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典——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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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导语: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

试卷四中,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

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要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一)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依法裁判;合法性;秩序)2.正当性(正义;可接受性;合理性)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法律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1.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2.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4.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经典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经典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经典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含义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

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简单地说,法律推理无非就是前提加法律上的理由,然后达到一个结论。

在法律上,其前提有两个:事实和法律。

结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2.法律推理的类型(1)演绎推理。

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义

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立法--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立法--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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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法的运行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掌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备案。

2.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与司法的原则。

3.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5.法理推理的种类与运用。

在以上内容中,考生朋友应该重点掌握法律方法,此处是论述题命题和答题的理论依据,应该熟练掌握。

第一节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一)立法的含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

《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

——伯恩。

魏德士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

(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

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

(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

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二)法的现象与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

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内容串讲【例题·不定项】孙某与李某在签订的批发盗版光盘的合同中规定:孙某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交付李某高清格式盗版影视剧6万张,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

孙某于2004年8月21日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李某于2004年9月将货款支付孙某。

因该批光盘有一半以上复制了北京鹏辉影业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影视作品,鹏辉公司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应向鹏辉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B.孙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C.合同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孙某和李某的意志D.孙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乃是法律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E.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仅有孙某、李某和鹏辉公司F.本案中,李某与鹏辉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G.孙、李某与鹏辉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H.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绝对的I.本案中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J.鹏辉公司起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K.鹏辉公司和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正确答案』G『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

选项A、B错误。

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孙某与李某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

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而非孙某和李某的意志。

选项D错误。

孙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合同中约定的是法律不予承认的“权利”和“义务”。

选项E错误。

法院对鹏辉公司诉孙某、李某案件进行了审理,因此法院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选项F错误,选项G正确。

李某、孙某与鹏辉公司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选项H错误。

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对的。

选项I错误。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保护性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而产生,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秩序。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一、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法理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宪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及其意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同时,将关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高考生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时,将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一门学科。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六、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以及商事交易的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特征。

2014年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的特征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某地级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属于法律的范畴B.我国宪定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违反了法的普遍性原则C.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说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D.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可以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确定,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一般的地级市没有立法权,所以其不是立法主体。

选项B说法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不违反法的普遍性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在我国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选项D说法错误,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不一致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例题·多选题】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5)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法律敎育网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A、C正确。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B正确。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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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二、法的本质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

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

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

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第四种是民族精神说。

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萨维尼等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假设,不能说明法律的渊源和本质,这种观点只能是幻想;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的丧失而消亡”;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第五种为社会控制说。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美国的庞德等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

这一学说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社会法学派强调独立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法律保障社会利益。

它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要研究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必须从它的物质生活关系来理解,由此就提出了两点:第一点,法律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第二点,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一)法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具有普遍性(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六)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对本人行为),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这是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

第三,预测作用,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我们可以从四大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大方面,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所致的局限性。

第二大方面,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1)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2)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3)法律是普遍性的、概括性的;(4)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5)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程序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6)法律依靠证据。

第三大方面,人的因素的影响。

第四大方面,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比较抽象,也比较难,考得东西不是太多。

但是在卷四的分析题中经常涉及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略)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取消)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从国家的角度)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二)自由(从人的角度):自由是最高的法律价值,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自由包含不受外界约束和控制及可以自我作主地去行为两方面的含义。

(三)正义(从社会的角度)(四)利益(取消)四、法的价值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般采取“三要素说”,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定后果。

(三)对于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注意:(1)法律规则主要通过法律条文表达。

(2)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范的时候,往往会有省略的部分。

(3)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条文和一个法律规范是对应的,但是也会出现不对应的情况。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原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 九天考资值准则,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反映了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表现了人类对法律问题认识的深化。

(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第一个方面,法律规则往往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比较概括一点。

第二个方面,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往往是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第三个方面,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强调的是全有或全无,要么就选这个规则,要么就不选这个规则,法律原则就不一样。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权利有三个构成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

这个自由权跟我们一般的自由权、人权的那个自由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所谓自由权是权利人自己自主作出一种行为的这样一种权利;请求权是要求别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胜诉权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和保障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一般认为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也就是说义务意味着一种社会责任,通过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结构上,权利义务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第三,从产生发展来看,从混然一体到分离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第四,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往往强调一种公民的主导问题,所以在现代社会也是强调一种权利本位,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一般认为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取消)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对于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的理解,要掌握法律渊源现在所指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说是指法的效力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特别注意)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规章(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一)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二)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 九天考资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

主要标准就是调整对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

划分部门法律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1)粗细恰当;(2)多寡合适;(3)主题定类;(4)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注意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含义。

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根据和法的效力范围(一)效力层次注意三个原则:(1)上位法高于下位法;(2)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

(2)法的效力来自于道德。

(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

二、法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我国现在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都要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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