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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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金梦圆司法考试2013法理讲义 (2)

金梦圆司法考试2013法理讲义 (2)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 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 800 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 1,050 元”, 属于价值判断 D.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法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1)适用条件(2)主体行为条件
法律规则
行为模式:(授权)可为、(义务)应为、勿为
法律原则
法律后果:肯定、否定
法律概念:基本的与非基本的;涉人、涉事、涉物、时间、空间
表六
法律 规则
法律 原则
定义
逻辑结构
分类 定义 分类
与规则区 别
法律原则
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 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1) 适用条件:时间、地点、人物;(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 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 内容: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与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准用性(其它法律)与委任性(组织) 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义务、职权、人身权)与任意性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产生基础: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 与具体原则 涉及的内容和问题: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内容:规则(三要素)比原则明确而具体 适用范围:原则的适用范围(部门、体系)比法律规则宽广(某 一类行为) 适用方式: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而原则依强度 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一般情形)

X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

X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

X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按照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定,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亮、特点明显,考生能够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差不多特点,如关于法官,大伙儿能够把握住其差不多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定,如此,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把握不是专门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要紧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点、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平、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经历的内容,也有侧重懂得的内容。

把握本章内容对懂得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咨询题。

3、1787年分权学讲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出现技术性、程序性特点。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确实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尽管审检合署,然而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完整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完整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宋光明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国法及其外延。

精彩链接:(1)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强调法的国家强制力。

(2)国法外延包括:①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②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③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法律敎育网【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1-54)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法及其外延。

选项A说法错误。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不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选项B说法错误。

“国法”不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其外延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教会法。

选项C说法错误。

不仅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D说法正确。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有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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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

宋光明理论法总结要点理论法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1.法的要素:正确性;权威制定性;时效性2.法的特征:任何一个法律都具备以下六点特征(1)规范性:法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习惯、社会规范形成法律(3)普遍性:法律不强人所难(4)权利义务性:我国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5)强制性与程序性:(6)可诉性3.法的本质:(1)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反映为法的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可体现他们的愿望(3)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反应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只能反映社会,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立法者是表述法律,不是创造法律4.国法及其外延: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教会法;前三种为国家法5.法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业、教育作用6.法的价值:(1)价值的种类●秩序:法的价值的形式体现●自由: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家长主义、容忍原则的限制,最高价值是自由●平等:法的价值的实质体现;允许合理差别(2)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留一舍一的是位阶原则,保留必要限度的是比例原则,特定情形下的是个案平衡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适用中必有价值判断(二)法的微观结构7.法律规则:(1)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行为结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描述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技术性规定)●不是所有的规范都由条文表达,判例法、习惯法可由判例和习惯表达●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3)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往往通过规范语句表达●陈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只有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才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法律原则和非规范性条文不存在这个分类(4)规则的分类:●按内容分: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由某一机关决定)、准用性规则(援引其它法律法规,包括本规范文件中的条文)●按对人的行为限定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性规则)、任意性规则8.法律原则:(1)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2)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注重共性,原则注重个性●规则全无全有的适用,原则可以衡量适用●规则强调可预测性,原则强调涵盖性9.权利与义务:(1)分类:●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积极权利(政府参与,帮助实现)与消极权利(未经请求,政府不得干涉,体现为救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两者总量相等,每一个权利对应一个义务(三)法的渊源10.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增强说服力,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11.中国正式法的渊源与效力(1)正式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3)立法权限的分配:●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国家主权、国家机关产生组织和职权、司法制度、自治制度、基本经济民事税收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生自由●不同渊源的效力问题12.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于适用13.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2)空间效力:主权范围内都有效,但并非在所有主权范围内实施(3)时间效力:侵权、违约和刑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四)法的宏观结构14.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2)公法、私法、社会法:●公法调整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社会法规定社会保障等15.法律体系:(1)构成:先行的国内法,包括国际私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不包括已废止的法律(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三层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五)法的微观运行16.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合法性:合法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意志性: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必定体现国家意志;可能体现个人意志(合同)(3)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和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4)主体:个人、法人、国家(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17.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竞合●构成竞合的条件:责任之间不存在并存和吸收关系;同一主体的一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并存●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2)免责情形:时效免责、不诉和协议免责、立功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免责,因为本身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法的运行(一)立法1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1)提案:●向全国人大提: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向常委会提:两央、两高、两委、10常委(2)审议(大会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专委会审议专业问题;法工委审议法律问题):●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有提付表决、搁置和终止审议三种结果●列席问题:常委会请有人大代表列席;法工委应有专委会成员列席●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评估调研可以对外公布;征求听取意见应当公布、召开听证●征求意见:议案应当公开;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3)表决:单独表决(有分歧);合并表决(同类事项)(4)公布:公布的主体与标准文本19.法律审批与备案(1)备案程序:●法规:除省级自治条例外,各级地方法规都应当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都向国务院、上级政府、上级常委会和本级常委会备案;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规章、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省级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不向国务院备案(2)法律的改变与撤销:全国人大只能撤销省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只能被撤销20.备案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1)被动审查:●对象: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申请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提要求;其它个人单位提申请●分送:要求审查的必须分送专委会审查;建议审查的必要时才送专委会审查●专委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到会说明情况—>制定机关反馈—>不修改,专委会提出撤销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撤销—>常委会决定是否撤销(2)主动审查(二)法的实施21.执法22.守法23.法的监督24.法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2)法适用的步骤:●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寻找大前提,选择与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推导:法律论证必不可少(3)内部证成:前提到结论的合理有效推理的过程(4)外部证成:证明内部证成前提为真实有效的证明过程25.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从一般规定到个别判断的推理;成文法国家采用(2)归纳推理:从多个个别现象到一般现象的推理;前提为真结论不一定为真(3)类比推理:关键是从案例中确认哪些相关事实,关系到价值判断(4)设证推理:从众多原因中假设一个原因26.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定义:对法律意义的说明与阐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解释学循环对法律解释必不可少(2)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3)解释的方法与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问题为解释依据●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2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申请主体:两央、两高、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主体、公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内容:法律本身具体含义;新情况的适用●效力:与法律同等效力,是法的渊源(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最高法、最高检●备案: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申请司法解释审查的主体:两央、两高、省级常委会申请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4)地方法规解释:●法规本身:省级常委会解释●法规具体应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三)法的演进28.法的起源(1)法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29.法的发展:(1)法的移植:同时代对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2)法的继承30.法的传统与现代化(1)法的意识:稳定、连续(2)意识的分类: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2.法的现代化:(1)现代化的标志:●法成为形式法,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源于本身●成文法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内发型的现代化:来源于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的现代化:被动型、依附性、反复性的特点(3)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和特点:●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法制建设具有工具色彩和功利性●法制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四)法与社会33.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发作用,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为政治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调和社会各种冲突利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2)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受经济基础决定,受传统民族等其他因素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法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与科技的关系(3)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并不一一对应,具有相对独立性(4)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法治实践应当贯彻政策●法与政策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标34.法与到的、宗教、人权:(1)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的产物(2)基本人权法律化的因素: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宪法学三、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概述35.宪法的基本思维:(1)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公民权利是根本,国家权利是服务手段(3)宪法的特征与本质:●本质:规定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成文宪法制定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可以有其它宪法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典●刚性宪法:制定程序严于一般法律,一般就是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一般是不成文宪法36.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37.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1)我国宪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部分境内外必须遵守;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法人可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对领土的效力:所有领土内有效,但不一定全部实施●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说理依据(2)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保障、限制、协调38.宪法宣誓:(1)宣誓主体: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一府两院任命的人(2)组织机构:●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产生的人员●两高:两高的副职、审判员、检察院●省级常委会制定方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工作人员(3)方式:●单独或集体宣誓●挂国旗或国徽●奏唱国歌39.宪法规范、渊源和结构(1)宪法规范:●根本性:不规定具体的事项●最高性●纲领性:规定对未来的追求●稳定性●原则性:只规定基本原则(2)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国家基本政策调整);组织性规范(国家职权机构调整);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程序性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程序(3)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4)宪法结构:(1)不成文宪法没有宪法结构问题(2)序言:制宪权来源、制宪机关、制宪基本原则、目的、价值等(3)正文:国家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4)附则:我国宪法没有附则(5)宪法的历史发展40.宪法的修改:(1)修宪权:专属全国人大(2)修宪权受制宪权约束(3)我国没有规定修宪的方式(部分修改或全部修改)(4)修改程序(5)修改制度:●主体: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的代表●通过:2/3以上通过●公布:全国人大公告(宪法惯例,宪法未规定)41.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从政治权利向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深入(2)人权保障方式改变:积极保护(3)危险审查制度强化:危险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2.宪法的实施:(6)宪法实施的种类:遵守、适用(解释、监督)、保障(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1)宪法的特点:●只对总体进行评价●间接性特点更突出,通过具体法律作用于人和事43.宪法的解释:(1)代议机关解释:抽象解释,只针对条文,不需要具体案件(2)司法机关解释:不告不理,附带审查;美国(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法院(德意奥韩苏)、宪法委员会(法国)(4)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议机关解释44.宪法监督:(1)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2)监督方式:事先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相结合(7)违宪制裁:撤销、改变法律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45.人民民主专政(1)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2)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8)政协不是国家机关46.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7.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48.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社保医保劳保;计生人才秩序;社保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二)我国的政权组织行使49.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51.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的普遍原则:●年满18岁;中国公民;有政治权利●精神病人有选举权●犯人羁押期间经检察院、法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选举的平等原则(2)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3)秘密投票原则: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委托52.直接选举:(1)县乡级选委会主持:●任命:县级常委会任命,选委会成员适用回避●领导:选委会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级指导(2)选区划分:每个选区1~3名代表(3)选民登记:●期限:长期有效,及时更新●公布:选举前20天公布;公布5日内申诉,3日内处理完;选举5日前起诉,选举前判决(4)提名候选人:●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差额选举:4/3—2倍●候选人名单提前15日公布;正式候选人提前7日公布(5)预选(6)当选:过半投票,得票过半(7)罢免:县50、乡30向县常委会提出;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8)辞职:县代表向常委会提,过半常委通过;乡代表向乡人大提,过半选民通过(9)不选:代表任期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等额选举53.间接选举:(1)主持组织:上级常委会协调统筹,本级主席团主持投票(2)提名:10代表、党派、社会团体;6/5—3/2(3)当选:全体代表过半数(4)确认效力:主席团确认(5)罢免:●提出:1/10代表、主席团提出;闭会期间,主任会议、1/5常委提出●通过: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6)辞职:向选举的常委会提出,常委过半数通过,向上级报备(7)补选:可等额选举54.选举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库开支55.港澳台代表的选举:(1)港澳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2)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参会人员10以上提名代表(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56.单一制的原因:(1)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57.行政区划的权限:(1)全国人大(非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设置、变更、撤销(2)国务院:省界划分;市县设置撤销更名、自治州、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重大区域界线变更(3)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市县部分区域界线变更(4)省级政府:乡的建制、区域界线的变更(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8.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59.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不包括民族乡60.自治机关:人大、政府61.政府首长:少数民族人员担任62.人大: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63.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权: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收到报告60日内答复(3)治安权:国务院批准,组建公安部队(4)变通执行税收权:州县报省级政府批准;自治区报国务院批准(5)开支自主权:自治区报国务院备案;州县报省级政府备案(6)对外贸易权:国务院批准(7)财政自主权(8)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权(五)特别行政区制度:64.中央与特区的关系(1)全国人大:设置特区;决定制度;制定和修改基本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不做修改的发回权;法律实施权;紧急状态(3)国务院:外交防务;任免(澳门检察长);紧急状态的法律实施65.特区的高度自治权(1)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2)行政管理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66.特区政治体制:(1)特首:●定位:任期五年,连任一次●任职条件:40岁;住满20年;中国居民●行政会成员:特首从主要官员、立法会成员、社会人士中委任●廉署、审计署(2)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免(3)立法会:●任职条件:中国公民;外国居住权限制;●产生:香港全部选举产生;澳门多数选举、少数特首任命产生●职权:立法权(备案不影响生效);财政权(要备案);监督权;香港的同意任免权(4)特区司法体制:●司法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工作●法官任免:香港终审法院、高院首席须立法会同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终审法官由特首根据审委会建议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案件审判:外交防务的事实问题,要有特首的证明文件,特首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国务院的证明书(5)特区法律体制(6)特区公职人员宣誓:宣誓不合规定视为无效;宣誓无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澳门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67.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1)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各级法院(2)自治范围内的解释:特区法院自行解释(3)自治范围外的条款: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4)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区提案;(5)特区提案的程序:特区2/3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2/3议员和特首同意,由特区代表团向人大提出(六)基层群众自治68.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自治事项69.村委会组织法(所有决定都是投票者过半数同意通过):(1)村委会:建置:乡提出,县批准,村民议组成:3-7人有妇女;任期三年可连任选民资格:18岁;本村人;外村人住满一年,村民代表同意异议:20日公布;公布5日异议;收到3日决定选举:过半投票,得票过半;可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罢免:1/5村民、1/3村民代表联名;过半投票,过半通过村委会成员资格中止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村民会议:召开:过半成年人;2/3户代表职权:审议工作报告;变更撤销决定;制定修改章程报乡政府备案(3)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村民代表占4/5以上召开:2/3代表出席,参会者过半同意通过(4)民主管理监督:村务公开:一般事务季度公开;财务按月公开;涉及利益随时公开监督委员会: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近亲回避70.居委会:(1)建置:区级政府决定(2)公约:报区级政府备案(村民公约是乡级政府备案)五、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71.基本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2)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对立法、司法、行政权的制约(3)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在限制、宪法和法律限制(一般保留、个别保留)(4)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基本权利是法定权利(5)履行义务不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72.基本权利的类型:(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无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无明确规定)、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5)社会经济: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才享有)(6)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7)监督和获得赔偿权(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73.国家机构的租住和活动原则:(1)对内责任:行政机关、军委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2)对外责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全国人大74.全国人大:(1)职权:●修改宪法:1/5代表、常委会提议;2/3全体代表通过●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人事任免:选举、决定、罢免(主席团、3个代表团、1/10代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改变、撤销预算;审查批准发展计划;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监督权(2)会议制度:●召开:每年一次;2/3代表出席;主席团主持●临时会议:常委会、1/5代表提议●预备会议: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举行方式: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决定可以进行秘密会议●列席:一府两院首长、国务院组成人员、军委组成人员(3)工作制度:●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两委、两团、30代表●提出质询案:1个代表团、30代表75.全国人大常委会:(1)组成和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超过2年(2)职权:●解释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非基本法律和修改法律:可以部分修改基本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审批发展计划、部分调整预算方案、国家决算;审议审计报告●决定任免:闭会期间,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首长,军委组成人员;任免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委员会委员、法官、检察官、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检察长●重大事项决定权:条约、重要协定;衔级制度、特赦、宣战、动员、紧急状态、。

瑞达法考宋光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维导图

瑞达法考宋光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思维导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现代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司法权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行政区划普通行政区划省设区的市地区(派出机关)市辖区市级县街道办(派出机关)县乡镇直辖市市辖区街道办(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区划自治州县、自治县乡镇县级市街道办(派出机关)特别行政区划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自治州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乡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县级市、市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人大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基层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不能违法是底线依法治国的核心: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约束国家权力更加精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权力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度、责任都必须法定权力要精确细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要分工中央和地方权力要分工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基本取向: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5+2的法律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安有法可依需要更多的立法者增加有法治经验的常委、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向下级代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委托专家、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有更多的法律,则需要:更多的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更多的学习法律:全民学法、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法治思维的优先提拔人民群众不明白,聘请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程健全公民、组织守法诚信记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多的法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需要更多的司法人员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节(人民调解、行政调节、司法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让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及时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分”的基本思维党政分工党领导一切,但党要依法领导、带头守法,重大问题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不能干涉国家机关的具体事务党进行思想、政策领导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系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建党100周年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领导如何实现每个单位设立党组织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政企分开实行(93宪法修正案)并发展(99宪法修正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企业自主经营,但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防止企业作恶政社分开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国家机关内部的分工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提案、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怎么主导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三原则贯穿立法的全过程以人大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的法律草案需要更多的立法人员增加有法治经验的常委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向下级代表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立什么法?5+2的重点领域立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人权、国安)腐败零容忍:行贿、受贿都零容忍环境污染零容忍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推进合宪性审查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禁止地方制法立法性质的文件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行政(依法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地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执行职责行政机关必须精简和效率,减少层次,整合队伍,综合执法需要更专业的执法队伍,持证上岗怎么保证严格执法?更多的监督建设内部分权,监督与制约加强外部监督审计监督:未来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政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司法(独立,不受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最高法设巡回法庭,审级同最高院审执分离诉访分离,逐步终结涉诉信访分离后司法权专断怎么办内部分权,主办人员办案负责制:终身负责,故意和重大过失必须追责,一般过失责任不追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法院引入陪审员检察院引入人民监督员加强监督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舆论监督做法治理论客观选择题的关键思路82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建立完善更多法律制度程序,正确对每一个国家权力精确细分立法建立制度,正确对国家机关建立更多的监督与制约制度,正确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正确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行为,正确更多立法、司法专业人士,精简效率行政执法认识,正确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正确子主题 9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监督。

2015年宋光明讲法理总结

2015年宋光明讲法理总结
5、公民权利更大,国家权利相互制约。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7、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司法判决是最后手段。自愿为原则。
执法为民
1、广义执法(三法)。国家机关执法为民与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机统一。
2、权利保护体系(围绕宪法)
3、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党的领导
1、党是整体领导,不会干涉个案。
2、思想、政治、组织领导。
法的定义
1、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
2、 法法实证主义(不包括内容正确性)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为首)
法社会学(社会实效为首)
非实证主义(强调内容正确性)自然法学派(只要求内容正确性)
第三条道路(三个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
2、权利能力是法律资格,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
1、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可能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现实性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
1、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准用性(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
强制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权利)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分
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
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普适性,法律独有]、政策性原则)(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2、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内容上:规则更明确,自由裁量权更小。适用范围:原则大于规则。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原则依强度不同。规则可预测性强。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

又称法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 即法的效力来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 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 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古代:律、令、典、敕、格、式、科、比、 例等; 现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三、法的微观结构(从一部具体的法律考察
法的内在结构)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 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是法律思维和 表达的基本要素,是法律体系的细胞。 法律概念依其所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4、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事件和行 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情形(p17)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有四种情形: (3)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 之前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有四个原则 (p17),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结构
一、法的结构的含义 二、法的宏观结构 三、法的微观结构
一、法的结构的含义
法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自己的体系和结构。从 逻辑上来说,法的结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法的宏观结构,即一个国家众多的法律是 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层 级上讲,法的宏观结构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和具体法律三个层级; 二是法的微观结构,即每一部具体法律是由哪
定任何确定的和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 和义务,更没有规定具体和确定的法律后果。
3、分类:根据产生的基础分(1)政策性原则: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小时讲义

法理学宋光明两⼩时讲义法理学考点、法的作⽤法的作⽤,社会决定。

指引⾃⼰,评价他⼈。

预测对⽅,教育⼀般。

强制违法。

考点、法的价值秩序基础,⾃由最⾼。

价值位阶,关键排序。

个案平衡,特定个别。

⽐例原则,必须必要。

法律适⽤,价值判断。

考点、规则与原则1、规范性法律⽂件(单⾏法律法规)由规范性条⽂与⾮规范性条⽂构成2、规范性条⽂表达规范(规则与原则),⾮规范性条⽂表达技术性规定。

3、表达规则的规范性条⽂是⼀种特定语句,包括规范句与陈述句。

4、规范句包括命令句与允许句。

命令句带有“应当、不得”等道义助动词,允许句带有“可以”。

5、陈述句与规范句可以相互转化6、法律规则要分类,⾏为模式最关键。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职权与权利,义务命令与禁⽌。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规则直接⽤,委任规则找机关,准⽤规则其他法。

(3)按照规则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强⾏规则⽆选择,义务职权与⼈⾝。

任意规则有余地,公民权利可放弃。

考点、法律关系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为法律事件=社会事件+⾃然事件法律⾏为=合法⾏为+违法⾏为3、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考点、⽴法法修订⼀、全国⼈⼤及其常委会⽴法权的变化1、税收法定:税种的设⽴、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并⾮绝对保留,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2、对⾮国有财产的征收、征⽤,应当由法律规定。

⼆、地⽅性法规的变化1、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性法规的制定权。

2、范围限定:城乡建管环保⽂化。

3、较⼤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城乡建管环保⽂化”之外的的地⽅性法规继续有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

2010串讲班理论法学讲义-宋光明.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 2010 年理论法学授课提纲宋光明法理学专题一、法的本体一、法的定义 1 、法的本质与特征:表一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涉他)、社会规范:不特定、反复适用。

区别于技术规范法的特征马法的本质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区别于道德、习惯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

区别于宗教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独特标志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

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诉性。

救济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1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 )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

( 3 )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对社会的能动反映(延缓或促进),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不能创制法律 1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特殊之处在于其是一种国家强制 B.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并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 C.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D.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 数额较大 " 、 " 数额巨大 " 、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标准。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的价值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1)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虽然秩序价值的位阶低于自由和正义,但是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等法的价值必须要以秩序为基础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适用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必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

选项C错误,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而非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例题·单选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1-13)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选项A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司法考试:【讲义】真题宋光明解理论(修订内容)

司法考试:【讲义】真题宋光明解理论(修订内容)

据新修订《立法法》对《宋光明解理论》两道真题的修改及新修法条题库一、第59页右半部分,第2题(2013/1/89):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9)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答案】原答案:AD;《立法法》修订后答案:ACD【解析】A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选项错误。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

C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2015《立法法》修订,将“可以”改为“应当”。

本条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

D选项正确。

根据新修订《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第141页,左半部分第2题,(2011/1/61)2.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61)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答案】AD【解析】A选项正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法的渊源。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渊源及其分类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3.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考虑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判案,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由于缺乏明确的形式,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提请国务院裁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选项A说法错误。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也可以作为法律判决的大前提。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选项C说法错误。

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选项D说法错误。

深圳市政府的规章和广东省政府的规章有冲突时,省政府规章的效力较高。

【例题·单选题】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12)法律敎育网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效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宏观结构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1-52)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效力。

该条文体现的是法对人的效力,即在满足何等条件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其针对的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或国家进行的犯罪,即国外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我国公民利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利益,属于保护主义原则,而非属地或属人原则。

【例题·单选题】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4)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法律敎育网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选项A错误。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而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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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宏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1.法律规则
2.法律原则
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
4.规则与语言
【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
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
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
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题干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说明属于任意性范畴,故属于任意性规则。

【例题·多选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4)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

选项A说法正确。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该法条符合确定性和义务性规则的描述。

选项B说法正确。

语句分为陈述句和规范语句,二者区分的关键为是否使用道义助动词如应当,如果有使用则为规范语句,该法条使用了“应当”、“不得”,故属于规范语句。

选项C说法错误。

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法条没有关于法律后果的表述。

选项D说法正确。

该法条中的“应当”体现的是“应为模式”,即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该法条中的“不得”体现
的是“勿为模式”,即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者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例题·不定项】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关于二条文规定的内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2012-1-87)
A.均属委任性规则
B.均属任意性规则
C.均属准用性规则
D.均属禁止性规则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是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题干中给出的二条文规定的内容,都属于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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