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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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办法
鲁体群字〔2006〕13号
各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改善广大农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农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设》,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体育是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对于增强广大农民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我省一个农业大省而言,没有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全省人民的健康素质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实施就谈不上广泛和深入。只有抓好了农村体育,群众体育的发展才是协调和均衡的,群众体育的整体水平才是与体育强省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的。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体育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创建全国体育先进县、举办农民运动会、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
评选“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以及开展体育“三下乡”活动,我省的农村体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我省农村体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场地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体育组织不健全、农民体育健身意识比较淡薄、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同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制约着农村体育活动的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体育工作的重点已从县逐渐转移到乡镇,现在已经具备延伸到村的条件。要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在我省举办第十一届全运会的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二)“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发改委、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农村体育工作现状和已取得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是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一件实事。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是新时期农村体育工作的延续和发展,是当前发展农村体育的新思路、新办法,是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体育服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缩少城乡体育公共服务差距,占领农村文化阵地,丰富农民文化生活,使之成为农民强身健体、更新观念、发展经济的有效载体,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改善广大农民的体质健康状况,提高生产力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总之,大力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就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
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以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增强农民健康素质,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努力开创农村体育事业新局面,为建设体育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村扶持建设一批公共体育设施,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在全省4万个行政村建有以水泥硬化篮球场为主、小型实用的体育设施,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与健身。同时,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为平台,积极构建面向广大农民的体育服务体系,带动农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引导广大农民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明显增加。
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对象、条件、标准
(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应选择在符合建设条件,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认真履行建设、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村为实施对象,以村级公共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把场地建在农民身边,服务群众健身。实施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无标准体育场地设施;重视体育工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热情高、有传统,村民对建设体育场地有积极性,自愿义务投工投劳;有场地设施建设用地,能自行解决部分配套资金;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有措施。
(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分为二个类别,一类工程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处带灯光水泥硬化篮球场、2张室外乒乓球台、12件以上室外健身路径器材;二类工程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1处水泥硬化篮球场,2张室外乒乓球台,有条件的可增加部分室外健身路径器材。以上工程中水泥硬化篮球场由受赠单位按照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县(市、区)体育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在标准篮球场的四周,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其他体育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建设不低于篮球场建设规模和投入的其他体育设施。
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投资原则、方式
(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资金以各地政府投入为主,社会集资为辅,省、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配置部分器材。行政村在不摊派、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自筹经费作为补充,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形成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做到投资渠道多元化。
(八)省、市体育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别为一、二类工程投入2万元、5000元和1万元、5000元,用于购置健身器材或场地建设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受赠单位自筹解决。县(市、区)政府和受赠单位投入的资金必须落实,不得留有缺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群众摊派。省体育局待各市工程建设完工,检查验收合格,上报工程总结后,一次性划拨工程扶持建设资金。
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审批办法
(九)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审批制度,规范申报程序。各市体育局按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对象、条件及标准的要求,分类别上报工程建设受赠单位。申报材料包括受赠单位的申请报告(附带拟建场地位置照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表》(附件1)、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受赠单位汇总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