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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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摘要: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形式,具有宏观性、总体性、间接性。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基础上的。以此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体系

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的和谐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经济健康发展有效的保驾护航。宏观调控法律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概述

调控,就是施控主体按照给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受控客体施加影响,纠正偏差的一种行动。由此出发,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进行了种种界定。如,有人认为,宏观经济调控简言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加以调节,使之能够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状态。⑴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社会为主体,从经济运行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只有当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把经济运动点量的均衡作为目标而进行的调控,才能称作宏观调控。⑵还有人没有给宏观调控直接定义,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决定和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各种因素。⑶

法学界对宏观调控也进行了阐释。有人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地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⑷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运行,引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其对象不是单个企业的经济活动。⑸以上各种对宏观调控的界定,都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其某些特征。然而,诸多概念的最大缺限在于混淆了宏观调控和国家调节的区别。对此,漆多俊教授对宏观调控予以科学界定:“所谓宏观调控,其实就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的各种促导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促导系统调节经济的一种总称或通称”。也说明了二者的区别,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是这样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⑺这种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指明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对象(宏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体系(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及其性质(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特征。

对宏观调控特征的认识,需要在和其它相关概念的比较中获得。宏观调控与国家调节经济的其他方式比较,它的着眼点和目的就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国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状况的基础上,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确定国家调节的目标,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局,它所采用的方式重在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此外,宏观调控与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有明显区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特征是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合二为一,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既负责国家的宏观管理,又直接组织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宏观目标是通过对微观的直接干预来实现的;政府通过包罗万象的计划,统管资源配置,无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则承认企业独立的主体地位,注重间接性,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之外,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管理也不同,从法理上讲,“管理是行政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是利用国家的权力,来直接影响原来的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调控市场还是调控企业,都涉及到这一问题”。⑻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宏观调控的如下特征:

首先,从性质上看,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阶段。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通常采用禁止、参与、促导三种方式。禁止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第一种动作,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参与则是国家在洞悉经济运行状况的基础上,以国家财力直接投入和运营,达到对社会经济调节的目的,是国家的一种主动调节。促导则更是通过编制计划,制定政策,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沿着国家预定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实现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这是更进一步自觉的国家调节,是国家高度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是不是同一个概念,最好使用相同词汇!

其次,从调控对象上看具有普遍性、总体性、宏观性。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注重总供给、总需求、总产出、总消费等事关一国国民经济总体的方面,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体,而非仅针对某个个体。即宏观调控是对宏观经济的调节,而非针对微观经济,其调控范围涉及一国范围内的全部主体,而非少数个体,其调控措施具有普遍适用性,通常不会因人而异。

第三,从调控的手段看具有经济性、间接性、系统性。宏观调控通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长远规划,指明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通过经济政策分解计划目标,通过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社会经济,无不具有经济性、间接性的特点。并且,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相互协调,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宏观调控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宏观调控措施的适用又具有广泛和普遍性,因此必须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以规范宏观调控中有关各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界对此没有异义,但由于对宏观调控的性质、范围、手段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上存在差异也就难免了。

上文谈到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它具有宏观性、总体性,调控措施的促导性等特点。宏观调控的主要作法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订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就是宏观调控法。换言之,宏观调控法,统指国家运用经济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各国家机关同企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宏观调控似乎与公民的经济行为关系不

大)的社会关系。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和目标实现。宏观调控法同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微观经济法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和普遍性。这是由宏观调控的宏观性、总体性及其措施适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决定的。它涉及社会经济各个层面,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微观经济法的各个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要狭小,并且其主体也都受宏观调控法的管辖和制约。

其次,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庞大,包括的内容和法律形式丰富而多样。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多种多样,并互相关联,形成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也是一个较为庞大的体系,它由多种内容和形式的法律规范构成。其内容包括国家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范,其法律形式包括许多综合性或单项的立法,包括许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倡导性规范的大量采用。虽然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更加重视运用倡导性规范,引导和鼓励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与此相适应的是在法律后果方面有许多奖励性规定,这种情况是同宏观调控主要属于促导型的调节方式这一特点相关联的。

最后,宏观调控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具有较大的发展性。因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内和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加以确定和予以调整,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调节手段的运用不能一成不变。宏观调控法中有些主要是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些则主要是关于政策性的实体规定。以上两方面都有一定的发展性,而后者发展性则更为明显。

三、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和巨大的优越性,可以说没有市场就不会有现今人类的文明。但是,市场并不是最优的而只是相对最满意的资源配置形式。⑽市场存在着一系列功能性缺陷,例如,市场机制本身不能保证公平竞争,在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行业容易形成垄断,从而阻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市场调节的微观性、滞后性、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其无法解决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和宏观经济波动问题,从而导致经济周期的存在而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资源的严重浪费。市场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在分布上的不均匀,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难以靠市场机制克服。市场经济本身难以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容易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进而引发地区、行业、民族、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生产社会化的环境下,市场机制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普遍存在,甚至会引发经济危机等严重事件。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市场失灵,表现为公共产品失灵、外部效应、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其他市场缺陷(如败德行为、不正当竞争)等现象。⑾有学者认为,市场失灵在微观上表现为某种产品的供求失衡,中观上表现为区域产业结构的失衡,宏观上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

⑿还有学者认为,狭义的、原始意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失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失灵外,还指市场在社会福利分配公平方面的失灵。⒀

市场失灵作为市场机制的固有属性,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对其加以克服的,克服市场失灵的惟一途经就是独立于市场机制的外力对市场的干预。在诸种外力形式中,国家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而成为了当然的干预主体。政府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使其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例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较低的交易费用等优势。⒁市场主体对市场失灵的恐慌,导致了市场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无限依赖,而这种依赖导致了对政府能力的无限信任,政府被视为无所不能、无所不为。

而事实上的政府并非万能的,它也有自身的能力边界,无所不能的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最后必将是一无所能。而且,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的自利特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有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在政府中,一种不断重复的倾向是保住自己的权力范围,抗拒变革,建立各种独立王国,扩大自己的控制地盘,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保住项目和计划。”⒂

因此,政府也会失灵,即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效率或者带来自身低效率的状态。这就表明:政府干预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失灵,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市场的失灵与政府失灵表明,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都不是最优的社会资源配置形式,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或者过度的国家干预都无法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与持续发展。这正如学者所言:“我们不主张‘市场万能’,但更不主张‘干预万能’。我们总是希望把政府干预放在一个足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⒃而且,“政府干预行为要获得市场主体的容忍和理解,合乎规律地发挥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需要规范化、制度化作为其存在的合理基础。”⒄为了将政府干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实现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法律在赋予或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的同时,谨慎地配置干预权并规范其行使的范围与程序。因此,经济法既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更是限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力求在国家适度干预的价值目标下实现“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以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稳定的发展。

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市场机制积极功能的发挥,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性是经济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也就是要将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在法律和科学的限度内有效的结合起来,一方面必须保障公权力的正当、合法和高效率行使,以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它又必须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充分合理地考虑和照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将政府干预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其妨害自由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

四、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是指由宏观调控的各个部门所构成的一个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学界对此意见仍未统一。大致可以划分为横纵两种理论,横向分支理论是从宏观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手段、涉及领域等角度,把宏观经济法划分为不同的子法部门,这些子部门的法律地位是平行的,其具体功能是互补的。⒅如有的学者将其分为计划产业法,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及对外贸易法等四部分。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张富强教授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应由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构成。宏观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法律,主要规定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宏观调控主体及调控权力配置、宏观调控决策和实施程序、经济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各特别法起到统领作用。宏观调控特别法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种类则涉及到宏观调控的各个具体的领域和部门,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统计法、产业法、收入分配法、货币政策法、财政法、税法、区域经济协调法等。这样构建了一个逻辑性较强

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为更好的完善它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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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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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宏观调控法试题

05.10)23.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 A.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预算B.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C.中央政府一级预算D.地方政府一级预算 24.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是() A.所得税B.流转税C.营业税D.财产税 25.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的征税方法,称为() A.累进税率B.累退税率C.累加税率D.累减税率 2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我国中央银行特征的是() A.发行的银行B.担保的银行C.政府的银行D.银行的银行 27.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外汇使用() A.不予限制B.实行额度管理C.实行许可管理D.实行计划管理 28.在我国,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价格形式是() A.政府指导价B.政府定价C.消费者竞价D.市场调节价 33.国债是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 A.强制性B.无偿性C.自愿性D.偿还性E.人身性 34.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A.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B.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C.确定基准利率 D.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E.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06.01)20.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分次、逐笔拨付给建设单位() A.有偿使用,需要偿还本金但无须支付利息 B.无偿使用 C.并视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情况再决定是否偿还 D.限期使用并需要偿还本金和优惠利息 21.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属于() A.金融债 B.企业债 C.国债 D.消费债 22.纳税人是指() A.最终承担税负的人 B.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C.代扣代缴税款的人 D.代征的单位和个人 23.消费税实行的税率是() A.全额税率 B.比例税率 C.定额税率 D.超额税率 24.下列机构中,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是() A.工商银行 B.农业银行 C.建设银行 D.保险公司 34.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有() A.房产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关税 E.屠宰税 35.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具有() A.强制性 B.自愿性 C.无偿性 D.偿还性 E.固定性 39.简述转移支付的含义和形式。 ,06.10)10.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等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这是一种()A.计划指导方法B.强行控制方法C.利益诱导方法D.直接调控方法 11.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是() A.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配置问题B.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管理问题 C.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执行问题D.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与行使问题 12.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作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A.国债法B.预算法C.政府采购法D.转移支付法 13.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债权人可按期取息,但无权要求清偿本金的国债称为() A.长期国债B.特种国债C.不定期国债D.不上市国债 14.税法的核心要素是() A.税法主体B.税种C.计税依据D.税率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浅谈宏观调控法的法理解析 摘要: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高级形式,具有宏观性、总体性、间接性。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基础上的。以此构建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特别法。 关键词: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体系 我国正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二者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的和谐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为经济健康发展有效的保驾护航。宏观调控法律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是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之一,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概述 调控,就是施控主体按照给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受控客体施加影响,纠正偏差的一种行动。由此出发,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进行了种种界定。如,有人认为,宏观经济调控简言之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状况加以调节,使之能够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状态。⑴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以国家社会为主体,从经济运行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与控制,只有当国家或政府有意识地把经济运动点量的均衡作为目标而进行的调控,才能称作宏观调控。⑵还有人没有给宏观调控直接定义,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总供给和总需求以及决定和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各种因素。⑶ 法学界对宏观调控也进行了阐释。有人指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地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⑷有的认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运行,引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其对象不是单个企业的经济活动。⑸以上各种对宏观调控的界定,都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其某些特征。然而,诸多概念的最大缺限在于混淆了宏观调控和国家调节的区别。对此,漆多俊教授对宏观调控予以科学界定:“所谓宏观调控,其实就是国家用来调节经济的各种促导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促导系统调节经济的一种总称或通称”。也说明了二者的区别,⑹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是这样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形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⑺这种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指明了宏观调控的主体(国家),对象(宏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体系(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及其性质(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特征。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宏观调控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 现代国家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和弱点。首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自身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市场经济激发个人潜力,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途径。 自发生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广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支持。综观近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用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矛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心,主张强化国家干预和“赤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一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又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二、宏观调控的涵义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用参与和影响经济运行的手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对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政府行为。宏观调控概念要素的分解: 1.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它必然要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均衡增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定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基础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专科)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基础》 一、名词解释 1.法 2.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 4.法律行为 5.归纳推理 6.法律效力 7.立法 8.立法技术 9.司法 10.部门法 11.法律事实 12.准用性规则 13.法律权利 14.法的实施 15.法的渊源 16.法的移植 17.法律意识 18.国家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其种类。 2.为什么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3.简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4.简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5.简述司法解释的作用。 6.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7.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 8.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9.试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10.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11.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2.简述法的继承的依据。 13.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 1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5.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主要区别。 3.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如何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2.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5.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该推理之典型是判例法制度。法官审案时,将案件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6.法律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李昌麒《经济法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复习笔记(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简称。宏观调控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宏观调控的合理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宏观调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宏观调控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是否需要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面临何种障碍以及应当怎样克服;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有哪些;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方式是什么;宏观调控法有无可诉性;等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宏观调控法必须解决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文献综述 1.经济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79~1992年) 这一时期,多数学者对宏观调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经济法学毕竟是刚起步的学科,必然显得稚嫩、多变,有时甚至显得有些茫然。主要体现在: (1)对宏观调控法的认识,深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时两者间的界限很难划清; (2)并未形成宏观调控法的系统理论,一般是将自己认为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法律简单地罗列或拼排在一起,即称为宏观调控法; (3)基本理论研究不足,而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则相对活跃,但因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制时期,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也不可能成熟,大多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自生自灭; (4)有少数的经济法观点仍然不承认有宏观调控法。如纵向经济关系论中,有人就不认为在计划之外,还有宏观调控。

2.市场经济时期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1993年至今) 这一时期人们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先后表现出的特点包括: (1)对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基本达成共识。 这一时期人们毫不例外地把宏观调控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2)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十分活跃。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①20世纪90年代末草拟“宏观调控法”的尝试; ②2000年12月“中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 ③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正面临重大的挑战与历史的机遇。 (3)涌现了一大批研究宏观调控法的论著。 (4)实践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主要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研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误区,归纳起来,目前研究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误区一: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 这是对宏观调控法法律属性的根本性误解。产生这种误区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管理理念和人们对权力经济的崇尚心理分不开。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1)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在统治和其他权力形式中,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为纯经济的目的”而行事; (2)“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其意志毫无约束的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是权力崇拜的必然现象;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以下是整理的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 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 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 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 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 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 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文摘要 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在经济学理论、社会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政治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01610自考法理学试题+答案

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 A.推动法律观念的转换 B.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 C.促进法治理念的转变 D.实现各国法律制度一体化 【答案】D 【解析】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A.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环境法 B.可持续发展法即是经济法的子部门 C.可持续发展法不是法律,仅是理念 D.可持续发展法是个综合性法学概念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的法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亚太法系 【答案】B 【解析】英美法系的围,除英国(不包括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A.公共汽车上的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B.很多国家立法,禁止用克隆技术造人 C.某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卖给某工厂而获利100万 D.王某因酒瓶爆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都不是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5.原始社会规的形式不包括()。 A.习惯 B.规

C.道德规 D.法律规 【答案】D 【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所以谈不上有法律规形态。 6.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 B.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回事 C.法律有时候和正义相抵触 D.不体现正义的法不是法 【答案】C 【解析】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7.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关于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该规则是义务规则 B.该规则是确定性规则 C.该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D)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 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 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 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D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 A.行政法 B.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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