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法律的矛盾正义与法律的冲突
法律的矛盾正义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往往会与正义产生矛盾,引发冲突。
这种矛盾和冲突源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但也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标准等价值观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法律的矛盾正义法律的矛盾正义指的是法律内部存在的规定和原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条款。
然而,不同的规定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发生矛盾。
例如,一些法律保护了个人隐私权,但同时也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
这就导致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矛盾,而法律并未明确如何处理这种冲突。
此外,法律中的规定也可能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发生变化,导致了规则的矛盾。
例如,在某个国家,法律可能允许某种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则被禁止。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在不同地区之间产生矛盾。
二、法律与正义的冲突法律的冲突与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律与道德、社会伦理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
法律往往是由特定的权力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法律可能与广大民众的价值观念产生分歧,导致冲突。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对待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定。
在一些国家,同性婚姻被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同性婚姻仍然被禁止。
这种差异引发了关于社会公正和平等的讨论,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
类似地,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如堕胎、安乐死等,法律的规定很难满足所有人的正义需求。
法律往往是妥协的产物,考虑到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但是,这种妥协可能导致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公正,与正义相悖。
三、如何解决法律的矛盾正义与冲突尽管法律的矛盾正义和法律与正义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1. 法官的裁量权: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他们可以根据矛盾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和道德价值观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
2. 法律的改革与完善:通过对法律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可以解决一些规定之间的矛盾。
法律与社会正义法治和公平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正义法治和公平的关系法律与社会正义:法治和公平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
而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公平与公正。
因此,法治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特别聚焦于法治对于公平的作用。
一、法治与社会正义的基本概念法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制度。
法律作为最高规范,决定了社会的行为准则,为社会运行提供了秩序和稳定。
而社会正义则是指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主张每个人应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法治对公平的保障1. 法律平等原则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
它保障了人们不受种族、性别、财富等因素的歧视,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2. 法律约束与制裁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准则,并且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制裁。
法律的制裁功能起到了承担责任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从而维护了公平和秩序。
3.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法治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机制。
法律的存在可以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通过法律,我们可以向歧视、剥削和不公平行为说“不”,为弱势群体争取公平的生存环境。
三、法治与社会正义之间的互动关系1. 法治是社会正义的基础法治是社会正义的基础,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来实现公平。
法治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正,法律的存在是社会正义的基础保障。
2. 法治的完善需社会正义的指引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正义提供了法律修正和改革的指引。
社会正义的不断追求促使了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3. 公平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体现了追求公平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立足于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四、法治与公平的挑战1. 法律滞后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往往会超越现有法律的范畴,导致法律滞后于社会需求。
这可能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视角导论: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且复杂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正义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下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正义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从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原则。
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二、正义的多个维度正义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复杂概念。
在法理学中,正义可以分为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等不同的维度。
1. 衡平正义:衡平正义强调依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机会的提供。
这种正义观念试图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追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衡平正义注重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群体,而应平等而公正。
2. 功利正义:功利正义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追求正义。
依据功利主义的理念,社会制度和法律应当以最大化社会福祉为目标,追求最大化效益,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功利正义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判断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是否带来了最大的利益。
3. 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基于个体权利和道德自由的理念,强调人们享有某些固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正义认为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政府和制度的干预。
这种正义原则的目标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追求平等和公正。
三、正义的实现与矛盾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着不同维度之间的矛盾。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争议。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追求绝对平等可能会损害整体福祉,而追求最大化效益又可能会牺牲个体权益。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2002年)1.法律体系是⼀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们尽可以从不同的⾓度、不同的侧⾯来理解、解释和适⽤这⼀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港的法律制度与⼤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及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国全部现⾏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它反映⼀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废⽌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效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从存在。
我国⼤陆和⾹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国两制”的实⾏,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
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特别⾏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的中⼼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个统⼀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
古代中国法律⼀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
因此答案选D.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这⼀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及解析:B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
论守法与正义的关系
论守法与正义的关系
守法与正义是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守法是指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生活和工作。
正义是指按照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判断事情是否公正合理。
守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正义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守法是实现正义的前提。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的基础和保障。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社会共识和民意决策的结果,它体现的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公共利益。
守法的行为是基于法律对于个人和集体的要求,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
只有人人遵守法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实现。
守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守法的行为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得个人有序的行事为人,促进个人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守法也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人们在社会环境中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也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和文明的进步。
当人们遵守法律,社会就能够更加和谐和有序,这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守法与正义紧密相连,关注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正义是对于行为的评判,它关注的是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遵守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前提,但守法仅仅是合法并不一定就是正当和公正的。
为了实现正义的价值观,我们需要去逐步完善法律制度,改革不完善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同时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好地体现正义的价值观,使社会更加公平和平等。
论法与正义
论法与正义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正义对于社会的关系是双重的。
作为观念,正义来自社会,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同时,正义又是评价社会的标准,它又高于社会。
正义本身是变动着的历史的一部分,正义具有流变性。
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正义既然用来调整人际关系,它就与权利、义务、责任等概念不可分。
正义就与法律紧密相联,法律与正义的相关性在日常生活和语言中得到充分展现。
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人权的政府。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前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正义的界定(一)什么是正义?作为评价人际关系的最高范畴的正义,我们不可能用“属概念+种差”的逻辑方法来下定义,因为无法将其归类,因而无法找到比它更高的属概念。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标签: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義。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本文探讨了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介绍了法与正义的概念。
随后探讨了法律作为实现正义的工具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法律对正义的一定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为正义提供保障的作用,以及法律与正义可能出现的冲突。
最后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法与正义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结论部分指出了法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法与正义的关系的建议,并强调了法律的发展需要与社会正义相结合。
通过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与合理。
【关键词】法与正义、关系、概念、工具、限制、保障、冲突、协调、司法实践、相互影响、处理、发展、社会正义1. 引言1.1 介绍法与正义的概念法与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备受讨论和思考。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称,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则;而正义则是一种普遍存在并得到公认的价值标准,是对人类行为的评价与规范。
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正义理念的互动与统一,是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不可或缺。
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界定和保障。
法律的存在也受到了正义理念的影响与制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考虑到正义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法律与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美无缺的对应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带来对正义的限制或者偏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讨和协调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正义的价值要求,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探索。
1.2 探讨法与正义的关系在探讨法与正义的关系时,我们必须先了解法与正义各自的含义及特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并解决争议。
而正义则是指对于是非、好坏、公正与公平的普遍认同和追求。
尽管法律和正义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作者: 傅恒人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30-131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8期
主题词: 正义 关系 内在价值
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法律与正义的碰撞
法律与正义的碰撞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和碰撞。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正义则是人们对于公正、道德和道义的追求。
尽管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正义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产生冲突。
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和相对客观性。
法律源于社会的需要和历史的发展,通过立法和解释来确立和维护秩序。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和可预测。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和处罚。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另一方面,正义则更多地涉及个体和群体的尊严、权益和价值观。
正义不仅仅是遵守法律,更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
正义关注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与公正,强调道德和良心的准则,追求人们内心对公正的追求。
当法律无法真正保障人们的权益和价值观时,正义就起到了补充和调整法律的作用。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法律和正义之间的碰撞不可避免。
这种碰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存在缺陷。
法律往往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无法涵盖全部情况。
有时候,法律可能显得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隘,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的社会发展和变革。
此时,正义就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和修正法律缺陷的作用。
其次,法律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干扰。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并不能完全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和事。
法律的执行者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金钱、权势等。
这种情况下,正义就需要通过舆论、社会监督和司法独立等方式来保护个体和群体的利益。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会面临不同的利益冲突。
社会的利益多样化,各方利益的平衡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和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权益可能会发生冲突,而法律无法完全满足所有人的期待。
这时,正义就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权衡和抉择,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法律与正义的碰撞中,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法律制度与社会正义关系问题
法律制度与社会正义关系问题提要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形态,法律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它们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
实现社会正义是人类的一个永恒追求,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路径,正义的实现途径绝非是单一的。
正义法律制度化的制约性因素大致为认识障碍、制度障碍、利益障碍和技术障碍等。
关键字:社会正义;法律制度;实现路径一、法律制度的涵义和功能马克斯·韦伯在研究制度基本理论时,指出制度由“惯例”与“法律”两大要素所组成。
他认为:“一种制度应该称之为:a惯例,如果在偏离它时,在可以标明的一定范围内的人当中,会遇到某种(比较)普遍和实际上可以感受到的指责,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有机会保证的话;b法律,如果在外在方面,它的适用能通过(有形的和心理的)强制机会保证的话,即通过一个专门为此设立的人的班子采取行动强制遵守,或在违反时加以惩罚,实现这种强制。
”可见,韦伯的制度学说突出了制度的本质内容。
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范制度,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且与有组织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担负执行法规的特别任务。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不管人们赋予法律制度什么样的性质,它都具有制度的共性:“首先是要有输入,从制度一端进来的原料。
下一步是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开始对输入的材料进行加工。
然后是法院交付输出:裁决或判决,有时还传达一般规则。
”他认为,从广义上来说,对法律制度的输入是从社会发射出来的要求的冲击波;从狭义上说,输入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几张纸和一些举动,在其中,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把输入变为输出”。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对其加以归纳: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结构方面与法律制度的实体方面。
结构即持久的模型,是其体制性的架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实体是由实质性规则及有关机构运作的规则组成。
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互相作用的复杂有机体。
本文认为,同制度的涵义相似,也有许多方法观察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定义具有多样性。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 -一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涯”。
“憑,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 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II p a B o和a K o II,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 n p a B o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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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
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
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学员问: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
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
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
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
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
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
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
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