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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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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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五)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五)

第⼆章 法的运⾏ ⼗⼆、⽴法 1.当代我国的⽴法体制是⼀元两极和多层次。

⼀元是指在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个统⼀的⽴法体系。

宪法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有两个:⼀是单⼀制,⼆是联邦制。

我国是单⼀制,就只能有⼀个⽴法体系。

两极是指我国分为中央和地⽅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不管是中央的⽴法还是地⽅的⽴法,都各⾃分成不同的层次。

如法律和⾏政法规都属于中央⽴法。

地⽅性法规和地⽅政府的规章,经济特许法规和特许的⽴法都是地⽅⽴法。

2.⽴法原则 法治原则 ⽴法法治统⼀原则。

例如,⼀个卫⽣主管部门去⼀个超市,查封了⼀箱过期的变质的奶粉,并贴了封条,但是质检局随后赶来,在封条上⼜贴了封条。

质检局和卫⽣局的执法⼈员的⾏为都是由法律依据的,双⽅因为各不退让,都⽤⾃⼰的有处罚依据,因此,双⽅发⽣打架。

执法⼈员打架的背后是法律在打架。

例如,有⼀个110车,车上有位孕妇,车经过收费站时,收费站要求收费,但110车说,他是属于免征车辆,是不需要收费的,双⽅发⽣了争执。

结果耽误了孕妇,孕妇⽣命垂危。

所以注意按照收费站和110车都有各⾃说法的依据。

所以背后也是法律在打架。

⽴法的民主性原则 ⽴法的民主性原则包括第⼀,⽴法的内容要民主。

第⼆,⽴法的过程和⽴法的程序要民主。

⽴法的内容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多数⼈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法的程序民主性是指(1)⽴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2)⽴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即在⽴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法律的提出、审议、通过和颁布都要体现民主思想。

(3)⽴法的过程要公开。

在当代社会,法律未经颁布就⽆效。

⼗三、法的实施 1.法的实现⼜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活中被⼈们实际执⾏。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政、合理⾏政、信赖保护等原则 执法中牵涉到⾏政合法性,⾏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司法公正,司法效⼒,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2014司考法理学: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立法2014司考法理学:立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立法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本体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责任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效力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一、立法的定义(一)立法的含义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或财富分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所进行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三)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二)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一、立法过程:1)立法准备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1、提出法案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审议法案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4、公布法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等。

通过当天公布法律推理1.成文法系多采用演绎推理。

2.判例法系多采用类比推理与归纳推理。

3.我国法律禁止有罪类推。

【例·单选题】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

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D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法理学第十六章立法

第十六章立法第一节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1)立法的概念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概念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⑤特别行政区立法⑥民族自治区立法第二节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一、2013年4月以来新增的重要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以下情形定诽谤罪:(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定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类历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类历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类社会发展中,并⾮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制法到封建制法,继⽽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般规律。

随着⼈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法律敎育網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争和社会⾰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补充提出下⼀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本的⽥中成明将法分为⾃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与民主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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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

法治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三章第五节讲义第五节 法治理论一、法治的含义(一)法制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2)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含义(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1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7)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2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全科复习指导(二)二、法的运行(一) 立法1、立法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1)立法权限(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4、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二) 执法与司法1、法的实施和实现(1)涵义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2、执法(1)涵义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2014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辅导:法律适用的有关步骤

2014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辅导:法律适用的有关步骤

2014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辅导:法律适用的有关步骤
1、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2、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3、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4、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结构司考宋光明讲义:法的微观结构。

2014年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微观结构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规则与原则的区别4.规则与语言【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律规则必须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离开了文字,法律就无以表达B.由于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加明确具体,所以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说明自己为什么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表达了一条法律规则D.法官判决案件首先考虑适用规则,其次才会考虑原则的适用,这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要比原则大的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选项A说法错误。

习惯法依靠的是口头语言表达的,故离开了文字,法律也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的。

选项B说法错误。

由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故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主张适用法律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由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而本选项的表述无法体现上述三要素,因此不是法律规则,而是适用民法部门的基本原则。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例题·单选题】《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10)法律敎育网?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复习可以有所侧重,但现在时间都来得及,应该是全力提高自己的薄弱点。

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祝大家司法成绩稳步提高!一、单选题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

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

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

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

"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理学立法

法理学立法
基于以上原因,民主和爱情一样,其自身都存在被人 忽视的风险(托克维尔—多数者的暴政
都需要复杂的条件(鲁迅《伤逝》-人必须首先活着, 爱才有所附丽)
都可能被寄托了浪漫的热望,但其实际的运作过程和 结局则都很现实
立法民主原则的含义
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立法内容的人民性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立法的科学原则
含义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如何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含义
立法的科学原则,即立法的科学 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 科学活动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需要 的高质量的良法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 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立法的法治原则
含义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 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含义
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 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 行,社会组织或者成员以立法主体 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 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 职责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
第十章 立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权限与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的定义 特征
立法的定义 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方式
立法的定义
“立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 记载。而且较“法的制定”出现得 早
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 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 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是完备法律体系的要求
如何实现立法的法治原则
要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 要有科学的、完备的立法技术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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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立法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起源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行政区域划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法律关系
一、立法的定义与特征
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与法律制定同义,其权力体制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狭义上的立法仅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
1.国家名义,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国家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规范性(国家强制),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4.法定职权、程序性,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5.客观与主观结合,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行使等各方面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三)、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形式
(1)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

(2)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3)我国是一元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三、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法治原则)
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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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即民主立法原则(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立法程序
立法的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规划、立法预测、法案起草及立法决策等。

正式立法阶段(正式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
(1)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

(2)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

2、法律案的审议。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法律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立法完善阶段:修改、补充、废止及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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