的效力大小、等级地位就不同,就赋予它不同的表现形式。

2、法律渊源的分类:

(1)法律的正式渊源(凡是效力来自于国家机关的都是正式渊源):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判例法、国家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

(2)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凡是来自于国家机关以外的都是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习惯、法理、政策、法学家的著作、判例)

(3)二者的关系:有正式渊源就不能使用非正式渊源;没有正式渊源可以使用非正式渊源;只有穷尽了正式渊源才能使用非正式渊源。

3、我国的法律渊源问题:

(1)都是正式渊源的范畴;

(2)正式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3)★★(考试重点)成文法的8种表现形式(谁的效力高,谁服从谁):

1)宪法:效力最高

2)法律:专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狭义理解的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机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但应注意后三种制定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必要的变通,但是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自治法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能由人大常委会通过;自治法规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注意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服从行政法规以上)和地方政府规章(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服从地方性法规以上)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法律分类(了解,知道就行)

1、一般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根本法,其以外的是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2、特殊分类: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与上述“”普通法内涵不一样)和衡平法(英美法系)

第九章:法律实施(考试重点是第2、3、5节的内容)

一、法律实施的相关概念

1、法律实施

2、法律实现

二、执法

1、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

2、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2)执法的主动性;

(3)执法的单方面性;

(4)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5)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加快办事速度;增加办事数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质量);

(3)合理性原则(针对行政执法较大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4)正当程序原则。

三、司法

1、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质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主要针对法院):

(1)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2)司法的中立性(社会舆论中要中立、在当事人之间要中立);

(3)司法的形式性(证据、程序);

(4)司法的专属性,只有司法机关有权行使;

(5)司法的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考察重点):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四、守法(不是重点)

五、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内涵

(1)狭义的理解: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

(2)广义的理解: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所有的社会组织、所有人民群众(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被监督的对象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2、法律监督的分类(怎么进行监督):

(1)国家监督(考察重点):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主要是理解其含义)

(2)社会监督:党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3、法律监督的意义(考过论述题):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注意:

论述题的要求:

一定要联系实际,思路要清楚(前面要将相关概念说清楚,第二部分要说明如何做好相关事项),说明意义。(说明含义→怎么进行→为什么要这么进行,即意义)。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同,是为了统一对法律的理解而需要的;

(3)调解法律内部的矛盾,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5)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需要。

2、★法律解释的分类:

(1)正式解释即国家机关、官员以及有权解释的人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这也是我国的法律解释分类,都是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即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的解释,也即法理解释。

注意: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处理有关事物时所作出的对法律

的解释,也包括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两院在审判和检查过程中运用法律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如果两者解释出现矛盾,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根据解释的尺度作出的解释,解释的目的在于符合立法的原意)

3、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了解)

二、法律推理:

1、是指以法律和法律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和法律事实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在于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3、法律推理的方法:

(1)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大陆法系的法官大多使用演绎推理,我国的法官也适用此种推理的方法。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2)辩证推理(实质推理):适用前提是演绎和归纳推理都不适用的情况下,适用条件是法律遇到疑难案件,如两个前提相互矛盾的前提下。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法理学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考试重点在第1、3节)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题):

1、概念: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

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2、(考试重点)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但不等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不等同于事实关系;

(2)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意志关系:

1)法律关系的形成要具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形成法律关系;

2)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分类(常考点,能够辨别):

(1)基本法律关系(根据宪法规定形成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

(2)平权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与隶属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否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所做出的划分) ---这些分类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交叉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结合复习)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这些变化的主要原因使因为法律事实的存在):

1、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分。

2、法律事实的分类(重点)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依据是否依据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作出的划分),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本章重点):

1、法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

(1)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护着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

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2)行为人的违约行为;

3)法律规定而产生。

(2)特征:

1)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构成(联系刑法犯罪构成的要件):

(1)主体:

1)自然人成为主体要具有行为能力;

2)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事实由其监护人承担;

3)法人的责任实际还是由自然人承担;

4)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移的。

(2)违法行为:

1)没有违法或者违约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民法中有时也要承担责任;

2)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微的刑事违法、有些行政违法仅给予行政教育)。

(3)过错: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民法中规定有无过错规则原则。

(4)损害事实:但刑事法律中有不以损害事实存在为条件的情形。

(5)因果关系。

3、归责和免责:

(1)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2)★归责:

1)★责任法定原则:

A、法律事先规定才会承担法律责任;

B、无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C、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朔及既往;

D、不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法定的。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转移:

A、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B、上级政府主动可以为下级政府承担责任。

(3)免责: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1)条件:

①时效免责

②不诉免责(出于自愿)

③自首、立功免责

④有效补救免责

⑤协议或者意定免责(私了,主要是民事方面的责任)

⑥自助免责

⑦人道主义免责

2)前提是应当存在归责的前提。

第十三章:法治(考试重头)

一、本章重点:

1、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09年考过)

2、法治原则

3、依法治国(必要性)

4、法律如何保证依法治国

二、法治的含义:

1、两个法治的含义:制度的法治和治理的法治

(1)制度的法治: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制监督等制度,强调静态方面。

(2)治理的法治:依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强调动态方面。

2、法治内涵理解:

(1)法治意味着治国方略,与人治是相对应的,是从行政方面来理解的;

(2)法治意味着依法办事,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3)法治意味着建立良好的之旅秩序;

(4)法治体现了我们的价值观。

3、法治与人治的区分:

(1)两者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是民主政治,而人治是君主政治;

(2)两者的依据不同,法治依据法律,而人治依据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3)法律和个人的意志关系不同,当法律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是个人意志服从法律,而人治则是法律服从个人意志。

4、法治与德治的问题:

(1)德治就是以德治国,用道德来治理国家社会;

(2)德治不等于人治;

(3)从古今中外治国的经验来看,既要有法治,又要有德治,要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才是最好的治国方法;

(4)从我国当今情况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与德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法治与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四、法治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和法治原则)

1、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2、法治原则:

(1)★法律至上的原则(重点)★

1)法律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标志);

2)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认:

①针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政党都要强调法律至上;

②针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都要强调法律至上;

③其他社会规范都要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发挥相应的作用。

3)在我国讲法律至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

4)就是宪法至高无上;

5)法律至上不否认当的领导。

(2)权力制约的原则(没有独立考过)

(3)正当程序的原则:

1)强调法官不能审理对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即司法上的回避制度);

2)法官要平等的对待当事人。

(4)权利保障的原则(考过很多)

4、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2)★如何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基础反作用)

(1)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对经济基础反作用不是自发的产生,都是人的活动的结果;(2)经济基础决定法不否认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

(3)生产力不能直接决定法,法也不能直接反应生产力;

(4)经济基础决定法,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5)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两种情况:促进和阻碍。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09年考过)。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反应在法与政策的关系(08、09年均考到,选择题):相同点和不同点

三、法与文化

1、★法律意识(必考点):

(1)概念和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

(2)法律意识的作用

四、★法与道德(考试重点)

1、法与道德的区分(抓住法的特征来理解)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3、法与道德的冲突。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壹、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壹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壹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壹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壹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见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方式,下列哪壹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壹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类别P54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 第二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 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 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 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 第三节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 3、法的效力范围P60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理学笔记(重点)

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 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 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 、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 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3、 法的效力范围 P60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P45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P45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P46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类别 P54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1、 法的要素的定义 P65 1、 法律的广义狭义 P39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P41 2、 法的阶级本质 P42 3、 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P44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7 1、 法的作用的分类(填 | 选| 判) P48 2、 法的局限性(简 | 论| 选| )P50 2、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P55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P58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P59 3、 实体法与程序法 P59 4、 根本法与普通法 P59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P59 1、 法的效力的概念 P60 2、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P60 4、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P63

2020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文档

2020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文档Summary document of knowledge points of jurispruden ce in 2020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2020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XX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 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最常见的形式)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 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 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XX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XX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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